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蒨
一、引 论
《红楼梦》是中国文学史上最伟大也是最复杂的作品。作者曹雪芹,1715年(康熙54年)或1724年(雍正2年)出生于南京,1763年(乾隆27年)或1764年(乾隆28年)卒于北京。其祖上曹寅很得康熙信任,主持过四次接驾大典,可见其家道曾煊赫一时。〔2〕曹雪芹出生之时,其家已衰落。《红楼梦》前八十回即是其落魄时在北京西郊所著。
“一千个读者就有一千个哈姆雷特”,一千个读者也有一千个“红楼梦”。作为中国法制史的学习者,我们可看到它所折射的清代法律制度与法律文化。虽然《红楼梦》第一回(第4页)写道:“这一段故事,无朝代年纪可考……”,但从其作者所处的年代以及作品所反映的内容,学界均通认为该书所写的是我国清代的故事。本文仅就《红楼梦》所折射的我国清代法制的几个问题浅析之。〔3〕
二、本 论
(一)从“薛蟠打死张三案”看清代法制的几个问题
案情简介:
“据京营节度使咨称:缘薛蟠籍隶金陵,行过太平县,在
李家店歇宿,与店内当槽之张三素不相认,于某年月日薛蟠令
店主备酒邀请太平县民吴良同饮,令当槽张三取酒。因酒不甘,
薛蟠令换好酒。张三因称酒已沽定难换。薛蟠因伊倔强,将酒
照脸泼去,不期去势甚猛,恰值张三低头拾箸,一时失手,将
酒碗掷在张三囟门,皮破血出,逾时殒命……随喊禀地保赴县
呈报。前署县诣验,仵作将骨破一寸三分及腰眼一伤,漏报填
格,详府审转。看得薛蟠实系泼酒失手,掷碗误伤张三身死,
将薛蟠照过失杀人,准斗杀罪收赎等因前来。臣等细阅各犯证
尸亲前后供词不符,且查《斗杀律》注云:“相争为斗,相打
为殴。必实无争斗情形,邂逅身死,方可以过失杀定拟。”应
令该节度审明实情,妥拟具题。今据该节度疏称:薛蟠因张三
不肯换酒,醉后拉着张三右手,先殴腰眼一拳。张三被殴回骂
,薛蟠将碗掷出,致伤囟门深重,骨碎脑破,立时殒命。是张
三之死实由薛蟠以酒碗砸伤深重致死,自应以薛蟠拟抵。将薛
蟠依《斗杀律》拟绞监候,吴良拟以杖徒。承审不实之府州县
应请……”(第九十九回,第1398-1399页)
“薛姨妈为着这场官司,各衙门内不知花了多少银钱,才
定了误杀具题。不想刑部驳审,又托人花了好些钱,总不中用,
依旧定了个死罪,监着守侯秋天大审。”(第一○○回,第1401
页)
本案最后因皇上看到“海宴河清,万民乐业”,即“圣心大
悦,并大赦天下”;薛姨妈“便要打算赎罪。”(第一一九回,第
1630页)
从“薛蟠打死张三”一案中,我们可从以下四个方面阅看清代法律制度:
第一、清律斗杀与过失杀
关于杀人罪,唐代对古代刑法理论的最大发展,就是在《斗讼律》中区分了“六杀”,即“谋杀”、“故杀”、“斗杀”、“误杀”、“过失杀”、“戏杀”。其中斗杀指在“斗殴中出于激愤失手将人杀死”,[]〔4〕有点类似我国现行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故意伤害罪。过失杀指“缺乏高度注意或意想不到的情况下而导致的杀人行为”。[]〔5〕
《唐律疏议·斗讼律》“斗殴杀人”条律疏:“斗殴者,因相斗殴而杀人者,绞。”明清律对斗杀量刑的规定大体上与唐律相似。因过失杀的主观恶性较“斗杀”相对要轻,故对过失杀人历代法律都规定减轻处罚。清律规定,对过失杀伤人者,各准斗杀伤罪,依律收赎,给付被害者。[]〔6〕
薛蟠此案,因先与张三争斗,后用碗将张三砸死,定“斗杀”应没有问题。而薛家千方百计行贿,致初审时定为过失杀,“依律收赎”。当然是轻判了。
第二、绞监候与秋审
