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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平、龙湖、濠江区检察院依法办理三宗未成年人司法救助案件

时间:2018-08-14 08:13:35   字号: 放大 | 适中 | 缩小

  最高检近期下发通知,明确将未成年人作为司法救助重点对象,进一步强化检察机关国家司法救助工作。汕头市检察机关切实增强开展未成年人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责任感和自觉性,突出未成年人保护重点,积极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工作,有效帮助被救助未成年人解决实际经济困难,在炎炎夏日里为刑事案件受害人及其家庭送去检察清风。
  在金平区检察院办理的何某森司法救助案中,被救助人何某森因纠纷被犯罪嫌疑人黄某豪追砍致伤,伤情构成轻伤二级,受伤至今共向亲戚借款支付医药费5万元,而犯罪嫌疑人黄某豪未对其作出任何补偿。何某森现为在校未成年人,父母失业在家,家中还有高龄祖母需要照顾。金平区检察院公诉部承办人了解到上述情况后,及时将救助线索提供给诉讼监督部,建议对其启动司法救助程序。在接到未成年人何某森的司法救助申请后,诉讼监督部干警迅速行动,深入被救助对象所在地社区居委会调查核实其家庭情况,仅用时五个工作日就作出给予何某森国家司法救助的决定,向其发放了司法救助金2万元,帮助其解决了实际困难。同时,金平区检察院主动加强与区扶贫办、区民政局、区教育局和区残联的工作联系,于近期建立了信息共享协作机制,建立国家司法救助工作联系点,及时沟通国家司法救助信息,形成合力,使受害人得到更为及时充分的救助。
  在龙湖区检察院,该院公诉部门在办理一宗刑事案件时,发现该案被害人陈某的情况可能符合司法救助条件,遂立即向诉讼监督部移送线索并告知陈某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提出救助申请。今年7月,陈某的父亲向龙湖区检察院申请国家司法救助。该院诉讼监督部通过实地走访调查,了解到被害人陈某是一名未成年的智力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二级,在受到犯罪嫌疑人的非法侵害后,身体和心理都受到严重的创伤,但因家庭贫困、又未获得加害人王某的赔偿,无力承担后续治疗所需费用,家庭经济陷入困境。经依法审查,龙湖区检察院认为陈某符合国家司法救助的条件,遂启动国家司法救助程序,决定向被害人陈某发放2万元的司法救助金。在发放救助金当天,龙湖区检察院还邀请被害人陈某户口所在地的村委会干部及当地派出所的有关办案人员进行座谈,同时对被害人陈某进行心理疏导,引导被害人及其家人走出阴霾,积极面对人生。陈某及其家人特地送来锦旗,对龙湖区检察院的司法救助表示感谢。
  在濠江区检察院办理的首宗未成年人司法救助案件中,刑事被害人黄某欣因琐事与犯罪嫌疑人黄某桦发生纠纷。后被黄某桦用西瓜刀砍伤左手掌致轻伤二级,经第一次手术治疗,手指功能仍未完全恢复,需进行第二次手术。该院刑事检察部检察官在办案过程中了解到被害人系未成年人,家庭生活比较困难,受伤后向亲友借款进行手术治疗的情况,随即向诉讼监督部移送线索。诉讼监督部负责人立即带领办案人员到黄某欣所在的社区居委会、家中及其母亲杨某文的工作单位进行走访调查,了解到被害人父亲在外打散工,收入不稳定,母亲工资收入微薄;而犯罪嫌疑人家庭经济比较困难,案发后仅赔偿被害人4000元。由于被害人家庭无力承担后续医疗费用,致使其无法及时进行第二次手术治疗。经审查,濠江区检察院认为黄某欣的情况符合国家司法救助条件,遂立即启动国家司法救助程序,向黄某欣发放了1.3万元的司法救助金,缓解了被害人一家的生活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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