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搜索

今天是:2024年05月14日 星期二

当前位置: 首页 > 普法宣传

市检察院与汕头海关签署工作意见共同推进惩防渎职侵权违法犯罪

时间:2012-05-04 16:47:19   字号: 放大 | 适中 | 缩小

    为进一步加强检察机关与海关系统在预防和惩治渎职侵权违法犯罪工作中的联系配合,促进海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廉洁从政,4月20日,市检察院与汕头海关联合签订《关于在预防和惩治渎职侵权违法犯罪工作中加强联系配合的意见》。汕头海关关长孟杨、市检察院检察长赖德贵、汕头海关纪检组长颜好业、汕头海关副关长兼政治部主任吕文龙、市检察院副检察长吴少荣等领导出席签订仪式,颜好业组长和吴少荣副检察长分别代表汕头海关、市检察院签订了《意见》。 
  《意见》对加强检察机关和海关系统在预防惩治渎职侵权违法犯罪工作中的协调配合作了明确规定。一是建立加强联系配合工作机构。设立联系配合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检察院主管副检察长、反渎职侵权局局长及汕头海关纪检组组长、监察室主任任领导小组成员;双方各指定一名联络员,负责日常联系协调工作。二是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每年召开一次联席会议,互相通报开展查处和预防渎职侵权犯罪工作的情况,协调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三是做好渎职侵权犯罪的预防工作。海关要主动向检察机关介绍海关监管的现状、监管模式等业务知识,使检察机关进一步了解海关的监管制度和工作模式;检察机关要派员为海关工作人员讲授关于预防渎职侵权犯罪方面的知识,指导海关进一步完善相应的执法制度,堵塞管理漏洞,预防渎职侵权的发生。四是做好案件的移送和查办工作。海关发现或者收到举报涉及海关人员渎职侵权等线索,经核实涉嫌犯罪的,应依照有关规定及时移送检察机关处理,并提供相应的线索证据材料;对检察机关依法侦查取证活动,应当积极配合,并提供相关的海关法规和专业咨询;在执法过程中,认为存在渎职侵权犯罪可能的,可邀请检察机关参加调查、讨论等工作;对检察机关正在侦办的案件中,海关决定对违法违纪关员先行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应先知会检察机关。检察机关对汕头海关移送的案件或线索,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和初查,并将案件调查情况书面通知汕头海关;对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提出检察意见;办理海关人员涉罪案件,实行强制措施时,在不影响办案的前提下,应当及时向海关通报;在接受群众举报或侦查过程中发现海关人员渎职侵权线索,经查涉嫌犯罪的,应在立案后告知海关。 
  签订仪式上,汕头海关纪检组长颜好业、市检察院副检察长吴少荣先后作了发言。颜好业组长指出,《意见》的签订是加强双方在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中相互支持、相互配合的一项重要举措,标志着双方联系配合更加紧密、合作机制更加完善,必将有力推动双方预防和惩治渎职侵权违法犯罪工作上一个新台阶,并表示要以《意见》的签订为契机,加强情况通报和信息交流,形成工作合力,增强预防实效,支持和配合检察机关开展预防和惩治海关系统的渎职侵权违法犯罪工作。吴少荣副检察长就如何进一步加强相互之间的联系协作提出三点意见:一是要充分认识在惩治和预防渎职侵权违法犯罪工作中加强联系配合的重要性,切实抓好相关工作机制的落实;二是要惩防并举,切实增强海关监管人员规范执法意识和防范职务犯罪意识;三是要加强调查研究,不断完善工作联系和配合机制,堵塞漏洞、清除隐患,从源头上减少和防止渎职侵权违法犯罪的发生。

1538123733917953.png

地址:广东省汕头市黄山路28号

电话:0754-88927500 传真:0754-88927711

Copyright © stjcy.gov.cn All Rights Reserved.

粤ICP备 19141064号

webrecord.png粤公网安备 4405070200046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