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龙湖区检察院依法以涉嫌污染环境罪对被告人王某财提起公诉,并同时对王某财及已另案处理的蔡某源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其二人赔偿环境污染损失人民币249640元并通过汕头市市级以上新闻媒体公开向公众赔礼道歉。
经查,2017年2月份,王某财与蔡某源在未经环保部门审批、未取得排污许可、未建设废水处理设施的情况下,共同出资在汕头市龙湖区新溪镇某村一民房设立非法电镀作坊,雇用多名工人从事金属件电镀加工。该作坊生产过程产生的电镀废水,未经污染防治设施处理便通过私设的暗管直接排放至厂房外侧的红肉埕溪内,严重污染生态环境。经现场调查及监测,该作坊排放的电镀废水含重金属总铬超标5.94倍、总锌超标12倍、总镍超标103.6倍。
该案的民事公益诉讼线索系龙湖区检察院在审查王某财涉嫌污染环境罪这一刑事案件中发现,经内部线索移送、综合评估,认为王某财的行为已严重污染生态环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遂决定予以民事公益诉讼立案,并依法开展调查取证,委托有资质的专家对本案环境污染损害后果进行评估。在调查审查过程中,龙湖区检察院发现已另案处理的同案人蔡某源也应当依法承担民事侵权责任,但蔡某源已接受刑事处理,且本案系王某财涉嫌污染环境罪,在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时能否追加已另案处理完毕的同案人作为被告人尚存在一定法律争议。龙湖区检察院本着保护生态环境的使命担当,集结业务骨干对该法律适用问题进行法律法规的梳理,寻找相关案例佐证支持,并多次与龙湖区法院就诉讼请求、法律理解与适用、被告的人数确认、庭审程序等问题进行沟通协调,最终与龙湖区法院达成共识,将蔡某源纳入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被告人,使诉讼得以顺利进行。龙湖区检察院经审查认定,王某财、蔡某源的行为严重污染生态环境,且至今未对受损的生态环境进行修复,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损害的状态,行为人除承担刑事责任外,还应承担修复受损生态环境和向公众赔礼道歉的民事侵权责任,经依法履行诉前公告程序后,依法向龙湖区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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