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队伍建设

时间:2009-03-30 16:07:09   字号: 放大 | 适中 | 缩小

    检察委员会  由本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以及有关内设机构负责人组成。职责是:审议、决定在检察工作中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政策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重大问题;审议、通过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工作报告、专题报告和议案;总结检察工作经验,研究检察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审议、决定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审议、决定下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议的案件或者事项;决定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其他需要提请检察委员会审议的案件或者事项。
    党组学习中心组:党组成员、副处级以上干部、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为学习中心组成员。党员领导干部带头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带头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中央、省委、市委有关文件,现代经济、科技、社会管理、法律法规和检察业务等知识。通过学习,坚持用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最新成果武装头脑,坚持学以致用,学有所获,把学习体会与成果转化为谋划工作的思路、促进工作的措施、领导工作的本领,特别是转化为科学决策的能力、领导发展的能力、总揽全局的能力和解决自身问
题的能力。
    院务会议  院党组成员、调研员、副调研员和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为会议成员。传达贯彻高检院、省院、省、市委重要文件、重要会议精神,检查贯彻落实情况;讨论本院的工作总结、报告、计划和部署,讨论涉及全院性的重要问题和工作安排;通报近期各部门的工作情况,协调各部门的工作,检查工作部署的落实情况;审议和通报本院行政、业务经费的预决算及重要开支项目;讨论和审议本院机关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经检察长或副检察长提交讨论的其它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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