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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平区检察院依法对一起故意伤害案作相对 不起诉处理 挽救失足在学青年

时间:2014-01-22 11:29:48   字号: 放大 | 适中 | 缩小

        近日,金平区检察院依法对一起故意伤害案件作出相对不起诉处理,给犯罪嫌疑人梁某冰一次改过自新、重返校园的机会,使其能顺利完成学业。
        经查,犯罪嫌疑人梁某冰是汕头大学的一名在校研究生, 2013年5月18日凌晨,梁某冰因被同宿舍的被害人吴某在宿舍内吸烟的烟味呛醒而与吴某发生冲突,持一个打破的空啤酒瓶打伤吴某,经鉴定,吴某伤情已构成轻伤。为了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办案人员认真做好案件的矛盾化解和教育挽救工作。经过耐心细致的工作,梁某冰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真诚悔罪,并一次性赔偿被害人12万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被害人请求不再追究梁某冰的刑事责任;梁某冰所在的大学表示愿意接受梁某冰继续求学,在梁某冰回校学习期间将对其进行帮教,督促其深刻反省自己的错误,认真学习,遵纪守法。
        经全面综合考量,金平区检察院认为梁某冰虽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但其行为危害性较小,矛盾已化解,具有多个酌定从轻情节,对其作不起诉处理比对其继续追诉、定罪处罚更能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经该院检委会集体讨论研究,决定依法对犯罪嫌疑人梁某冰作相对不起诉处理。随后,该院及时与梁某冰所在学校联系,敦促学校对其开展社区矫正,并将定期或不定期对梁某冰进行跟踪回访,帮助其改过自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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