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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广东省汕头市人民检察院部门决算报告

时间:2018-08-24 10:04:18   字号: 放大 | 适中 | 缩小

2017年广东省汕头市人民检察院部门决算报告

目录

第一部分 广东省汕头市人民检察院概况
一、 部门主要职责
二、 部门决算单位构成
第二部分 广东省汕头市人民检察院2017年部门决算表
一、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二、收入决算表
三、支出决算表
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
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表
七、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表
八、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第三部分 广东省汕头市人民检察院2017年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广东省汕头市人民检察院概况

一 部门主要职责
(一)本部机构基本情况
1.广东省汕头市人民检察院设27个职能科室,列入部门预算编制范围的单位1个。
主要职责是:确定全市检察工作方针,部署检察工作任务;对叛国案、分裂国家案、危害国家安全案以及严重破坏国家政策、法律、法令、政令统一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依法行使检察权;依法对贪污贿赂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与民主权利的犯罪,以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进行侦查;组织领导全市检察系统的纪检监察;承办其他应由市检察院负责的事项等。
2. 人员情况。截止2017年12月31日止,我院政法在编212人,工勤在编20人,实际政法在职191人,工勤在职18人,离退休13人(2016年以前退休人员经费由市财政保障)。

二 部门决算单位构成

按照部门决算编报要求,纳入广东省汕头市人民检察院2017年部门据算编报范围的单位共1个,没有下属单位,单独编制本部门决算。

第二部分 广东省汕头市人民检察院2017年部门决算表

 

 

 

 

 

 

 

 

 

 

 

 

 

 

 

 

 

第三部分 广东省汕头市人民检察院2017年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2017年度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一)年度收入总体情况
广东省汕头市人民检察院2017年度总收入7505.49万元,其中本年收入6374.65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1.财政拨款收入6372.66万元,比上年决算数增加507.96万元,增长8.66%。主要变动情况:司法体制改革后,2017年人员经费收入比上年增加,人员工资套改支出增加。
2.上级补助收入0万元,与上年决算数持平。主要变动情况:无
3.事业收入0万元,与上年决算数持平。主要变动情况:无
4.经营收入0万元,与上年决算数持平。主要变动情况:无
5.其他收入1.99万元,比上年决算数减少75.5万元,下降97.44%。主要变动情况:2017年其他收入为基本账户利息收入。

