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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检察机关关于外籍人员偷渡来粤非法务工情况分析

时间:2023-02-16 16:50:51   字号: 放大 | 适中 | 缩小

2020年以来,汕头市检察机关共办理外籍人员偷渡来粤非法务工相关案件47件159人。近期,市检察院对相关案件进行深入剖析,现将案件反映的问题及对策建议报告如下。

一、反映的问题

普遍为结伴偷越边境。在所办理的案件中,普遍存在同乡或者亲友结伴偷越边境来粤非法务工的情况。如金平区检察院办理的禄某园、潘某桃、农某泰等人涉嫌偷越国(边)境一案中,禄某园、潘某桃、农某泰为同乡,经由越南老乡的带领一同从越南谅山徒步偷渡我国边境;金平区检察院办理的阮某战涉嫌偷越国(边)境一案中,被告人阮某战与其母亲谢某俄、姐姐阮某明一同坐船从越南芒街结伙偷渡至中国广西东兴口岸。

偷渡后滋生其他犯罪。因涉案人员偷渡而来,难以受到管理,且难以获取合法收入,故时常出现偷渡人员在非法务工的同时实施其他犯罪行为的情况。如金平区检察院办理的农某方涉嫌偷越国(边)境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中,被告人非法入境后,在汕头市澄海区上华镇下陈村一喷漆厂非法务工,后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被公安机关查获;龙湖区检察院办理的张某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一案中,该案中越南籍非法入境人员黄某欢、李某巧、邓某非和邓某绸四人受同案人指使,在龙湖区嵩山路与东厦北路交界处红蛋彩印厂房,利用安装在货车车厢内的烟机、盘纸、滤嘴棒等原材料生产假冒国产白沙牌卷烟;潮阳区检察院办理的方某和、杨某成涉嫌绑架一案中,二人偷渡入境后实施违法行为,将被害人郭某利绑架至福建省漳州市诏安县一出租屋,向其家属索取钱财。

部分人员“知法犯法”。如金平区检察院办理的农某方涉嫌偷越国(边)境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中,被告人农某方分别于2015年6月3日、2016年1月8日两次因非法入境被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决定遣送出境,于2019年9月9日第三次从越南谅山徒步经中国广西凭祥非法入境;龙湖区检察院办理的阮某义、阮某黄涉嫌抢夺罪一案中,犯罪嫌疑人阮某义于2017年6月偷渡到中国,被遣送回越南后,又于2019年8月再次偷渡。

“黑客车”扮演重要角色。偷渡人员多数以徒步或乘船等方式进入中国境内,后以“黑客车”为重要交通工具在我国不同省市间的转移,如金平区检察院办理的杨某茸、黄某贞、魏某山、魏某福偷越国(边)境一案中,被告人结伙从越南芒街坐船进入中国境内广西东兴口岸,后乘坐大巴至汕头市潮阳区谷饶镇非法打工、居留;龙湖区检察院办理的3宗偷越国(边)境案中,10名犯罪嫌疑人均供述,先从越南步行越过国境线到达广西市,之后搭乘由中国人安排面包车或中巴车等交通工具辗转到汕头市务工。

相关案件“潜伏期”差异明显。通过分析案件信息可以发现,部分案件的“潜伏期”较短,如金平区检察院办理的郑某镜、童某香、武某泰、范某灵、武某南涉嫌偷越国(边)境罪一案中,涉案人员于2019年9月26日下午到汕头市澄海区某玩具厂务工,同年10月10日即被公安机关查获,案件“潜伏期”仅16天;金平区检察院办理的谢某俄涉嫌偷越国(边)境罪一案中,谢某俄于2019年10月20日偷渡到中国,同年11月2日即被公安机关查获,案件“潜伏期”仅13天。但是有些案件的“潜伏期”远长于上述案件,如金平区检察院办理的黄某源、农某带、吕某桃、梁某兰、梁某春、黄某柔涉嫌偷越国(边)境罪一案中,涉案人员于2019年3月4日偷渡中国,直至同年7月22日被查获,案件“潜伏期”超过4个月;金平区检察院办理的禄某园、潘某桃、农某泰涉嫌偷越国(边)境罪一案中,涉案人员于2019年3月20日开始一直在汕头市澄海区某冷冻厂非法打工、居留,直至同年8月28日才被公安机关查获,案件“潜伏期”超过5个月。

二、对策建议

一是加大排查力度。一方面通过加强对出租屋、宾馆和小工厂、小作坊等地方的人员核查,排查出无合法身份的外籍边民,并进一步梳理其社会关系网,挖掘更多线索;另一方面加大对出入国(边)境地区的交通工具尤其是中大型客车的执法检查,及时发现、打击利用“黑客车”进行非法偷渡的违法犯罪行为。

二是加大法治宣传力度。在发现并将非法入境人员遣送回国时应做好释法工作,阐明非法入境的违法后果,同时要面向广大人民群众做好出入境管理法治宣传工作,号召群众发现、举报身边的非法入境人员。

三是完善相关法律及制度。当前我国已经有与刑法、行政法、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不同层次的法律法规来预防和打击偷渡违法犯罪,在灵活又具针对性的同时,也存在不同法律之间衔接不够完善的情况,应进一步对相关法律规范进行梳理,并根据社会发展和打击偷越边境违法犯罪行为的现实需要,对相关法律规范进行修订,从立法层面维护国家安全和边境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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