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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访须知

时间:2019-01-09 11:32:26   字号: 放大 | 适中 | 缩小


一、控告检察部门统一受理公民、单位以书面或口头形式的控告、申诉、举报,接受犯罪嫌疑人的投案自首。

二、控告检察部门受理控告、举报、申诉后,按照管辖规定,归口办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进行处理。

三、来访者应当提供自己和被控告、被举报人的真实姓名、地址、工作单位等联系方式。

四、来访者反映情况必须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或诬告,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集体来访者,应推选二至三人为代表,向接待人员反映情况。

六、来访者发现接访人员有法定回避情形的,有权要求回避。

七、来访者要文明、礼貌,服从管理,不得大婶喧哗,不得损坏公物。

八、来访者进入接访场所,须配合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严禁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易燃、易爆、有毒、腐蚀性、放射性等危险物品。

九、未经允许,来访者不得录音、录像。

十、来访者不得妨碍检察工作人员履行公务,扰乱检察机关正常工作秩序,违者,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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