所谓“监候”,是与“立决”相对而言。(有点类似我国现行刑法的“死缓制度”)清例规定:如案件危害较小或可疑的,暂判“绞监候”或“斩监候”,延至秋天由九卿重审。[]〔7〕薛蟠此案,定为斗杀,其主观恶性不比“故杀”,故判“绞监候”,量刑还是适当的。
薛蟠此处“监着守侯秋天大审”,应指“秋审”。秋审渊源于汉代录囚制度,直接沿袭于明代朝审。在清代号称国家大典,每年一度,是对在押死刑犯进行特别复审的制度。[]〔8〕清代秋审制度虽有流于形式之处,但总还是一种慎刑制度,最大限度地控制了、慎重了死刑程序,在相对程度上减少枉滥错杀。[]〔9〕秋审为我国古代“慎刑”、“恤刑”思想的体现。
第三、大赦制度
薛蟠最后因皇上“大赦天下”,从而赦免罪行,由家人为其“赎罪”。赦免制度是中国古代司法制度的一大特色,即由皇帝经常化、制度化的下诏赦免各类犯罪行为,作为缓和社会矛盾的手段。大赦自汉朝以来成为经常性的政治活动。当然为了防止具有普遍性质的大赦可能会导致重罪罪犯逍遥法外,历代在赦令中往往对赦免的对象附加若干限制。清沿袭明律“常赦所不原”条,规定十恶、杀人、强盗、放火等等一应真犯,虽会赦并不原宥。这样,实际上真正得到赦免的多为对统治秩序危害不大的犯罪。[]〔10〕
值得一提的是,我国现行宪法也规定了赦免制度中的“特赦”制度。现行宪法第六十七条(十七)项规定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特赦”。我国现行刑法第六十五条、六十六条规定的赦免,均指特赦赦免。
第四、法律的背后
薛蟠此案,一直受特权、人情、贿赂的操纵。案发当时贾家已衰败,薛蟠即被送官关押。薛蝌为此事打探消息。且看此后薛蟠、薛蝌带回的信件。1、“大哥人命是误伤,不是故杀。快再取银五百两来使用。千万莫迟。”(第1229页)2、“带去银两做了衙门上下使费。哥哥在监也不大吃苦……幸找着一个好先生,许他银子,才讨个主意,说是须的拉扯着同哥哥喝酒的吴良,弄人保他出来,许他银两,叫他撕掳”。(第1232页)3、“县里早知道我们家当充足,须得在京里谋干得大情,再送分一份大礼,还可以复审,从轻定夺。”(第1233页)4、“薛姨妈求凤姐与贾琏说了,花上几千银子,才把知县买通。”(第1233页)5、“必须衙门再使费几次,便可回家了。只是不要可惜银钱。”(第1235页)6、“……在京都的时候听见,薛大爷在店里叫了好些媳妇,都喝醉了生事,直把个当槽儿的活活打死的。奴才听见不但是托了知县,还求琏二爷去花了好些钱各衙门打通了才提的。”(第1399页)
那么,知县在这些银子的“使费”下,薛蟠一案是怎样发生变化的呢?让我们来看看书中的描写。1、此案初审时,酒店店主李二说“亲眼见薛蟠将碗打死张三”,复审口供变成“听说打死人了,并非亲眼所见。”2、与薛蟠一同喝酒的吴良初审说“亲眼见薛蟠砸死张三”,复审时又说“张三的脑袋不知怎么碰上薛蟠的碗。”(真是黑色幽默!杀人岂不是“他的身子碰到了我的刀!”)3、被告薛蟠也说“一时失手,酒碗碰到他脑袋上”,与前所言的“拿碗砸他”大相径庭。4、再看仵作的尸格所写:“验得张三尸身无伤,惟囟门有瓷器伤长一寸七分,深五分……实系磕碰伤。”(第八十六回,第1234-1235页)6、“该知县查对尸格相符,早知书吏改轻,也不驳诘,胡乱便叫画供。”张三之母张王氏哭喊道:“前日听见还有多少伤,怎么今日都没有了?”可她被知县叫众衙役“撵他出去”,最后该案批为“误伤”,“过失杀人,准斗杀罪收赎”。
“三年清知府,十万雪花银”,法律的背后“看不见的黑手”在操纵。司法腐败自古有之。
(二)《红楼梦》其他细节所折射的清代法制
第一、关于孝道
