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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汕头检察在行动!(一)

时间:2022-04-26 09:52:40   字号: 放大 | 适中 | 缩小

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近年来,汕头市检察机关充分履行追诉知识产权犯罪、监督知识产权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法律监督职责,持续加大知识产权检察综合保护力度,不断提升知识产权保护质效,更好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2021年以来,汕头市检察机关共依法批准逮捕涉嫌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87件140人,提起公诉79件136人,犯罪类型主要集中在侵犯商标类犯罪,被侵权的产品多集中于手机零配件、化妆品、洗护产品、服装以及卷烟等日常消费品领域。

一、郑某光假冒注册商标案

【基本案情】

2019年12月初,郑某光接受广州一服饰有限公司老板蒋某初委托,在其经营的潮南区井都某服装厂为蒋某初加工假冒“Calvin Klein”牌内裤,加工费为每条内裤1.6元,蒋某初提供假冒“Calvin Klein”牌标识、布料等原材料,蒋某初的员工刘某洪(另案处理)负责到郑某光的服装厂协调生产进度和跟进生产质量。期间,郑某光将已加工好的13194件假冒“Calvin Klein”牌内裤分两次通过刘某洪发货给蒋某初,共收取加工费21110元。2020年1月8日,公安机关查获郑某光的服装厂,现场抓获郑某光,扣押假冒“Calvin Klein”牌内裤、标识(松紧带)一批。经鉴定,现场扣押的涉嫌假冒“Calvin Klein”牌内裤成品价值人民币497425.5元,已发货成品价值人民币1698067.8元,总价值人民币2195493.3元。经广州企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证实,查获的“Calvin Klein”牌内裤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案发后,郑某光上交违法所得21110元。

2020年2月7日,市公安局潮南分局以犯罪嫌疑人郑某光、刘某洪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移送潮南区检察院审查逮捕。2020年4月13日,市公安局潮南分局以犯罪嫌疑人郑某光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移送潮南区检察院审查起诉。2020年7月10日,潮南区检察院以郑某光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向潮南区法院提起公诉。2020年8月4日,潮南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被告人郑某光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检察履职情况】

一是准确定性。侦查机关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提请审查逮捕,检察机关认为认定涉案产品属“伪劣产品”缺乏基本证据,故发函要求侦查机关委托有关机构进行专业鉴定,并改变定性为假冒注册商标罪对犯罪嫌疑人郑某光批准逮捕。后经检验,涉案产品属合格产品,遂依法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对被告人郑某光提起公诉。

二是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犯罪嫌疑人刘某洪属上游公司委派到生产厂家的跟单员,提取的电子数据显示其没有参与商谈合作,具体合作事宜由老板与厂家直接联系。检察机关认为,根据刘某洪参与的环节、客观证据证明的情况,其辩解不清楚产品授权情况有一定合理性,因此认定其主观明知的证据存疑,遂依法对其作出存疑不捕决定。

三是充分引导侦查取证,查清上游犯罪行为。因案件事实未全部查清,检察机关在审查逮捕阶段就发函要求侦查机关补充完善证据,确保审查逮捕阶段证据质量,在对犯罪嫌疑人郑某光批准逮捕同时,发出补充侦查提纲,引导侦查机关查清上游犯罪行为,促使上游犯罪嫌疑人蒋某初自动到案接受调查。最终,审判机关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被告人蒋某初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典型意义】

近年来,虽然涉知识产权犯罪打击力度不断加强,但制假售假案件仍然高发,一方面,涉假行为人具备一定反侦查意识,对于上下游人员、制假材料来源、产品去向往往不供述或供述不清楚,导致客观上未能查清制假窝点所在;另一方面,办案机关未能循线扩展,及时查清个案上下游环节,进而影响打击整个制假犯罪链条。在本案中,检察机关充分督促引导侦查机关补充必要、关键证据,查清上游犯罪行为,最终促使上游犯罪行为人自动到案,交代案件事实,提升打击质效。

二、林某君假冒注册商标案 

【基本案情】

林某君从事快递行业,2021年6月份租赁位于潮阳区金灶镇一民房作为快递站,后林某君未经相关注册商标权利人授权,将原先租赁的快递点用作生产假冒注册商标牙膏的工场,同时雇佣十多名工人一起加工生产假冒“植雅”“利齿健”品牌牙膏。2021年7月,市公安局潮阳分局根据线索查获该制假工场,现场抓获林某君,查获假冒“植雅”牌单只装牙膏28件共4032支(价值人民币112896元),假冒“植雅”牌一对装牙膏72件共10368支(价值人民币233280元),假冒“丽齿健”牌牙膏2件共200支(价值人民币7800元)。经鉴定,查获的“植雅”牙膏、“丽齿健”牙膏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

2021年10月19日,市公安局潮阳分局以林某君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移送潮阳区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林某君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2021年10月29日,检察机关以被告人林某君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向潮阳区法院提起公诉。潮阳区法院于2021年11月22日以被告人林某君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

【检察履职情况】

一是强化引导侦查取证。引导侦查机关加大侦查力度,通过调取走访周边群众,调取周边的视频监控(包括公共监控及私人监控)等方式,以进一步查清未到案涉案人具体身份、案发场所的车辆出入情况及是否有其他人员涉嫌犯罪,要求侦查机关依法处理。

二是厘清关键法律问题。引导侦查机关查清涉案假冒牙膏成品的原料、标识等材料来源及涉案假冒注册商标的牙膏成品销售去向及销售价格,查清本案非法经营数额。

三是助力沟通衔洽配合。引导侦查机关配合物价部门做好对涉案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价值认定,以正确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通过辨微析疑,实现对犯罪行为准确定性,确保精准适用法律。

【典型意义】

在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框架下,检察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充分发挥在诉前、诉中、诉后的主导责任,强化引导侦查补充取证,完善证据体系,严把证据关,从源头上提升指控证据的质量。全面审查侵犯知识产权行为人的客观行为表现,坚持客观证据优先理念,准确认定罪名,依法认定犯罪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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