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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湖区检察院与汕头大学法学院合作开展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工作

时间:2013-12-31 17:19:00   字号: 放大 | 适中 | 缩小

       为更好贯彻落实新刑事诉讼法关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的规定,龙湖区检察院与汕头大学法学院经沟通联系和调研论证,决定合作开展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工作。近日,双方联合举行“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合作”启动仪式,市检察院专职检委委员蔡少芬、汕头大学法学院院长彭文浩出席仪式。
        根据合作协议,龙湖区检察院与汕头大法学院共同设立“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工作办公室”,招募符合条件的法学院学生作为调查员。该院审查批准逮捕、审查起诉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时,委托调查员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成长经历、家庭情况、性格特点、犯罪原因、犯罪前后表现等方面进行综合调查,并制作书面报告。在审查批准逮捕、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审查起诉提出量刑建议、决定附条件不起诉或相对不起诉时,在依据事实和法律的基础上,参考社会调查员的调查报告的意见综合考虑,如起诉则一并将社会调查报告移送法院。必要时还将由调查员列席检委会、出席法庭宣读调查报告及介绍调查情况。同时,双方对具体委托方式、业务操作、保密要求、费用负担、合作开展研究等方面进行了约定。
        启动仪式上,龙湖区院检察长吴胜球与汕头大学法学院院长彭文浩先生签订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合作协议书》、《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科研协议书》,并为受聘的汕头大学法学院学生颁发《社会调查员聘书》。蔡少芬专委在仪式上讲话指出,社会调查制度对教育、感化、挽救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具有积极作用,龙湖区院与汕大法学院的此次合作优势互补、资源互通,对检察机关启动社会调查的具体方式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对汕头乃至广东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工作的发展起到了积极推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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