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扰乱监管秩序 依法从重判决 ——潮南区检察院对一名扰乱监管秩序被告人提出量刑建议获区法院采纳

时间:2014-10-17 16:32:33   字号: 放大 | 适中 | 缩小

    犯罪后不思悔罪,还多次扰乱看守所监管秩序,最终换来的是法律的严惩。近日,潮南区检察院就被告人张某伟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依法向潮南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提出将其扰乱监所秩序行为纳入酌定量刑情节的量刑建议,法庭审理后对公诉意见予以采纳,依法一审从重判处张某伟有期徒刑1年2个月。
    潮南区检察院在对张某伟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审查起诉过程中,汕头市看守所、市检察院驻所检察室向该院移送了张泽伟在羁押期间的表现情况评审鉴定表等材料,反映张某伟羁押于汕头市看守所期间,因多次扰乱监管秩序被处以锁械具处理,并向该院公诉部门提出了量刑时予以考虑的建议。该院针对上述情况进行了认真审查,认为张某伟归案后没有真诚悔罪,多次扰乱监室管理秩序,不服管理,还因与他人发生纠纷打架而被汕头市看守所处以锁械具处理,其主观恶性较大,悔罪表现较差,依据市委政法委、市公安局、市人民检察院、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看守所羁押期间表现纳入酌定量刑情节的意见(试行)》,决定将张某伟在看守所羁押期间的表现纳入酌定量刑情节,并在庭审发表公诉意见时进行了专门论述,提请合议庭在量刑时充分考虑张某伟该情节,以彰显法制,震慑犯罪。潮南区法院对该院的公诉意见予以采纳,在该案的刑事判决书中对被告人张某伟羁押期间表现进行了专门论述,依法对其作出了酌定从重量刑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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