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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湖区检察院依法办理两起以非法手段获取并销毁债权债务凭证的案件

时间:2014-06-16 15:11:30   字号: 放大 | 适中 | 缩小

        债权债务关系凭证的丧失和损毁往往会导致债权人债权的丧失,以诈骗、抢夺等非法手段获取并销毁债权人持有的债权债务凭证,企图逃避债务的行为,理应受到法律的惩处。近期,龙湖区检察院依法办理了两起这种类型的犯罪案件。
        2012年6、7月份,被告人纪某通过其朋友庄某委托房产中介公司出售宅基地,并带房产中介及被害人张某等人去看宅基地,约定将宅基地以66万元的价格出售给被害人张某。同年12月31日,被告人纪某在房产中介及律师的见证下向被害人张某收取现金8万元并签订定金收据。2013年2月2日,被害人张某发现被告人纪某所指的欲出售宅基地与先前约定交易的宅基地地址不符,遂要求被告人纪某退还定金8万元。2013年3月2日,被告人纪某在房产中介公司内,以看一眼定金收据为由将定金收据原件拿过手后迅速逃离现场并销毁定金收据,且一直拒不交还定金8万元。
        另一宗案件发生在2007年11月15日,被告人陈某以村集体分配给其本人约150平方米的宅基地,虚构面积为约480平方米并以40万元的价格与被害人张某签订转让协议,骗取被害人张某将之前双方产生债权债务关系所签订的40万元借据归还陈某,用于抵扣40万元的卖地费用。得手后,被告人陈某又于2009年年中,将该宅基地以65000元的价格转让给同村人纪某。
        该院经审查后以被告人纪某涉嫌抢夺罪(未遂),被告人陈某涉嫌合同诈骗罪将案件分别起诉至汕头市龙湖区法院。龙湖区法院判决被告人纪某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陈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罚金一万元,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龙湖区检察院以办理的这两个案件给债权债务双方当事人敲响警钟,一是债务人以非法手段获取并销毁债权债务凭证,不但无法达到逃避债务的企图,且会触犯刑律而面临严厉的惩处;二是债权人一定要妥善保管好债权债务凭证,防止被骗、被盗、被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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