《红楼梦》之贾府实为“钟鸣鼎食”之家,整个家族即为“礼”、“孝”之典范——至少表面维护伦理纲常是如此。(至于柳湘莲所说“东府里除了那两个石头狮子干净”,则另当别论。[第六十六回,第944页])
孝道的含义应为更广泛,小说中多处体现“孝”的内容与文字。其一,宁国府贾敬逝世,其子贾珍、孙贾蓉“按礼换了凶服”,至棺前“稽颡泣血”,[]〔11〕且“为礼法所拘,不免在灵旁藉草枕块”。[]〔12〕其“悲戚为孝”(第1521页)之表现,可谓淋漓尽致。其二,贾府之核心人物贾母去世后,其子贾政即“报了丁忧”。(第一一○回,第1515页)父母之丧为“丁忧”,即为官的须闭门谢客、辞官归里,守制三年(实际为二十七个月),守孝期满之后,方可“起复”。[]〔13〕其三,孝为伦理纲常的根本,集中表现为善事父母,违反者即为不孝。祖父母丧、父母丧不得“作乐嫁娶”。明清律规定,居父母丧身自嫁娶,“应杖一百”。[]〔14〕贾敬去世后不到“五七”,(贾敬与贾琏之父贾赦同辈)贾琏背着其妻王熙凤娶尤二姐为妾。王熙凤即叫旺儿唆使尤二姐已退亲之前夫张华去衙门告贾琏“国孝家孝之中,停妻再娶”。(当时一皇太妃去世,故为国孝)贾琏孝中娶亲,确实违反了孝道,甚至犯“不孝罪”。加之王熙凤之嫉妒,故由不得她不“大闹宁国府”了。(第六十八回,第969-971页)
《红楼梦》书中,体现“孝道”之类似情节,还有不少。限于篇幅,不一一列举。
“孝”的定位,由来已久。夏朝建立国家之后,氏族血缘观念还相当浓厚,在依靠手工农业的社会里,老人的经验相当重要,故尊敬老人、崇拜祖先是人们共同遵守的重要习俗。“重孝”才能维护家庭和社会的稳定。孝道即贯穿中国伦理道德的始终。“百善孝为先”,“罪莫大于不孝”,[]〔15〕孝为伦理纲常的根本,原属道德的范畴。自从唐律将“不孝罪”列为“十恶”之罪一,清律沿袭之。甚至我国法律仍有道德入律的痕迹。如现行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虐待罪”、第二百六十一条的“遗弃罪”,可隐约窥“不孝罪”之丝缕。
第二、关于“蓄奴制度”
满洲旗人蓄奴成风,是沿袭在关外时期的“包衣”(家奴)制度的旧习。清入关之后又广收投充者,所以旗下奴仆非常多。清代不止旗人,汉族官宦缙绅之家也多蓄奴。奴仆不仅本身为奴,并且世代为奴。奴婢无任何权利,供主人驱使自不待言。《律例》规定,如果“奴婢违反教令,而依法决罚,邂逅致死者,仍依律勿论”。[]〔16〕既有所谓“邂逅致死勿论”,那么奴婢实际上是可以任意打杀的了。
关于蓄奴,我们可从《红楼梦》里得到最充分的显现。贾家自然为“官宦缙绅”之家,其府中的奴仆有的是购买为奴,有的几代同为奴。书中多处写到对奴婢的处罚。其一,丫鬟金钏儿因与宝玉调笑,被王夫人“照脸上就打了个嘴巴子”,并撵出贾府。(第三十四回,第424页)金钏儿因此羞愤自杀,既然“邂逅致死勿论”,那么王夫人自然不用承担任何责任了。其二,因怀疑小丫头五儿盗了贾府的“茯苓霜”,将其关禁。王熙凤道:“将他娘(注:五儿之母,在贾府帮厨)打四十板子,撵出去,永不许进二门。把五儿打四十板子,立刻交给庄子上,或卖或配人。”(第六十一回,第858页)
我们从中可看出,清代主人对奴仆的处罚是任意的、严厉的,有时还要“株连”。奴仆的人身依附关系非常明显。婚配也由主人决定。乾隆年间定例:“凡民人家生奴仆、印契所买奴仆……俱系家奴,世世子孙永远服役,婚配俱由家主。”[]〔17〕《红楼梦》中多处写道“将丫头、小子拉出去或卖或配人。”整部书所描写的贾府的主仆关系,是清代蓄奴制度的生动反映。
第三、神判制度
