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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议司法尊严与司法规范

时间:2015-06-05 17:10:34   字号: 放大 | 适中 | 缩小

马少刚
   
    3月27日,全国政协原副秘书长、在周总理和邓颖超同志身边担任秘书长达37年的赵炜同志再次莅临汕头市检察院,就周总理守纪律、讲规矩的感人事迹作专题报告。聆听报告之后,本人有感于内心产生的尊重,便追寻这股尊重产生的源头,探得自爱与尊严的关系,遐想至近期开展的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又遐想至司法尊严的话题,遂有此文。

   
    尊严,是一个人的权利和人格被尊重。每一个正直的人都会维护自己的尊严,为达到这个目的,必须自爱、谦虚、自信。一个人只要自爱,别人就不忍伤害他,包括身体和尊严。有尊严的人,必定是谦虚的。谦虚不是弯下腰去迎合别人,而是认识到自己可能犯错,从而用自省、向别人请教、请别人提醒乃至监督来避免错误的发生。谦虚与自信总是一体,正如妄自菲薄与盲目自大总是共存。一个有尊严的人,总是自信的。自信的人不是相信自己一定正确,而是相信自己可能不正确从而掌握了排除不正确的方法,把一切不确定的因素排除,剩下的就一定是正确的,或在相对正确的范围内。这样的人,在看到别人以直觉下判断、以反应代替知识和智慧时,哪能不自信。
    司法尊严,就是司法机关的权力运作过程和人格被社会尊重。司法的结论具有不确定性,因为司法的过程是一个判断的过程,且这个过程需要排除不确定性的证据、证得确定性的证据而求得,故谁都无法保证绝对正确。司法尊严高的情况下司法机关即使判断错误也能得到社会尊重,因为公民尊重的不是这一件事,而是他的人格;反之,司法尊严低的情况下即使判断正确也要承受有色眼镜的质疑,因为其人格尚未得到普遍的尊重。让司法中的不确定性持续减少,让司法尊严不断提高,是司法机关工作的方向。一个真正符合司法属性的机关或人员,一个心怀尊严的司法机关和人员,一定会自爱,使自己持续地、严格地遵守法律、法规,避免出现任何执法瑕疵而被贬低;也一定会谦虚,持续地学习以避免知识盲区,持续地谨慎研究证据规律以避免被虚假证据所欺骗,持续地保持质疑自己和请教他人的态度以避免因循守旧和固步自封,持续地以一双怜悯的眼睛观察社会以避免长期司法而麻木冷漠及至忘了初心。也一定会自信,相信自己所学所用是专业的,相信自己为办案以及在办案中长期积累的信念是源于社会又高于社会的、是能实现法引导社会意志的,相信自己向司法对象、执法对象所宣示的是法的意志而不是个人的未经推敲的言论,相信自己能够在持续司法的过程中更好地理解社会、理解法律并在这个过程中实现自己在所在区域的司法尊严。
    近期,检察机关正在开展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检察院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本身若出现司法不规范的情况,则已不正而难以正人,也使公民对检察机关的司法活动产生不信任。上述,固然是原因之一,但若仅仅从司法规范本身去探索此次专项工作的意义,则可能只是为了通过司法规范化而提高检察形象。如果只是让公民从眼睛上认可检察机关,那本质上还是扮靓,是用一件紧身衣勒紧自己,内里的赘肉乃至脂肪肝还是存在的。但成功的状态,应该是让赘肉消失,在这个过程中自然地脂肪肝也消失了,心血管也更健康,整个人焕发青春的光芒。如果我们从司法尊严、司法自爱的角度去看待此次专项行动,则是以点带面、全面调理的第一步。在此过程中,若每一个检察人员保持较高的尊严心,能更好地理解和尊重自己的职责,认识到每一项职责的社会价值,自然会去珍惜、守护这份尊严,尔后自爱、谦虚、自信。届时,在司法规范的过程中,还会惊喜地发现不仅不规范现象减少了,而且队伍内的计较也在减少,检察人员的文明程度在提高,办案能力也在提高。
    司法尊严之外或之上,应该与目前正在研究的法律共同体有一定联系,只是遐想已至而心神未附,总觉得检察官作为法律人应该还有一些属性,是与方向、取舍、不得已有关,把这些东西理顺,可以让每位检察官在此次司改浪潮中走得更自在。
  
  
(作者系潮南区院副检察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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