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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薛蟠打死张三案”看清代法制的几个问题――读《红楼梦》随笔

时间:2013-08-27 09:38:28   字号: 放大 | 适中 | 缩小

郑 倩 

我国古典文学作品中时常体现古代的法律文化和法律制度,如《红楼梦》,本文即以书中所描写的“薛蟠打死张三案”为例,略谈清代法制的几个问题。

案情:

“……据京营节度使咨称:缘薛蟠籍隶金陵,行过太平县,在李家店歇宿,与店内当槽之张三素不相认,于某年月日薛蟠令店主备酒邀请太平县民吴良同饮,令当槽张三取酒。因酒不甘,薛蟠令换好酒。张三因称酒已沽定难换。薛蟠因伊倔强,将酒照脸泼去,不期去势甚猛,恰值张三低头拾箸,一时失手,将酒碗掷在张三囟门,皮破血出,逾时殒命……随喊禀地保赴县呈报。前署县诣验,仵作将骨破一寸三分及腰眼一伤,漏报填格,详府审转。看得薛蟠实系泼酒失手,掷碗误伤张三身死,将薛蟠照过失杀人,准斗杀罪收赎等因前来。臣等细阅各犯证尸亲前后供词不符,且查《斗杀律》注云:“相争为斗,相打为殴。必实无争斗情形,邂逅身死,方可以过失杀定拟。”应令该节度审明实情,妥拟具题。今据该节度疏称:薛蟠因张三不肯换酒,醉后拉着张三右手,先殴腰眼一拳。张三被殴回骂,薛蟠将碗掷出,致伤囟门深重,骨碎脑破,立时殒命。是张三之死实由薛蟠以酒碗砸伤深重致死,自应以薛蟠拟抵。将薛蟠依《斗杀律》拟绞监候,吴良拟以杖徒。承审不实之府州县应请……”(《红楼梦》第九十九回)

“薛姨妈为着这场官司,各衙门内不知花了多少银钱,才定了误杀具题。不想刑部驳审,又托人花了好些钱,总不中用,依旧定了个死罪,监着守侯秋天大审。”(第一○○回)

本案最后因皇上看到“海宴河清,万民乐业”,即“圣心大悦,并大赦天下”;薛姨妈“便要打算赎罪。”(第一一九回)

从“薛蟠打死张三”一案中,我们至少可从以下三个方面阅看清代法律制度:

第一、清律斗杀与过失杀

关于杀人罪,唐代对古代刑法理论的最大发展,就是在《斗讼律》中区分了“六杀”,即“谋杀”、“故杀”、“斗杀”、“误杀”、“过失杀”、“戏杀”。其中斗杀指在“斗殴中出于激愤失手将人杀死”,③有点类似我国现行刑法第234条的故意伤害罪。过失杀指“缺乏高度注意或意想不到的情况下而导致的杀人行为”。

《唐律疏议?斗讼律》“斗殴杀人”条律疏:“斗殴者,因相斗殴而杀人者,绞。”明清律对斗杀量刑的规定大体上与唐律相似。因过失杀的主观恶性较“斗杀”相对要轻,故对过失杀人历代法律都规定减轻处罚。如汉律有“过失杀人不坐死”的规定;晋律则规定“过误伤人,三岁刑”;唐律“过失杀伤人条”:“诸过失杀伤人者,各依其状,以赎论”。清律也规定,对过失杀伤人者,各准斗杀伤罪,依律收赎,给付被害者。④

薛蟠此案,因先与张三争斗,后用碗将张三砸死,定“斗杀”应属“定性准确”。而薛家经千方百计行贿,致初审时定为过失杀,“依律收赎”,当然是轻判了。

第二、绞监候与秋审

所谓“监候”,是与“立决”相对而言。(有点类似我国现行刑法的“死缓制度”)清例规定:如案件危害较小或可疑的,暂判“绞监候”或“斩监候”,延至秋天由九卿重审。⑤ 薛蟠此案,定为斗杀,其主观恶性不比“故杀”,故判“绞监候”,量刑还是适当的。

薛蟠此处“监着守侯秋天大审”,应指“秋审”。秋审渊源于汉代录囚制度,直接沿袭于明代朝审。在清代号称国家大典,每年一度,是对在押死刑犯进行特别复审的制度。⑥ 清代秋审制度虽有流于形式之处,但总还是一种慎刑制度,最大限度地控制了、慎重了死刑程序,在相对程度上减少枉滥错杀。秋审为我国古代“慎刑”、“恤刑”思想的体现。

