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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检察机关反映精神障碍患者刑事犯罪呈现四大特点需引起重视

时间:2023-06-19 11:21:37   字号: 放大 | 适中 | 缩小

2019年以来,全市检察机关共办理精神障碍患者刑事犯罪案件8件8人。近期,市检察院对相关案件进行深入分析研判,发现该类案件呈现以下特点。

一、突发性作案,侵害目标具有随意性

精神病人不能辨别和控制自己的行为,一旦发病就会失去自控能力以及对周围的人、物的辨识能力,作案无动机,往往具有突发性,稍受刺激便可能冲动行为,见凶器就拿、见物就打,侵害对象随意。如金平区检察院办理的陈某南寻衅滋事一案中,犯罪嫌疑人陈某南为发泄情绪,多次打、砸,致使多辆汽车玻璃损坏,经鉴定,陈某南犯罪时属于冲动型人格障碍;金平区检察院办理的郑某茹拐骗儿童一案中,被告人郑某茹在汕头市“希阳辅导中心”门口,“随便”拉着其中一名小孩便走,后被“希阳辅导中心”老师及被害人母亲一起截住并报警,经鉴定,郑某茹患有精神分裂症。

二、暴力倾向明显,伤害程度严重

精神病是一种特殊的疾病,患者具有正常人的体力和攻击能力,但由于精神病人发作期间神志不清,对自身行为后果缺乏意识,往往行为暴力凶残,且作案不分地点、场合,不顾后果和社会影响,给周边群众人身财产造成极大伤害。如金平区检察院办理的张某武故意伤害一案中,犯罪嫌疑人张某武因怀疑自己被对面店铺老板林某珠辱骂而生气,遂从店门口摩托车的后尾箱中拿出一把20公分的折叠小刀,走到林某珠店内对其身体乱捅,刺中其胸部5刀、腹部1刀、右上臂1刀、下颌处2刀。经鉴定,被害人林某珠的伤情已达到重伤二级;龙湖区检察院办理的林某阳寻衅滋事一案中,林某阳无故持凶器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一级、一人轻微伤,案发时,林某阳处于精神分裂症(发病期);市检察院第二检察部办理的吴某兵故意杀人一案中,吴某兵与两名被害人发生口角,后演变为斗殴,在打架过程中,吴某兵持尖刀连续刺伤两名被害人,致两名被害人身体多处受伤,经在场群众制止才停止继续行凶,被害人吴某林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吴某兵案发时为精神分裂症(发病期)。

三、侵害幼年子女生命健康权现象多发

精神病人在发病期间的行为是不由其主观意志决定的,正常人很难辨别和预判。一旦精神病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受害人往往猝不及防,很容易在毫无防备的情况下受到人身攻击,生活在精神病人身边的幼年子女受害风险大。如龙湖区检察院办理的黄某妹故意杀人案、姜某故意杀人案中,黄某妹和姜某均为独立带娃的母亲,在丈夫上班期间,因精神疾病发作对无自主行动能力的子女进行伤害,两案中的被害人均为作案人的亲生子女,且年龄均不满周岁。

四、伤害赔偿力低,造成的不稳定因素多

由于精神病人多无劳动能力,加上多年的治疗花销,家庭经济条件普遍较差,一旦给他人造成严重伤害,往往无力赔偿,受害人的民事权利不能得到有效保障,一些受害者家属可能采取报复、上访等手段来“维护”自身权益,从而引发新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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