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龙湖区检察院依法对一宗国家司法救助案件进行公开答复,当场向救助申请人高某甲宣布国家司法救助决定并发放司法救助金6万元。此次公开答复会邀请了区政法委领导、区人大代表、救助申请人住所地村委会书记等第三方人员参加。
2019年1月20日凌晨1时,犯罪嫌疑人罗某无证驾驶一辆无号牌二轮摩托车乘载高某乙(救助申请人高某甲的小儿子),沿汕头市龙湖区华山路自北向南逆向行驶至丹霞北街路口时,与何某驾驶的粤LAT342号牌小汽车发生碰撞,致罗某、高某乙受伤及二车不同程度受损,后高某乙经送医抢救无效于1月22日死亡。龙湖区检察院在审查办理罗某涉嫌交通肇事案时发现被害人高某乙的家属高某甲可能符合司法救助的条件,遂立即告知其有申请司法救助的权利,并在其提交申请材料后,多次到救助申请人位于揭西县的家中、当地村委走访、了解、核实救助申请人的家庭生活情况。经审查,该院认为高某甲依靠其小儿子即被害人高某乙的经济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高某乙死亡后家庭生活陷入困境,且肇事嫌疑人罗某也明确表示无力进行赔偿,救助申请人符合国家司法救助的条件,遂依法作出救助决定,向救助申请人发放6万元的司法救助金。
公开答复会上,办案人员介绍案情后,应邀参会人员踊跃发言,对该院司法救助体现的人文关怀、公开答复展现的阳光透明及办案人员严谨的办案态度给予了充分肯定。
今年以来,龙湖区检察院已依法办理国家司法救助案件4宗,发放国家司法救助金18.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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