第三、大赦制度

薛蟠最后因皇上“大赦天下”,从而赦免罪行,由家人为其“赎罪”。赦免制度是中国古代司法制度的一大特色,即由皇帝经常化、制度化的下诏赦免各类犯罪行为,作为缓和社会矛盾的手段。大赦自汉朝以来成为经常性的政治活动。当然为了防止具有普遍性质的大赦可能会导致重罪罪犯逍遥法外,历代在赦令中往往对赦免的对象附加若干限制。清沿袭明律“常赦所不原”条,规定十恶、杀人、强盗、放火等等一应真犯,虽会赦并不原宥。这样,实际上真正得到赦免的多为对统治秩序危害不大的犯罪。⑦

值得一提的是,我国现行宪法也规定了赦免制度中的“特赦”制度。宪法第67条第十七项规定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特赦”。我国现行刑诉法第15条,刑法第6566条规定的赦免,均指特赦。

薛蟠此案,一直受人情、贿赂的操纵。案发当时贾家已衰败,薛蟠即被送官关押。薛家即派薛蝌(薛蟠之堂弟)为此事“打探消息”。且看此后薛蝌带回的信件。(第八十五、八十六、八十九回)

1、“大哥人命是误伤,不是故杀。快再取银五百两来使用。千万莫迟。”2、“带去银两做了衙门上下使费。哥哥在监也不大吃苦……幸找着一个好先生,许他银子,才讨个主意,说是须的拉扯着同哥哥喝酒的吴良,弄人保他出来,许他银两,叫他撕掳”。3、“县里早知道我们家当充足,须得在京里谋干得大情,再送分一份大礼,还可以复审,从轻定夺。”4、“薛姨妈求凤姐与贾琏说了,花上几千银子,才把知县买通。”5、“必须衙门再使费几次,便可回家了。只是不要可惜银钱。”6、“……在京都的时候听见,薛大爷在店里叫了好些媳妇,都喝醉了生事,直把个当槽儿的活活打死的。奴才听见不但是托了知县,还求琏二爷去花了好些钱各衙门打通了才提的。”

那么,知县在这些银子的“使费”下,薛蟠一案是怎样发生变化的呢?让我们来看看书中的描写。(第八十六回)(1、此案初审时,酒店店主李二说“亲眼见薛蟠将碗打死张三”;复审口供变成“听说打死人了,并非亲眼所见。”2、与薛蟠一同喝酒的吴良初审说“亲眼见薛蟠砸死张三”,复审时又说“张三的脑袋不知怎么碰上薛蟠的碗。”3、被告薛蟠也说“一时失手,酒碗碰到他脑袋上”,与前所言的“拿碗砸他”大相径庭。4、再看仵作的尸格所写:“验得张三尸身无伤,惟囟门有瓷器伤长一寸七分,深五分……实系磕碰伤。”5、“该知县查对尸格相符,早知书吏改轻,也不驳诘,胡乱便叫画供。”6、张三之母张王氏哭喊道:“前日听见还有多少伤,怎么今日都没有了?”可她被知县叫众衙役“撵他出去”……最后该案批为“误伤”,“过失杀人,准斗杀罪收赎”。)

本案所刻画的也许就是清代“司法腐败”的真实写照吧。

本文的意图,旨在从中国古典文学作品中寻找反映法律文化、法律制度的痕迹,台湾学者蒋勋先生认为,《红楼梦》“包含着非常丰富的生活史资料,它比真正的历史要丰满生动得多”,⑧“薛蟠打死张三案”不正是清代法律文化的某些观念在文学作品中的生动缩影吗?

 

(作者单位:汕头市人民检察院)

 

注释:

    ① 本文引用《红楼梦》,曹雪芹、高鄂著,人民文学出版社1982年版,中国艺术研究院红楼梦研究所校注。

②《红楼梦》所反映的年代,学界一直有争论。本文采用通说,即反映清代的故事。

③《中国法制史》曾宪义主编,北京大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第164页。

④ 参见姚少杰《清代戏杀误杀过失杀考》,复旦大学法律系硕士论文。

⑤《中国法制史教程》肖永清主编,法律出版社1987年版,第236页。

⑥《中国法制史》曾宪义主编,北京大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版,第233页。

⑦《中国法制史》郭建、姚荣涛、王志强著,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版,第515页。

⑧《蒋勋说红楼梦(第三辑)》蒋勋著,上海三联书店2011版,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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