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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检察院提请抗诉的一宗买卖合同纠纷案再审获改判

时间:2014-07-24 16:28:37   字号: 放大 | 适中 | 缩小

    近日,市检察院提请抗诉的广东金源昌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申诉案经省高级法院再审后获改判。
    2008年5月16日,诈骗分子钟某东假冒汕头市盟信塑料厂(以下简称盟信塑料厂)的业务员与广东金源昌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源昌公司)达成向金源昌公司购买16吨海南T30型塑料原料的口头合同,随后,诈骗分子黄某彬假冒金源昌公司的业务员与盟信塑料厂达成向盟信塑料厂销售16吨海南T30型塑料原料的口头合同。2008年5月17日金源昌公司将16吨海南T30型塑料原料送到盟信塑料厂仓库,盟信塑料厂出具了《收条》。2008年5月18日,钟某东与塑源化工有限公司达成向其公司购买15吨大连T30型塑料原料的口头合同。后盟信塑料厂根据黄某彬的要求,将货款汇入塑源化工提供的银行账户。货款到账后,诈骗分子曾某强从塑源化工的仓库提取了15吨大连T30型塑料原料,随后伙同钟某东将货物销赃,案发后曾某强、钟某东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金源昌公司将盟信塑料厂诉至法院,要求其偿还货款。一审金平区法院支持了金源昌公司的诉讼请求,盟信塑料厂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以金源昌公司是直接因诈骗分子的犯罪行为遭受实际物质损失的被害人为由,改判驳回金源昌公司的诉讼请求。
    金源昌公司不服二审判决,向市检察院申诉,市检察院经审查认为,二审判决认定金源昌公司与盟信塑料厂之间的合同关系不成立正确,但认定应由金源昌公司承担全部损失错误。合同不成立后,双方应当相互返还,盟信塑料厂对于收取的金源昌公司货物应当返还,无法返还的应当折价返还。市检察院遂提请省检察院抗诉,省检察院向省高级法院提出抗诉后,省高级法院采纳抗诉意见,撤销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
    本案二审判决后曾在汕头电视台《今日视线》栏目播出,社会影响很大,再审判决对媒体报道过的案例进行改判,对于维护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具有重大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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