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完善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外部监督机制,加强对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侦查案件工作的监督,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确保依法公正履行检察职责,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定》,经有关部门推荐、组织考察、社会公示,汕头市人民检察院决定选任以下44名人员为本院人民监督员: 郑会国、姚文荣、翁 锞、黄少玉(女)、林尤全、辛朝宁、陈肇嘉、吴少良、陈跃生、张侃晛(女)、王 璜、陈文豪、蔡晓文、陈少波、许耀才、杜绍明、黄 翰、黄映深、林耀光、陈永财、马永樵、邱传旭、邱文宏、魏再兴、陈福生、黄利光、黄洁波、吴森德、马钦训、郑仲沂、曹静辉、林 宁、周勤武、洪锦南、张义生、翁木宏、张静贤(女)、黄洪光、钟创伦、李龙红(女)、林锐城、曾奕鹏、章焕民、陈锦鸥。
以上人民监督员的任期为五年(自二○一一年九月一日至二○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止)。
汕头市人民检察院
二○一一年八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