(二)年度支出总体情况
广东省汕头市人民检察院2017年度总支出7505.49万元,其中本年支出6192.65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1.基本支出5235.08万元,比上年决算数增加1443.0万元,增长38.05%,主要变动情况是:司法体制改革,2017年人员经费比上年支出增加,人员工资套改支出增加。
2.项目支出957.57万元,比上年决算数减少514.92万元,下降34.97%,主要变动情况是:一是基础设施等设施建设已按规定建设完毕,无需再安排该项支出,二是市财政结转资金在2016年已经完成大部分的项目支出,2017年相应减少,三是按规定使用省财政厅安排的以前年度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
3.上缴上级支出0万元,与上年决算数持平,主要变动情况是:无。
4.经营支出0万元,与上年决算数持平,主要变动情况是:无。
5.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0万元,与上年决算数持平,主要变动情况是:无。
二、2017年度财政拨款收入支出总表说明
(一)2017年度财政拨款收入说明
广东省汕头市人民检察院2017年度财政拨款收入合计6372.66万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372.66万元,比上年决算数加507.96 万元,增长8.66 %;主要变动情况是:司法体制改革,2017年人员经费比上年增加,人员工资套改支出增加;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0万元,比上年决算数加 万元,增长0 %;主要变动情况是:无。
(二)2017年度财政拨款支出说明
广东省汕头市人民检察院2017年度财政拨款支出合计6126.77万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6126.77万元,比上年决算数增加1335.17 万元,增长27.86 %;主要变动情况是:法体制改革,2017年人员经费比上年增加,人员工资套改支出增加;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支出0万元,比上年决算数增加0 万元,增长0 %;主要变动情况是:无
三、2017年度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一)“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广东省汕头市人民检察院2017年度“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为43.93万元,完成预算53.0万元的82.9%。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决算为6.51万元,完成预算5.0万元的130.2%;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决算为29.89万元,完成预算30.0万元的99.6%;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为7.53万元,完成预算18.0万元的41.8%。
2017年度“三公”经费支出决算小于预算数的主要增减变动情况是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厉行节约的要求,从严控制“三公”经费开支,全年实际支出比预算有所节约。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根据工作需要,经报请批准,增加出国(境)经费1.51万元。与上年相比,2017年度“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数比上年增加4.9万元,增长12.6 %。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决算增加1.41 万元,增长27.7 %;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决算增加4.3 万元,增长16.8 %;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减少0.82 万元,下降9.8 %。因公出国(境)费支出的主要增减变动情况是016年没有出国(境)费用支出,2017年我院根据省院组织到澳大利亚培训1人次;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增加的主要增减变动情况是因公车改革,我院拍卖的车辆进行了全面的维修维护并恢复所拍卖的警车漆情况等,所以增加部份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公务接待费支出减少的主要增减变动情况是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厉行节约的要求,从严控制公务接待费用支出。
(二)“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具体情况说明
2017年“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中,因公出国(境)费6.51万元,占14.8%;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29.89万元,占68.0%;公务接待费支出7.53万元,占17.1%。具体情况如下:
1.因公出国(境)费支出6.51万元。全年使用财政拨款安排市机关及下属 0 个单位出国团组1个、累计1人次。开支内容包括:参加、会议支出 6.51 万元,主要用于境外业务培训及考察6.51万元,主要用于培训费用及相关出国手续费用。
2.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29.89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购置支出为0万元,2017年公务用车购置数0辆,主要包括2017年无新购置公车用车;公务用车运行及维护支出29.89万元,2017年院本部机关及下属0个单位公务用车保有量为27辆,主要用于车日常维修维护。
3.公务接待费支出7.53万元,主要用于待上级部门调研等接待。2017年,院本部机关及下属0个单位共接待国外来访团组0个,来访外宾0人次,主要包括2017年并无接待国外来访团组及来访外宾;发生国内接待131次,接待人数共2457人。主要包括接待上级部门调研等接待。

四、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
2017年本部门机关运行经费支出509.25万元(与部门决算中行政单位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中公用经费之和保持一致),比上年增加171.41万元,长50.74%。主要增减变动情况是:省统管改革以来,各类机关经费保障到位,大楼日常运行维护维修、设备老化更换等支出逐年增加。
(二)政府采购支出情况说明
2017年本部门政府采购支出总额11926.84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11833.77万元、政府采购工程支出85.56万元、政府采购服务支出7.51万元。授予中小企业合同金额11926.84万元,占政府采购支出总额的100%,其中:授予小微企业合同金额0万元,占政府采购支出总额的0%。
(三)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截至2017年12月31日,本部门共有车辆27辆,其中,省级领导用车0辆、定向化保障岗位(厅级)用车0辆、机要通信应急保障用车(综合保障业务用车)3辆、一般执法执勤用车23辆、特种专业技术用车1辆、其他用车0辆,其他用车主要是无;单位价值50万元以上通用设备0台(套),单价100万元以上专用设备0台(套)。
(四)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开展情况。
绩效管理工作总体情况。院2017年度无涉及实施绩效评价的相关工作。
重点项目绩效评价报告。院2017年度无涉及实施绩效评价的相关工作。
以部门为主体开展的项目绩效评价报告。院2017年度无涉及实施绩效评价的相关工作。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财政拨款收入:指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事业收入。
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主要是非本级财政拨款、存款利息收入、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出租收入等。
年初结转和结余: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结余分配:指事业事位按规定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事业基金和缴纳的所得税,以及建设单位按规定应交回的基本建设竣工项目结余资金。
年末结转和结余:指本年度或以前年度预算安排、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要延迟到以后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三公”经费: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及部门预算管理有关规定,“三公”经费包括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1)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工作人员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2)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指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用车指用于履行公务的机动车辆,包括领导干部专车、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3)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机关运行经费:指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项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取暖费、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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