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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平区检察院公开答复一宗刑事申诉案件并给予被害人司法救助

时间:2018-08-09 16:42:15   字号: 放大 | 适中 | 缩小

  近日,金平区检察院召开公开答复会,对林某社不服区法院生效判决的刑事申诉案件的审查结果进行公开答复。会议邀请了与案件无利害关系的鮀莲街道和莲华社区居委会干部参加,由检察官公开释法说理,也为申诉人提供了一个充分表达诉求的平台,加深其对案件申诉审查结果的理解,促使其服从判决,息诉罢访。
  该宗刑事申诉案件被告人郑某忠于2009年7月8日早晨6时许驾驶大货车(报废车),从汕头市鸡笼山路口右转进入206国道莲塘收费站附近路段时,与骑自行车经该处的被害人林某社发生碰撞后驾车逃离现场。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林某社的伤情已构成重伤,且构成九级伤残2处,构成十级伤残2处。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郑某忠承担本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金平区法院判决,被告人郑某忠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67448.2元。判决生效后,郑某忠分文未付赔偿金。 
  申诉人林某社于今年6月1日到金平区检察院提出刑事申诉称:郑某忠致其残疾二级,生活无法自理,经济困难,对金平区法院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不服,认为该判决畸轻。金平区检察院同日受理并进行审查,承办人调阅了本案侦查卷宗和一审诉讼卷宗等案件材料,重点围绕申诉人申诉的事实和理由逐一核查。经查,承办检察官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恰当,审判程序合法,判处郑某忠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未畸轻。申诉人林某社的申诉理由不成立,不予支持。
  为提高释法说理、法治宣传的效果,金平区检察院决定专门就该宗刑事申诉案件召开公开答复会,并邀请与案件没有利害关系的人员到场参加。答复会首先由案件承办检察官介绍林某社申诉案的审查情况及结论,一一分析了证据材料,让在场人员尤其是申诉人林某社对案件情况有更加全面的了解,加深对案件的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定罪量刑等情况及申诉案件审查结果的理解。申诉人林某社在检察官公开答复和说理后表示,因他身体残疾、行动不便,检察院同志办案期间多次上门访问调查,使他深受感动;在得知其生活困难后,还告知其可以提起国家司法救助申请,并决定给予3万元人民币救助金,让他感受到了来自检察院的温暖,对这次案件的办理结果他感到非常满意。
  这次公开答复会是金平区检察院深化检务公开,践行为民执法工作理念的有益尝试,参加公开答复会的鮀莲街道干部表示,检察院办案依法依理依情,还给予申诉人司法救助,在法与情之间找到很好的切入点,让人信服。会后,申诉人林某社还专门为该院送上了锦旗和感谢信表示感谢。今后,金平区检察院还将进一步完善公开答复机制,深化检务公开,以公开促公正,以透明促廉洁,自觉地把检察工作置于全社会监督之下,不断提升检察机关司法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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