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张军检察长等高检院领导关于充分发挥典型案例引领、示范、指导作用的指示精神,加强和改进全省检察机关案例指导工作,提升司法办案质量水平,广东省检察院近期组织评选发布了十宗涉认罪认罚从宽的典型案例,汕头市龙湖区检察院办理的覃某贵危险驾驶案入选。
基本案情:被告人覃某贵,男,1975年生,外来务工人员。2019年5月30日,被告人覃某贵在汕头市龙湖区务工期间,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其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20mg/100ml。
诉讼经过:犯罪嫌疑人覃某贵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接受处罚,符合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条件。龙湖区检察院依法通知司法局指派律师为覃某贵提供法律帮助,并向其详细告知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及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覃某贵当场听取值班律师的意见,同意检察机关认定的犯罪事实,及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的精准量刑建议,并在值班律师见证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在本案提起公诉后,龙湖区法院依法采纳龙湖区检察院的量刑建议,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覃某贵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覃某贵当庭表示对判决结果无异议,检察机关未抗诉,一审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本案中,检察机关依法提出主刑和附加刑确定的量刑建议并得到法院采纳,提供了有益借鉴。犯罪嫌疑人对量刑(包含主刑、附加刑)从宽幅度形成明确且合理的预期,会更加积极主动认罪认罚,并避免态度反复。以往检察机关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的比例不高,提出的量刑建议主要涉及主刑,较少涉及附加刑,但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框架下,应当做到主刑、附加刑“两手抓”,且附加刑越来越成为量刑建议不可缺少的内容之一。特别是附加刑中的财产刑作为“认罚”的重要内容之一,直接体现犯罪嫌疑人的悔罪态度,可直接影响从宽的后果。同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质包含控辩双方的量刑协商,量刑建议越具体,辩方与检察机关协商的动力越大,越有利于保障人权和节约司法资源,防止判后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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