神判是原始时期普遍存在的司法裁判形式,即司法审判假借天意和鬼神。如大家都熟悉的獬豸:“触不直者去之”。神判制度在中国古代法律文化里绝迹甚早,但是在清代,如果“官吏遇有疑难不决的案件,往往祈求神助”。[]〔18〕《红楼梦》第四回(第63页)写道,贾雨村审理“薛蟠打死冯渊案”为难,其门子出主意道:“老爷就说善能扶鸾请仙,堂上设下乩坛,令军民人等只管来看。乩仙批了,死者冯渊与薛蟠原因夙孽相逢,今狭路既遇,原应了结……”最后此案贾雨村便“徇情枉法,胡乱判断了”。贾雨村在堂上设“乩坛判案”,实为神判遗风;当然,该案并非疑难不决之案,主要是贾雨村惧畏贾府权势,才假借神判,“令军民人等只管来看”,糊弄原告与百姓。正如瞿同祖先生所言,清朝仍有神判存在——文学作品中也是有反映的。
第四、关于厌魅
《红楼梦》第二十五回(第350—356页)写道,赵姨娘因嫉恨贾宝玉、王熙凤,串通马道婆对其二人施“魇魔法”[]〔19〕:马道婆掏出十个纸绞的青面白发的鬼来,并两个纸人,吩咐赵姨娘“把他两个的年庚八字写在这两个纸人身上,一并五个鬼都掖在他们各自的床上就完了。我只在家里作法,自有效验。”施法后,贾宝玉突然“头好疼”并“寻死觅活”,闹得“天翻地覆”。王熙凤更是“手持一把明晃晃钢刀砍进园来,见人就要杀人”。次日二人便“愈发糊涂、不省人事”。三日后“亦发连气都将没了”。这一可怖而可笑的描写,就是“厌魅”之术。
唐律“十恶”之一的“不道”,据《唐律疏仪·贼盗律》“憎恶造厌魅”条:“诸有所憎恶,而造厌魅及造符书咒咀,欲以杀人者,各以谋杀论减二等;以故致死者,各以本杀法。”律疏解释:“厌事多方,或图画形象,或副作人身……魅者,或假托鬼神,或妄行左道之术。”即以巫术害人。清律对不道罪的处罚,基本与唐律相似,在厌魅诅咒害人方面,“各以谋杀论”。[]〔20〕
“不道”犯罪虽未直接侵犯皇权,但严重损害专制制度的统治基础,故自唐朝以来均列为“十恶”之一严厉打击。
清律对厌魅之术也是严加打击的。《红楼梦》第八十一回(第1169-1170页)写道,两年后,马道婆因再次“使法”,“叫人家的内人便得了邪病,家翻宅乱起来……”岂知“被人告发,送入刑部监,要问死罪了”。看来小说所描写的同清律“各以谋杀论”的规定是相符的。
为什么对“厌魅”要严厉打击呢?厌魅巫术是否真如小说家言、如民间传闻有如此“灵验”?抑或仅精神对此的恐惧与不安?“敌意和焦虑”?[]〔21〕
对巫术的信仰,在中国传统的民间社会是非常流行的,也是官府无法真正控制的。[]〔22〕但对巫术活动如“厌魅”的具体操作者,如马道婆之类的“巫师”,官府却能通过定律惩治、控制。一方面维护皇权与司法的权威,一方面肃清不同于皇权的民众的另类“信仰”及“异端思想”。因为统治者认为,皇权才是至高无上的,民众应当对其顶礼膜拜。但现在出现了“巫师”、“巫术”,他们甚至控制了人们的“思想与灵魂”。统治者对此的不安恐怕超过了民众——他们担心另类的“旁门左道”的信仰——最终会威胁皇权的运作与统一,威胁统治的思想根基,甚至威胁到统治者本人的人身安全。故自秦始皇“焚书坑儒”,唐朝“妖书妖言罪”,到清朝“大兴文字狱”,统治者总是通过司法手段加强对民众思想的控制与禁锢来维护皇权的统一与权威。
在此意义上,其特点已超越了法律的范畴,成为政治运作——当然法制与政治是分不开的。
三、尾论
本文的意图,旨在从中国古典文学作品中寻找反映法律文化、法律制度的痕迹。因为,“中国传统文学作品当中有着极为丰富和多姿多彩的法律文化史研究资料可资利用。”[]〔23〕从中“我们可以更为深入地了解和理解中国古代的某些法律制度以及法律观念。”[]〔24〕
注 释:
