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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湖区检察院首次针对国家司法救助案件进行公开答复
时间:2018-11-15

  近日,龙湖区检察院依法对2宗国家司法救助案件进行公开答复。该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李淮钟及诉讼监督部负责人参加活动,部分区人大代表、区政协委员和人民监督员等第三方代表受邀出席,市检察院控申部门负责人莅临现场观摩指导。
  案件一:
  2018年5月25日,犯罪嫌疑人雷某义酒后无证驾驶一辆无号牌二轮摩托车,途经汕头市龙湖区泰山、珠江路口时与被害人张某华驾驶并承载阿某的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张某华因送医院抢救无效当天死亡,雷某义、阿某受轻伤。
  2018年10月29日,救助申请人张某春以其父亲张某华因犯罪嫌疑人雷某义交通肇事导致死亡,一家六口人主要依靠张某华打工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家中还有生病年老的祖父母需要照顾,原本经济条件已是拮据,现如今失去主要劳动力,而加害人雷某义仅赔偿丧葬费3万元,至今没有获得其他赔偿,一家人生活特别困难,向龙湖区检察院书面提出国家司法救助申请。
  龙湖区检察院认为,申请人张某春因其父亲张某华在交通事故中死亡造成家庭困难的情况符合《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见(试行)》、《人民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细则(试行)》第二章第七条第(三)项之规定,属于国家司法救助的对象和范围,应当予以救助,遂决定给予刑事被害人张某华的家庭(救助申请人张某春)国家司法救助金人民币4万元。
  案件二:
  2018年7月24日,犯罪嫌疑人杨某军、被害人杨某高受老乡邀请,在一海鲜排档与一群老乡一同吃饭、喝酒。当上述人员饭后行至海鲜排档门口准备离开时,犯罪嫌疑人杨某军与被害人杨某高发生口角并互相推搡,被同行其他人员劝阻拦开。当一行人行至海鲜排档附近时,再次发生口角,并发展至相互扭打。该过程中,犯罪嫌疑人杨某军用脚踢打被害人杨某高,致被害人杨某高倒地昏迷不醒。在场老乡与犯罪嫌疑人杨某军先后拨打“120”急救电话,并一同跟随救护车将被害人杨某高送至龙湖医院,后因伤情严重,被害人杨某高被转汕头大学附属第一医院抢救。2018年7月28日,被害人杨某高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救助申请人杨某振因其父亲杨某高被犯罪嫌疑人杨某军故意伤害致死,于2018年10月23日以家庭失去了主要经济来源,而加害人的家属仅支付1000元的医疗费,至今没有获得其他赔偿,目前尚欠医院医疗费、殡葬费等费用,生活特别困难,向龙湖区检察院书面提出国家司法救助申请。
  龙湖区检察院认为,申请人杨某振因其父亲杨某高受到故意伤害致死造成家庭困难的情况符合《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见(试行)》、《人民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细则(试行)》第二章第七条第(三)项之规定,属于国家司法救助的对象和范围,应当予以救助,遂决定:给予刑事被害人杨某高的家庭(申请人杨某振)国家司法救助金人民币4万元。
  在公开答复会上,办案人员介绍了案件的办理情况、审查认定的事实和对申请人进行司法救助的理由和依据,并公开宣读对申请人进行司法救助的决定。与会代表对龙湖区检察院公开答复国家司法救助案件、主动接受监督的做法给予了充分肯定,并希望该院能继续保持良好的工作作风,公正及时救助申请人,多为社会传递正能量。
李淮钟在会上表示,国家司法救助工作充分体现了司法人文关怀,让被救助人能切身感受到检察机关司法为民、服务群众的理念,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工作是一项为民、利民的好事、实事。将公开答复机制引入司法救助工作中,是深化检务公开的重要举措,有助于增强办案透明度,保证办案质量,提升司法公信力。龙湖区检察院将以此次公开答复为契机,进一步完善公开答复机制,并逐步探索刑事被害人救助的多渠道和新方式,借助多方合力构建扶危济困的社会化平台。
  会后,申请人杨某和张某向该院送来锦旗表示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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