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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简易程序公诉案件新规定给检察机关带来的机遇及挑战

时间:2013-08-31 18:06:30   字号: 放大 | 适中 | 缩小

        【内容摘要】对简易程序公诉案件的修正,是新刑诉法的一大亮点,是刑诉法发展史上一个重大进步。对于促进繁简分流,缩短认罪案件的审判周期,实现公正与效率的有机统一有着重大意义,同时也给检察工作带来重要机遇和严峻挑战。
        【关健词】简易程序 集中起诉


        一、 简易程序公诉案件的修正变化
        (一)扩大适用简易程序审判的案件范围
        1996年刑诉法(以下简称旧刑诉法)规定只有“依法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才能适用简易程序,新刑诉法将适用简易程序审判的案件范围进行修正,将范围扩大到“可能判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案件,同时相对旧刑诉法增设“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适用条件。
        (二)增设不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范围
        新刑诉法第二百零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简易程序:1、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2、有重大社会影响的;3、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认罪或者对适用简易程序有异议的;4、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新刑诉法明确了哪些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而旧刑诉法没有这方面的规定。
        (三)修改简易程序相关的程序规定
        依据旧刑诉法,适用简易程序的公诉案件同普通程序一样,必须遵守“人民法院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十日以前送达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将传票和开庭通知书至迟在开庭三日以前送达”的规定。新刑诉法将其修改为“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不受本章第一节关于送达期限程序规定的限制”。同时相对旧刑诉法,新刑诉法增设了“对可能判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的规定。
        另外,相对旧刑诉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不派员出席法庭”的规定,新刑诉法修改为“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此条程序规定的重大变化有利于强化检察机关的诉讼监督职能,保障司法公正,维护司法权威。
        (四)审判组织呈现多样性
        旧刑诉法规定:“人民法院对于下列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对于“可以”还是“应当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规定相对模糊,实践中法院审理此类案件时一般都是审判员一人。新刑诉法规定“对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可以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也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规定更加明确,同时规定“对可能判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
        (五)体现出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精神
        新刑诉法第二百零八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判的案件范围时,将“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纳入必备条件,同时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审判人员应当询问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意见,告知被告人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法律规定,确认被告人是否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该两条规定说明了新刑诉法对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限定了两道门槛,充分体现出维护和尊重被告人权益的精神,这也与“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新刑诉法总则相呼应。
        二、 检察机关面临的机遇
        (一)强化了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
        1、弥补对简易程序案件的监督缺位。依据旧刑诉法,对于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检察机关可以不派员出席法庭,实践中公诉人一般不出庭。此种状态下,法官的身份相当于身兼控诉和审判双重职责,公诉人对于庭审活动中出现的程序或实体违法现象,案件审理中出现的新证据(如侵财类案件被告人退赃等)等问题几乎不知晓。缺少监督人的审判模式下,诉讼当事人的权益能否得到保障,庭审活动是否公平、公正都值得商榷。新刑诉法的修改让公诉人介入此类案件的庭审活动,弥补监督缺位,可以有效地保障司法活动公平、公正。
        2、公诉人的地位更加重要。新刑诉法要求对于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检察机关应当派员出席法庭,改变了以往简易程序案件中公诉人意见可有可无的局面,法官在庭审活动必须充分听取公诉人的意见和建议,同普通程序一样,公诉人在庭审活动中的地位显得尤为重要。
        (二)更加明确适用简易程序的依据
