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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平区检察院提出抗诉的一宗强奸、抢劫案件获法院依法改判

时间:2015-02-15 16:34:20   字号: 放大 | 适中 | 缩小

    修改后刑诉法实施以来,金平区检察院不断强化监督意识,创新工作机制,进一步提升抗诉案件质量。近日,该院提出抗诉的一宗强奸、抢劫案件获金平区法院依法改判。
    经查,2013年3月,被告人李某锐通过QQ聊天认识被害人,谎称其系警察,门路很广,以能帮忙找工作为由将被害人诱骗到汕头市,在与被害人一起吃饭时用加入迷幻药的饮料致其昏迷,并趁被害人处于昏迷状态对其实施强奸,随后劫取被害人200元、外套两件、居民身份证和银行卡各一张。金平区检察院以涉嫌强奸罪、抢劫罪对被告人李某锐提起公诉,区法院一审以强奸罪判处被告人李某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对金平区检察院指控李某锐所犯的抢劫罪名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予认定。
    金平区检察院对案件再次审查后认为,被告人李某锐在开庭时翻供所作辩解与本案其他证据无法相互印证,其构成抢劫罪的事实有被害人报案陈述、被告人在侦查机关的多次供述及证人吴某珍的证词等证据直接予以证实,证人陈某金、胡某友的证言也可对其劫走被害人财物的事实间接予以证实。区法院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李某锐被指控犯抢劫罪的事实只有被害人的证词证明,缺乏其他证据印证这一认定与本案事实和证据不符。且被告人李某锐系强奸罪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一审判决仅判处被告人李某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属量刑畸轻。金平区检察院遂依法提出抗诉,市中级法院审理后裁定将该案发回重审,金平区法院重新开庭审理后依法予以改判,以强奸罪和抢劫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李某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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