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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检察机关建立“一体化”办案机制助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向纵深发展

时间:2018-07-12 09:31:11   字号: 放大 | 适中 | 缩小

  自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汕头市检察机关主动担当、积极探索,建立健全“一体化”办案机制,构建全市“一盘棋”工作格局,推动专项斗争工作向纵深发展,全力服务和保障社会稳定大局。
  一、加强摸排管理,精准掌握办案线索。全市两级检察院对在办未结的全部公诉案件进行排查梳理,特别是要求相关业务部门在对新收案件加强审查的基础上,对近3年来已办及在办的10类打击重点案件进行细查,同时对新收案件加强审查,深挖当中的涉黑涉恶犯罪线索。如今年2月,龙湖区检察院在办理一宗放火案的过程中,发现在其背后可能隐藏着恶势力犯罪,遂将线索移送公安机关进行立案侦查。二是注重在联动配合中深挖线索。驻所检察部门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强化与看守所的联动配合,通过发放《给全体在押人员的一封信》、深入监区开展针对性谈话等方式,及时了解在押人员思想动态,广泛获取情报信息,引导、鼓励在押人员举报涉黑涉恶违法犯罪线索,积极开辟打击黑恶势力犯罪的“第二战场”。三是加强案件线索统一管理与研判。市检察院扫黑办指定专人负责全市检察机关涉黑涉恶案件线索的管理研判,建立全市案件线索台账,及时登记线索来源情况、移交情况、进展情况、办结情况等。
  二、加强内部协作,着力提升办案质效。一是强化组织领导。市检察院成立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指导小组、专题组和办案组,并下发工作指导意见,就适时介入、涉案财产处置、法律监督、数据统计等作出相应规定,进一步加强对下指导,统一办案思想和标准。二是做好捕诉衔接。侦监部门将涉黑涉恶的批捕案件信息同步通报给公诉部门,并通过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将法律文书等案件信息进行共享,实现捕诉无缝衔接,提高办案效率。三是依法快捕快诉。对重大复杂涉黑涉恶案件依法提前介入,在法律定性、证据收集与固定、法律适用等方面进行指导,为案件顺利批捕、起诉打下坚实基础,并开辟“绿色通道”优先办理涉黑涉恶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简单案件原则上要求应分别在3日内和5日内作出是否批捕、是否起诉的决定。四是实行“一案一评估一审查”。涉黑涉恶案件承办人统一填写《涉黑涉恶案件评估表》,对该案是否涉黑涉恶、是否存在“保护伞”等问题进行评估,报市检察院扫黑办备案审查,统一建立案件台账,规范管理。五是对重点案件挂牌督办。市检察院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根据全市涉黑涉恶案件办理情况,研究确定一批挂牌督办案件,并从侦监、公诉及扫黑办抽调精干力量进行跟踪督办,保持打击黑恶势力犯罪的高压态势。六是注重流程及数据管理。案管部门依托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对涉黑涉恶案件流程全程监控,并定期统计涉黑涉恶案件数据,分析办案发展态势,为工作决策部署提供参考。
  三、加强外部联动,充分开展法律监督。一是与公安机关、法院建立协作配合机制。发挥承上启下作用,主动加强与公安、法院的沟通协调,牵头召开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协调会,在数据、案情、信息通报,加强信息共享,统一案件标识,建立会商联络机制等方面与公安、法院达成共识,形成打击黑恶犯罪合力。二是与纪检监察机关建立线索移送和反馈机制。对在办案中发现党员干部涉嫌违法违纪问题线索的,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如市检察院在办理一宗农村涉黑恶团伙犯罪案件时,发现该案可能涉嫌职务犯罪,遂主动联系市监察委,争取公安侦查和监委调查工作的协调统一,确保检察诉讼环节的顺利开展。三是加强刑事诉讼监督。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加强对涉黑涉恶案件的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审判活动监督和刑罚执行监督,加大对黑恶势力犯罪案件中漏罪漏犯的追诉力度。如澄海区检察院在办理林某群涉嫌敲诈勒索罪一案时发现,该案可能涉及多人作案,且可能有其他犯罪事实,遂向公安机关发出侦查监督意见,公安机关在进一步查明林某群的犯罪事实后,又抓获了陈某生等其他5名同案人。四是协调推进专项治理和源头治理。在办案过程中深刻剖析黑恶势力滋生发展的深层次原因,及时通过检察建议等方式督促有关部门堵漏建制、强化管理。如澄海区检察院在对涉黑涉恶类型案件在逃人员情况调研统计后,将调研统计数据资料通报给市公安局澄海分局并建议该局落实有效的侦查、缉捕措施,最大力度将此类在逃人员缉捕归案,绳之于法。
  四、加强队伍管理,严肃办案纪律。一是印发《关于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严明纪律规矩、强化执纪问责的通知》,要求全市检察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要增强纪律意识和规矩意识,严格遵守纪律和法规,严禁违规过问、打探有关涉黑涉恶案件情况,向案件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传递信息、通风报信或泄露案件秘密,包庇纵容黑恶势力犯罪等13类行为,违者将一律先予暂停执行职务,再视情节轻重依据相关纪律法规进一步给予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提供坚强的纪律保障。二是认真开展内部涉黑涉恶或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自查自纠工作,要求包括临聘人员在内的全体检察人员填写自查表上报本单位纪检组监察室,对内部存在的涉黑涉恶苗头性问题早警示、早纠正、早处理,防止小错酿成大错。三是建立过问案件记录机制,在办理涉黑涉恶案件过程中,如有案件相关人员或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违反规定过问办案活动的,要求及时向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和本单位纪检监察部门报告,并填写《涉黑涉恶案件干预、插手、过问记录表》报市检察院扫黑办和本院纪检监察部门备案,切实做到“看好自家门,管好自家人,办好自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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