        旧刑诉法中对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类型规定较笼统,尤其是哪些案件不能适用简易程序,没有规定,实践操作中把握的标准不统一。新刑诉法使公诉人在审查案件是否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时有了明确的依据,有利于实践中灵活掌握。
        (三)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规定纳入基本法律
        旧刑诉法中,对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这方面没有规定。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联合下发了《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为了提高审理刑事案件的质量和效率,规定对于“被告人认罪案件”庭审中部分程序可以简化,人民法院可以在开庭前阅卷。三部门同时下发了贯彻该《意见》的实施意见,规定对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提起公诉并向法院书面建议时,一并移送卷宗材料,可以不再移送主要证据复印件。新刑诉法中关于简易程序相关的法律规定,在内容、程序、范围等方面均与上述三部门下发的《意见》极度相似。笔者认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依据新刑诉法完全可以遵循简易程序方面的相关规定,可以视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相关规定纳入了基本法律,方便了检察机关办理此类案件。
        三、检察机关面临的挑战及应对策略
        简易程序修改给检察机关带来机遇的同时,更多的是对检察机关的挑战。最高人民检察院2012年3月29日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出庭工作的通知》(以下称通知),要求各级检察机关高度重视简易程序公诉案件出庭工作的重要意义,要未雨绸缪、积极应对,在2012年底实现100%出庭。
        (一)对公诉人的素质要求提高
        1、适用简易程序的标准更加严格。新刑诉法将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纳入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必备条件。同时可能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案件也列入了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即被告人可能被判处的刑期更重,案件性质也更严重。该规定要求公诉人在审查起诉时,应当特别注意:(1)审查犯罪嫌疑人认罪的真实性,确保犯罪嫌疑人明确知悉认罪的法律涵义及后果,确保其认罪的自愿性和真实性;(2)认真审查客观证据,确保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防止出现嫌疑人“顶包”情况。同时应充分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改变以往相关权利义务告知流于形式的现象。
        2、“送达期限不受限制”增加了工作难度。新刑诉法明确规定送达期限不再受普通程序的限制。这意味着实践中法院前一天通知第二天即开庭的可能,此条规定要求公诉人在审查此类案件时做到吃透案件、了然于心,在审结起诉的同时必须充分做好开庭准备,以备随时开庭。
        3、把握庭审节奏的能力要求提高。公诉人出席简易程序庭审活动时,要高度重视庭审活动的必备程序,保障诉讼当事人的权利得到充分行使,对庭审节奏把握到位,恰到好处。同时针对庭审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现象,建议刑诉法、相关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增加“庭审中公诉人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建议人民法院按照本章第一节或者第二节的规定重新审理。”
        4、庭审活动的侧重点转移。由于新刑诉法要求适用简易程序必须被告人对指控事实无异议,所以庭审中诉讼各方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基本无异议,庭审活动的侧重点将转向对量刑的辩论。公诉人应积极转变工作理念,办理此类案件时应由原来注重定罪证据转向注重量刑证据。在审查案件时要加强对细节的审查,包括犯罪嫌疑人的前科、品行、身份、作案动机、后果等方面。对上述细节方面的讯问和审查,应在审查报告中体现出,作为提出量刑建议和庭审辩论的依据。
        (二)基层检察机关公诉人的工作量增加
        据统计,2011年我市检察机关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占全部案件的30%左右,有些地方基层检察院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比例达到60%以上,刑诉法的修改意味着每年数百起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都需要出庭,在案多人少的背景下,公诉人的工作量将大大增加。2012年3月高检院下发的《通知》要求各级检察机关充实公诉力量,在实践中不断建立和完善相关工作机制,简化工作程序和内容,提高办理简易程序公诉案件的工作效率。要通过加强与侦查机关、审判机关的联系,采取对若干案件相对集中提讯、集中移送起诉、集中起诉、集中开庭等方式,探索建立快速办理机制。笔者认为高检院《通知》的相关要求非常符合基层实际,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另外,笔者认为,应尽快成立快速办案小组,健全完善专人办理、配备书记员等相关配套制度,达到科学调配公诉人员,提高公诉工作效率的目的。
        总而言之,简易程序公诉案件的修改,对于检察机关来说,面临更多的机遇和挑战。我们必须尽快研究制定符合实际的应对措施,加强公诉部门的岗位练兵,提高公诉人的业务水平,加强与侦查机关、审判机关的联系,共同解决普遍性问题,积极推动简易程序公诉案件出庭工作有序开展。

参考文献
[1] 门美子:《简易程序,我们时刻准备着》,载《方圆》2012年4月5日出版,总第316期,第25页
[2] 马颖弟:浅谈基层检察机关公诉部门如何应对简易程序案件的出庭工作,载《法制博览(中旬刊)》2012年08期
[3]张敬博 简易程序修改《检察公诉工作如何应变》(《人民检察》)
[4]洪军炳、王铁玲《刑事简易程序可试行“批量”出庭》(《检察日报》)

作者:柯旭东
工作单位:汕头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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