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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检察机关贯彻落实修改后刑诉法扎实开展逮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

时间:2013-12-31 17:20:35   字号: 放大 | 适中 | 缩小

        修改后刑诉法实施后,我市检察机关加强对审查逮捕案件继续羁押必要性的审查与监督,及时建议侦查机关变更强制措施,切实维护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今年以来,侦监部门共办理146件捕后羁押必要性案件,侦查机关依法变更强制措施的93件,采纳率63.7%,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一、出台机制,明确具体范围。市检察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93条的规定,结合我市检察工作实际情况,制定出台了《汕头市人民检察院关于逮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机制(试行)》。该机制规定检察机关对交通肇事、信用卡诈骗及其他轻刑犯罪等案件作出逮捕决定后,如犯罪嫌疑人有积极赔偿被害人、积极还款或者其他悔罪情形的,可以向侦查机关发出《逮捕后羁押必要性跟踪函》,要求侦查机关变更强制措施。
        二、保障人权,及时变更措施。在办理审查逮捕案件时,严格按照修改后刑诉法的规定,对轻型案件、过失犯罪案件,以尊重和保障人权为指导思想,切实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谨慎采取逮捕强制措施。如今年3月份市检察院办理李某枝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一案时发现李某枝父亲已逝,母亲高龄80,生活不能自理,无人照顾,综合考虑到其犯罪行为的法定刑为3年以下,且主动认罪、态度较好,社会危害性小,遂发函建议侦查机关在证据固定后变更强制措施,得到侦查机关的采纳。
       三、加强沟通,适时给予建议。我市检察机关侦监部门与侦查机关法制部门建立适时沟通机制,对每一起逮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加强交流,尽可能达成一致处理意见。同时侦监部门对符合刑事和解的轻型案件,但在审查逮捕期间双方没有达成和解而作出逮捕决定的,将其基本情况登记造册,及时向侦查机关法制部门了解案件进展,综合分析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后的社会危险性、人身危险性等因素,主动与侦查机关沟通,发函建议侦查机关对无羁押必要的犯罪嫌疑人变更强制措施,使《逮捕后羁押必要性跟踪函》真正取得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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