〔1〕本文所引用的《红楼梦》,人民文学出版社1982年版,中国艺术研究院红楼梦研究所校注。曹雪芹、高鄂著。下同。
〔2〕《红楼梦》前言第1-2页。
〔3〕《红楼梦》所反映的年代,学界一直有争论。本文采用通说,即反映清代的故事。作者的家世、经历与小说中大量细节的描写及其折射的司法制度应能确定为清朝。
〔4〕《中国法制史》曾宪义主编,北京大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第164页。
〔5〕〔6〕《中国法制史》郭建、姚荣涛、王志强著,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版,第342、341-343页。
〔7〕《中国法制史教程》肖永清主编,法律出版社1987年版,第236页。
〔8〕《中国法制史》曾宪义主编,北京大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版,第233页。
〔9〕《中国法制史纲要》郑秦著,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236页。
〔10〕《中国法制史》郭建、姚荣涛、王志强著,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版,第515页。
〔11〕稽颡,古时礼节,跪拜时,拱手至地,以额触地,以示悲痛。
〔12〕藉草枕块,即睡干草,枕土块,这是古代居父母丧的礼节。《仪礼·既夕礼》贾公彦疏:“孝子寝卧之时,寝以苫,以块枕头。必寝苫,哀亲之在草;枕块者,哀亲之在土云。”藉草,意同“寝苫”,即以干草为席。
〔13〕因父母丧离职,守孝期满而复用者,称“起复”。
&nbSp;〔14〕《中国法制史》郭建、姚荣涛、王志强著,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版,第333页。
〔15〕《孝经·五刑章》有“五刑之属三千,而罪莫大于不孝”,《吕氏春秋》引《商书》说“刑三百,罪莫大于不孝”。
〔16〕《大清律例·斗殴·奴婢殴家长》道光十四年改定附例,第245页。
〔17〕《中国法制史》郭建、姚荣涛、王志强著,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版,第164页。清·吴坛《大清律例通考》卷二八《刑律·斗殴下》注③。
〔18〕《法学与文学之间》徐忠明著,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07页。
〔19〕魇:俗传使人在睡梦中惊恐的鬼怪。
〔20〕《中国法制史》郭建、姚荣涛、王志强著,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版,第329-330页。
〔21〕〔22〕《思考与批评:解读中国法律文化》之《皇权与清代司法运作的个案研究》徐忠明著,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186、188页。
〔23〕〔24〕《法学与文学之间》徐忠明著,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8、7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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