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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检察院推行检察联络员制度

时间:2010-03-10 10:32:03   字号: 放大 | 适中 | 缩小

    为进一步深化“阳光检务”,拓展检察空间,密切检察机关与社会各界的联系,市检察院在总结澄海区院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于2009年9月正式在全市检察机关推行检察联络员制度,聘请了10位检察联络员。主要负责收集和反馈社会各界对我市检察工作的意见、建议并对执法办案进行监督,以促进检察机关更好地履行职责,推动检察工作科学发展。

市检察院检察联络员名单

黄煜生 中共汕头市委宣传部副部长
余世林 汕头市直属机关工委副书记
王述宗 汕头市总工会党组成员、副主席
陈孝斌 中国人民银行汕头市中心支行党
委委员、副行长
林洁荣 汕头市信访局副局长
陈岳锋 汕头市国资委党委委员、主任助理
谢 红 汕头市教育局党委委员、副局长
颜廷启 汕头市建设局党组副书记、副局长
陈新泽 汕头市卫生局党委委员、副局长
黄师杰 汕头市审计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检察联络员任期三年(2009年9月至2012年8月)。

检察联络员职责

  一、协助和配合我市检察机关开展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等检察工作,参与检察专题调研活动;
  二、收集和反馈社会各界对我市检察机关执行法律、政策以及队伍建设的意见、建议;
  三、对我市检察机关重要工作决策提供咨询;
  四、及时向检察机关反映群众对国家工作人员违法犯罪行为的相关信息及转交检举、控告材料;
  五、及时向检察机关反馈社情民意、社会焦点信息和行业范围内的重大信息;
  六、宣传社会主义法制和检察制度;
  七、负责检察机关委托、交办的有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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