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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检察院部门决算报告

时间:2018-08-24 14:15:29   字号: 放大 | 适中 | 缩小

2017年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检察院部门决算报告

目 录

第一部分 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检察院概况
一、 部门主要职责
二、 部门决算单位构成
第二部分 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检察院2017年部门决算表
一、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二、收入决算表
三、支出决算表
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
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表
七、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表
八、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第三部分 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检察院2017年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检察院概况
一 部门主要职责
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保证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
对叛国案、分裂国家案以及严重破坏国家的政策、法律、政令统一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检察权;对直接受理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犯罪案件,进行侦查;对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侦查机关侦查的刑事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起诉或者不起诉;对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对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对看守所等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有错误的判决和裁定,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抗诉;受理单位和个人的报案、控告、申诉、举报以及犯罪嫌疑人的自首工作;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犯罪预防工作进行研究并提出职务犯罪预防对策,进行职务犯罪预防法制宣传工作;负责本院检察机关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组织、指导本院检察机关干部的教育培训工作等。
二 部门决算单位构成

我院没有下属单位,按照部门决算编报要求,单独编制本院决算。

第二部分 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检察院2017年部门决算表

               

第三部分 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检察院2017年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2017年度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一)年度收入总体情况
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检察院2017年度总收入2901.58万元,其中本年收入2254.39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1.财政拨款收入2250.22万元,比上年决算数增加632.22万元,增长39.07%。主要变动情况:一是2017年新进公务员,人员经费比上年增加,二是人员经费政策性工资及补贴标准提高,三是2017年办案及装备经费需求增加。
2.上级补助收入0万元,与上年决算数持平。主要变动情况:无此项收入。
3.事业收入0万元,与上年决算数持平。主要变动情况:无此项收入。
4.经营收入0万元,与上年决算数持平。主要变动情况:无此项收入。
5.其他收入4.17万元,比上年决算数减少66.89万元,下降94.13%。主要变动情况:一是新增利息减少,二是地方经费减少。
(二)年度支出总体情况
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检察院2017年度总支出2901.58万元,其中本年支出1916.51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1.基本支出1641.83万元,比上年决算数增加489.28万元,增长42.45%,主要变动情况是:一是2017年新进公务员,人员经费比上年增加,因此相应的人员经费及公用经费增加,二是2017年项目经费比上年增加。
2.项目支出274.69万元,比上年决算数增加79.19万元,增长40.51%,主要变动情况是:办案业务经费、两房及信息化经费需求的增加。
3.上缴上级支出0万元,与上年决算数持平,主要变动情况是:无此项支出。
4.经营支出0万元,与上年决算数持平,主要变动情况是:无此项支出。
5.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0万元,与上年决算数持平,主要变动情况是:本院没有下属单位,无此项支出。
二、2017年度财政拨款收入支出总表说明
(一)2017年度财政拨款收入说明
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检察院2017年度财政拨款收入合计2250.22万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2250.22万元,比上年决算数增加632.22 万元,增长39.07 %;主要变动情况是:一是新增公务员,二是办案力度加大,办案经费及装备费需求增;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0万元,比上年决算数增加0 万元,增长0 %;主要变动情况是:无此项收入。
(二)2017年度财政拨款支出说明
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检察院2017年度财政拨款支出合计1791.5万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1791.5万元,比上年决算数增加557.98 万元,增长45.23 %;主要变动情况是:一是人员经费支出比上年增加,工资福利支出也相应增加,二是办案力度加大,新增了办案经费及装备;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支出0万元,比上年决算数增加0 万元,增长0 %;主要变动情况是:无此项收入。
三、2017年度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一)“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检察院2017年度“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为22.06万元,完成预算31.6万元的69.8%。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决算为0万元,完成预算0万元的0.0%;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决算为20.78万元,完成预算26.6万元的78.1%;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为1.28万元,完成预算5.0万元的25.5%。
2017年度“三公”经费支出决算小于预算数的主要增减变动情况是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厉行节约的要求,从严控制“三公”经费开支,全年实际支出比预算有所节约。

与上年相比,2017年度“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数比上年增加3.74万元,增长20.4 %。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决算增加0 万元,增长0 %;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决算增加3.38 万元,增长19.4 %;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增加0.36 万元,增长39.2 %。因公出国(境)费支出持平的主要增减变动情况是无此项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增加的主要增减变动情况是办案力度加大,公务用车经费有增加。;公务接待费支出增加的主要增减变动情况是2017年度我院增加了公务接待。
(二)“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具体情况说明
2017年“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中,因公出国(境)费0万元,占0.0%;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20.78万元,占94.2%;公务接待费支出1.28万元,占5.8%。具体情况如下:
1.因公出国(境)费支出0万元。全年使用财政拨款安排院本级机关及下属个单位出国团组0个、累计0人次。开支内容包括:参加0会议支出0万元,主要用于;出国谈判、工作磋商支出 0 万元,主要用于无;境外业务培训及考察 0 万元,主要用于无。
2.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20.78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购置支出为0万元,2017年公务用车购置数0辆,主要包括本年公务车辆保有量为9辆,包括一般公务用车4辆和值班执法执勤用车5辆;公务用车运行及维护支出20.78万元,2017年院本级机关及下属0个单位公务用车保有量为9辆,主要用于外出公务与侦查办案。
3.公务接待费支出1.28万元,主要用于公务接待汕头市人民检察院、区政府等单位。2017年,院本级机关及下属0个单位共接待国外来访团组0个,来访外宾0人次,主要包括接待国外来访外宾;发生国内接待17次,接待人数共155人。主要包括公务接待汕头市人民检察院、区政府等单位。
四、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
2017年本部门机关运行经费支出228.79万元(与部门决算中行政单位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中公用经费之和保持一致),比上年增加57.75万元,增长33.76%。主要增减变动情况是:一是新增公务员,二是办案力度加大,办案经费及装备费需求增加。
(二)政府采购支出情况说明
2017年本部门政府采购支出总额38.0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38.0万元、政府采购工程支出0万元、政府采购服务支出0万元。授予中小企业合同金额38万元,占政府采购支出总额的100%。
(三)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截至2017年12月31日,本部门共有车辆9辆,其中,省级领导用车0辆、定向化保障岗位(厅级)用车0辆、机要通信应急保障用车(综合保障业务用车)0辆、一般执法执勤用车5辆、特种专业技术用车0辆、其他用车辆,其他用车主要是一般公务用车;单位价值50万元以上通用设备0台(套),单价100万元以上专用设备0台(套)。
(四)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开展情况。
绩效管理工作总体情况。2017年度,我院暂未开展一般公共预算项目及政府性基金预算项目绩效。
重点项目绩效评价报告。2017年度我院暂未开展重点项目绩效。
以部门为主体开展的项目绩效评价报告。2017年度我院暂未开展以部门为主体的项目绩效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财政拨款收入:指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事业收入。
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动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主要是非本级财政拨款、存款利息收入、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出租收入等。
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在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 “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事业单位当年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本年度收支缺口的资金。
年初结转和结余: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结余分配:指事业事位按规定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事业基金和缴纳的所得税,以及建设单位按规定应交回的基本建设竣工项目结余资金。
年末结转和结余:指本年度或以前年度预算安排、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要延迟到以后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这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经营支出: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所发生的支出。
“三公”经费: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及部门预算管理有关规定,“三公”经费包括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1)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工作人员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2)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指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用车指用于履行公务的机动车辆,包括领导干部专车、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3)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机关运行经费:指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项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取暖费、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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