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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湖区检察院依法办理首宗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案件
时间:2018-12-27

  近日,龙湖区检察院依法办理首宗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案件,敦促一名社区矫正人员履行财产刑,有效地维护了生效判决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经查,该案被告人谢某钿(龙湖区新溪镇人),因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7年12月27日被澄海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判决生效后,谢某钿在龙湖区司法局实行社区矫正,但一直未缴纳罚金。今年11月,龙湖区检察院在开展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中发现该情况,随即对新溪镇司法所的社区矫正工作进行监督检查,重点对谢某钿进行了谈话,了解其尚未缴纳罚金的原因,并依法对其进行释法说理,要求其依法履行判决。经过龙湖区检察院及新溪镇司法所多次沟通谈话,谢某钿表示愿意按照判决主动缴纳罚金5000元。之后,该院又通过澄海区检察院与澄海区法院沟通协调,建议澄海区法院对谢某钿的财产刑及时启动执行程序。在龙湖区检察院的持续监督下,谢某钿已将罚金全额缴清,案件已执行完毕。
  下一步,龙湖区检察院将继续加强与法院、司法矫正机关的联动配合,加大财产刑执行监督力度,进一步提升司法公信力,切实维护国家法律及刑罚的正确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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