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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南区检察院依法起诉一宗销售“咳嗽水”贩卖毒品案

时间:2019-03-08 00:00:00   字号: 放大 | 适中 | 缩小

  为牟取利益,向他人进购“咳嗽水”后再转卖给吸毒人员,从中赚取差价,近日,潮南区检察院就办理了一宗这样的案件,并依法以涉嫌贩卖毒品罪对被告人林某添提起公诉。

  2018年4月份开始,被告人林某添开始向他人购买“咳嗽水”,并在半年时间内先后18次贩卖18瓶“咳嗽水”给吸毒人员陈某雄。2018年10月,公安机关查获被告人林某添准备用于贩卖的“咳嗽水”共34瓶,经鉴定,查获的“咳嗽水”中均检出可待因成分。

  潮南区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人林某添多次贩卖国家管制类精神药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遂依法向潮南区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官提醒,“咳嗽水”是处方药复方磷酸可待因口服液的俗称,自2015年5月1日起被国家列为第二类管制精神药品,非法买卖即有可能涉嫌贩卖毒品。可待因是一种存于罂粟中的生物碱,要正确认识滥用的危害,可待因可作用于躯体中的阿片受体,产生短暂欣快感,形成生理和心理依赖,过度服用极易成瘾,含有可待因的“咳嗽水”应当按医嘱合理使用,并通过正规途径购买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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