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0年5月,王某某(男,17周岁)等人在汕头市龙湖区某门店与陈某某、纪某某等多人发生口角,被在场人员劝阻。后双方在该门店门口再次发生纠葛,互相挑衅、推搡并各自打电话“搬救兵”。随后双方互相扭打,致6人受伤,其中2人轻微伤、4人未达轻微伤。后王某某在其家长陪同下到公安机关投案。案发后,王某某方与陈某某方互相赔偿并互相谅解。
【履职过程】
龙湖区检察院审查发现,本案未造成严重后果,涉案双方均有过错,事后双方达成赔偿谅解,社会关系得到一定程度的修复。王某某的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该罪名属于第六章规定的罪名,鉴于该案的后果情节不严重,王某某系未成年人,案后主动投案自首,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下刑罚,且确有悔罪表现,符合适用附条件不起诉条件。龙湖区检察院根据建立的协作机制,委托了汕头大学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组专门开展社会调查,进一步查明王某某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情况。经调查,王某某家庭关系融洽,与同学朋友相处和睦,但存在法治意识淡薄、情绪控制能力较弱、夜不归宿等问题,如未切实纠正,存在再犯罪风险,开展附条件考察帮教确有必要。检察院依法征求了侦查机关和被害人意见,还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作为听证员参加不公开听证会,对案件评议,并邀请侦查机关人员到场发表意见。承办检察官详细介绍案件基本情况及拟处理意见,听证员经充分评议,一致认可对王某某作附条件不起诉处理。该院经检察委员会讨论对王某某作附条件不起诉,并确定了6个月的考察期。考察期内,检察干警与汕头大学法学院学生联合对王某某以普法说理、谈心教育、询问督促等方式开展针对性帮教工作,较好地改善了王某某自控能力弱、法治观念淡薄等问题,王某某珍惜检察机关为其提供的机会,继续学业,遵守规定,配合帮教,表现良好。考察期限届满,检察院依法对王某某作情节轻微不起诉处理。
【典型意义】
未成年人身心发育尚不健全,存在自控能力差,可塑性强等特点。我国法律规定,对于触犯《刑法》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罪名,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确有悔罪表现的未成年人,可以附条件不起诉。对误入歧途,暂时偏离人生轨迹的未成年人,不能简单地“一诉了之”,也不能简单地“不诉了之”。帮一帮,看一看,再决定是否起诉,彰显了我国法律制度对罪错未成年人的人文关怀,是“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的体现,传递了司法温度。检察机关与高校开展合作,引入专业力量,通过社会调查、帮教考察等工作,做到专业化与社会化相结合,对症下药,精准帮教,打通“最后一公里”,更好地教育、感化、挽救未成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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