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2016年4月,李某琼在汕头市某矿产资源股份有限公司担任出纳员,负责该公司及该公司实际控制的汕头市某锂业科技有限公司、汕头市濠江区某粉煤经营部、汕头市濠江区某新材料经营部等企业出纳事项。2017年10月至2018年6月期间,李某琼在履行上述职务过程中,利用职务便务,私自将汕头市某锂业科技有限公司、汕头市濠江区某粉煤经营部、汕头市濠江区某新材料经营部名下的银行账户资金828100元转入其本人名下的银行账号,用于偿还其个人贷款和日常消费。2018年6月28日,李某琼自行联系汕头市某矿产资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章某英,并相约于新溪第一中学附近一店面见面。双方见面后,该公司人员将李某琼控制,并将其带至珠池派出所接受调查。
二、诉讼过程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龙湖分局立案侦查。2018年8月4日,龙湖区检察院依法以涉嫌职务侵占罪批准逮捕李某琼,并于2019年1月16日,向龙湖区法院提起公诉。2019年2月20日,龙湖区法院依法判决认定被告人李某琼犯职务侵占罪,判处其有期徒刑4年6个月。被告人李某琼服从一审判决,判决已生效。
三、指导意义
侦查机关在移送起诉时,认为本案中被侵占财产的汕头市濠江区某粉煤经营部、汕头市濠江区某新材料经营部均为个体户,在起诉意见书中对李某琼侵占的上述两经营部财产均不予认定,仅认定李某琼侵占了汕头市某锂业科技有限公司财产人民币673600元。但承办人认为,职务侵占罪的客体是单位财物,即单位依法占有的全部财产,包括单位以自己名义拥有或虽不以自己名义拥有但为单位占有的一切无权、无形财物权和债权。本案中,汕头市濠江区某粉煤经营部、汕头市濠江区某新材料经营部均为汕头市某矿产资源股份有限公司实际经营管理的体外公司,两家公司的财务均由汕头市某矿产资源股份有限公司派遣的财务人员李某琼进行管理,因此,承办人在认定李某琼侵占的数额时,将其侵占的汕头市濠江区某粉煤经营部、汕头市濠江区某新材料经营部财产均予以计算,认定侵占总金额为人民币828100元。
职务侵占罪的客体是单位财物,即单位依法占有的全部财产,不仅包括单位以自己名义拥有的财产,也包括虽不以自己名义拥有但为单位占有的一切无权、无形财物权和债权。本案正确把握单位财物的范围,将汕头市某矿产资源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的两个体经营部财产认定为单位财物,准确认定犯罪数额,有力打击职务侵占行为,切实维护民营企业的合法财产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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