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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检察院民行科成功办理一宗执行监督案件依法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时间:2014-02-19 15:19:00   字号: 放大 | 适中 | 缩小

        近日,市检察院成功办理了一宗执行监督案件,帮助申诉人讨回被拖欠两年多总共575082.27元的赔偿款,切实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效化解了社会矛盾。
        经查,2007年4月15日,市金泰华印务有限公司(下称金泰华公司)雇用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李某权在溶剂仓库内抽取易燃溶剂时,溶剂燃烧蔓延发生火灾受伤,经鉴定,李某权伤残等级为三级。李某权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向龙湖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后,该院于2011年11月14日作出一审判决,判令金泰华公司支付李某权575082.27元赔偿金。金泰华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市中级法院作出终审裁判,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李某权于2012年5月14日向龙湖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金泰华公司赔偿李某权1.5万元后就没有继续履行。而龙湖区法院经调查金泰华公司财产状况后,认为该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一直停滞执行,导致李某权及其父亲多次向龙湖区政府、市政府、市委政法委、市中级法院等单位申诉。市检察院民行科接到该案后,经认真审查,采取各种有效措施,最终妥善处理了这起案件。
        一、主动调查核实,挖掘执行的可能性。为全面查清金泰华公司的财产状况,市检察院民行科将调查意识贯穿于办案全过程,变坐堂办案为主动出击,依法规范行使调查核实权。办案干警在审查申诉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后,主动到龙湖区法院对原执行案卷进行阅卷审查,了解案情并跟进执行情况。为防止被执行人通过转移财产对抗执行,办案干警多次前往各银行查阅金泰华公司资产账务、银行账户流水情况,到公安局、工商局、房管局等单位调查金泰华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及其家属的户籍情况、个人财产状况、银行账户资金往来情况,深入挖掘、全面分析,从中寻找财产线索,发现金泰华公司确实存在可供执行的财产,从而为案件的成功办理奠定了基础。
        二、积极沟通安抚,做好矛盾稳控工作。鉴于当事人李某权及其父亲到处上访甚至有过激行为,影响社会和谐稳定,办案干警认真做好矛盾稳控工作,一方面有针对性地向申诉人讲解相关的法律知识,耐心释法说理,使其走出对法律规定的认识误区,另一方面为其解释检察机关执行监督的相关程序,劝导申诉人停止缠访闹访,并配合检察机关的工作。疏导过程中,办案人员注重结合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特点和健康成长的需要,体现对未成年人的司法人文关怀,有效避免矛盾的进一步激发。
        三、移送犯罪线索,确保法律监督实效。我国劳动管理法明确规定禁止招用十六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刑法也规定违反劳动管理法规,雇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在易燃性等危险环境下从事劳动,应当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围绕金泰华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是否涉嫌刑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的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办案干警认真审查卷宗,查阅相关法律文书,并多次与侦监、公诉等部门办案骨干进行讨论,最终将该线索移送市公安局龙湖分局处理。公安机关在接案后的第三天即立案侦查,同日下午抓获犯罪嫌疑人陈某并依法对其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犯罪嫌疑人陈某随后在公安机关见证下,分期赔偿李某权560082.27元,日前已全部履行完毕。市检察院民行科通过及时与公安机关建立执行联动机制,形成对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的高压态势,增强了威慑力,也提高了执行人履行义务的主动性,成功抓住执行难的突破口。
        四、提出检察建议,促进执法规范化。针对法院没有及时发现犯罪线索并移送侦查机关侦查,既无法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应有的刑事责任,又在一定程度影响了被执行人履行民事赔偿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的情况,市检察院依法向龙湖区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及时将该案取得的监督实效与法院沟通,建议法院完善犯罪嫌疑线索移送的工作机制,并对案件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原因分析,举一反三,加强和改进执行工作,最大限度实现生效裁判所确认的权益,维护司法权威。市院民行科同时将该检察建议抄送市人大、市政法委、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市中级法院等相关部门,进一步提高案件影响力,以期对我市今后在涉刑民事案件的裁判与执行上具有指导和规范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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