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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南区检察院依法批捕辖区首宗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案件

时间:2016-03-29 16:46:50   字号: 放大 | 适中 | 缩小

    刑法中规定醉酒驾驶并造成人员重伤或者死亡的行为属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行为,其危害的是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安全,应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近日,潮南区检察院依法以涉嫌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该区首宗醉酒驾驶连撞两车致一人死亡、车辆毁损的犯罪嫌疑人吴某泉作出批准逮捕决定。
    经查,2016年1月26日凌晨,犯罪嫌疑人吴某泉酒后驾驶小客车(同车载着醉酒的肖某东),在途经潮南区胪岗镇上厝路段时,碰撞到驾驶电动自行车的被害人章某良,造成被害人章某良当场死亡。发生该事故后,犯罪嫌疑人吴某泉没有下车查看,也没有采取任何施救措施,驾车继续前行,在胪岗溪头车站又撞到一辆停放在路边的小轿车,致小轿车受损。犯罪嫌疑人吴某泉不理不顾,仍然继续驾车行驶,最后在和惠公路新龙路段撞到路边的反光柱后停车。当日上午,公安民警接报后在新龙路段将在肇事车辆上睡觉的犯罪嫌疑人吴某泉抓获。经鉴定,犯罪嫌疑人吴某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2mg/100ml,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潮南区检察院审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吴某泉醉酒驾车,在肇事后继续驾车冲撞,造成重大伤亡、车辆毁损等后果,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犯罪嫌疑人吴某泉的行为已涉嫌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遂依法对其作出批准逮捕决定。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侦查中。
    检察官提醒:近年来,酒后驾车引起的社会惨剧频频发生,给不少家庭造成了无法挽回的伤害。都说小酌怡情,但饮酒过量,轻则伤身,重则害命,特别是醉酒驾车,成为人们深恶痛绝的“马路杀手”,给社会造成严重的危害性,受到社会各方的高度关注。有一些驾驶员自诩酒量大,酒精代谢速度快,安全意识淡薄,对自己放松警惕,没有意识到酒后驾车所造成危害的严重性。根据相关规定,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20mg/100ml,并小于80mg/100ml为酒后驾车;大于或等于80mg/100ml即为醉酒驾车。广大驾驶员要自觉提高安全意识,增强自我约束力,谨记“喝酒不开车 开车不喝酒”,小心驾驶,安全第一,不存有侥幸心理,不贪念手中之杯,为自己、为家人、为他人负责,共同创建一个自律、有序、安全、和谐的交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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