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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与传媒监督的发展和良性互动

时间:2013-08-31 17:47:47   字号: 放大 | 适中 | 缩小

魏勤洲

        【内容提要】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案件是媒体关注的热点和焦点。传媒的迅猛发展给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挑战,如何有效调整职务犯罪侦查与传媒监督的关系,已成为当前检察工作发展中面临的重要课题。笔者通过剖析当前检察机关与传媒的关系现状,阐述了职务犯罪侦查与传媒监督良性互动的理论基础及现实可能性,认为有必要加强检察机关与媒体的合作,构建良性互动、科学发展的侦查与监督关系,努力推动职务犯罪案件侦查工作的顺利开展,并充分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关键词】职务犯罪侦查 传媒监督 良性互动

        21 世纪以来,伴随着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信息传播方式途径发生了深刻变革,互联网迅速普及,微博、微信、视频等网络技术广泛应用,信息传播速度不断加快,传统媒体和网络媒介交互作用,对经济社会发展和执法办案工作产生了深远影响。特别是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案件,更是媒体争先传播的热点、焦点。司法实践中,媒体对检察机关侦查职务犯罪案件的报道,或者是正面的推动作用,或者是产生不良的影响。如何有效调整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工作与传媒监督的关系,已成为当前检察工作发展中面临的重要课题。笔者认为,有必要加强检察机关与媒体的合作,构建良性互动、科学发展的侦查与传媒监督关系,积极推动职务犯罪案件侦查工作的顺利开展。
        一、职务犯罪侦查与传媒监督关系的现状分析
        近年来,检察机关逐步推行阳光检务,主动接受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努力实现执法办案与传媒的良性互动。传媒对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活动的关注和监督,既有利于促进执法公正、提高办案效率,又有利于防止消极腐败现象的发生。但与此同时,也容易产生信息失实、监督失序、恶意炒作等不良现象,给执法公信和权威带来冲击。
        (一)职务犯罪侦查工作中检察机关与传媒的合作
        纵观我国职务犯罪侦查工作中检察机关与传媒两者的历史关系,以往二者联系并不密切。 近年来,在依法治国背景下,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深入推进,社会形态发生了巨大的变化,由熟人组成的乡土社会逐步转变为由陌生人交往为主导的市民社会,公民的权利意识和法治观念逐步提高。 传媒成为公民获取法律知识和信息的重要媒介。一个最突出的表现就是媒体舆论监督的自由,包括新闻媒体对社会各类事件包括查处职务犯罪案件的舆论监督。职务犯罪案件案情的特殊性和办案程序的法定性,使得侦查中涉及的案件情节及人权保障等问题自然成了媒体报道、舆论监督的焦点。为确保职务犯罪案件侦查严格依法,检察机关在司法实践中逐步重视加强与传媒的联系与合作,自觉接受传媒的监督,接受人民群众及社会各界的监督。2000年4月,最高人民检察院专门发出通知,要求各级检察院渎职侵权检察部门加强与新闻单位的联系与协作,以便新闻单位及时将发现和掌握的案件线索移送检察机关。同时强调,检察机关要自觉接受新闻媒体对检察工作的监督,要积极支持、配合媒体对有影响的重大、典型案件进行跟踪、连续报道。自2003年起,最高人民检察院与国家广电总局联合开设了《法治中国》电视栏目,针对社会正在发生的重要法治事件和人民群众关心的法治热点,深入办案一线,深度挖掘案件背景,客观展现案件全貌,为司法机关、社会团体和人民群众实践舆论监督和法律监督的有机结合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2013年1月,最高人民检察院通过了《关于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的规定》,统一建立全国行贿犯罪档案库,录入行贿犯罪信息,向社会提供查询,接受社会监督,有效遏制贿赂犯罪,促进诚信建设,服务经济社会科学发展。2013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首次采用全媒体直播的方式向社会各界即时传递发布会的信息,中央电视台进行现场直播,中央人民广播电台进行现场报道,人民网和、最高人民法院网和正义网通过网络进行图文直播,人民日报、新华视点、央视新闻、中国之声、人民法院报等微博进行微博播报。
        (二)职务犯罪侦查工作中检察机关与传媒的冲突
        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与传媒的关系,还是或多或少存在冲突。根据《刑事讼诉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检察机关的侦查对象主要是国家工作人员,这就决定了媒体对职务犯罪案件侦查工作的报道,与对普通刑事案件侦查工作的报道有着明显的区别,更容易产生冲突。(1)职务犯罪嫌疑人身份特殊,讯问难度大,传媒的报道有时会引起不良导向。由于职务犯罪嫌疑人的身份特殊,犯罪隐蔽性强,相对于暴力犯罪而言物证、书证较少,毁证灭迹更为容易,许多职务犯罪还是一对一的犯罪,没有第三人在场,这就使得职务犯罪案件侦查较为倚重犯罪嫌疑人的供述,许多关键证据要靠侦查讯问获得,讯问的检察官通常是也背负着巨大压力上阵。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传媒对职务犯罪案件侦查工作报道的范围、内容、事实依据等不当,就会在社会上引起不良舆论导向。(2)职务犯罪嫌疑人反侦查能力强,不易突破,传媒的报道有时会增加破案的难度。职务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通常都具有相当的社会经验,有一定的职务,反侦查能力强,对侦查人员一般的讯问技巧、讯问模式都较为熟悉,往往不易破案。传媒的报道,反而为犯罪嫌疑人提供了侦查信息,更为检察机关突破犯罪嫌疑人增加了难度。(3)职务犯罪案件相关佐证少,讯问技巧不易施展,传媒的报道有时会使案件前功尽弃。职务犯罪案件侦查讯问的一个重要特点,即是它的技巧性。在审讯的激烈对抗中,诚信只能是程序性的,即依法办案,而同时要采取一定的技巧使案件得以突破。如果这时传媒报道不当的话,可能会产生负面影响。(4)传媒与检察机关独立办案之间的关系纠结不清。随着传媒对司法案件的评论报道日趋增多,各种媒体抢先对案情做出判断,在监督司法的过程中与司法机关发生摩擦,导致媒体与司法之间的冲突关系凸显,媒体监督被质疑侵蚀司法独立。 与此同时,有的检察院出于对媒体监督影响独立办案的担忧,对媒体的评论报道进行限制,甚至以维护司法独立的名义排斥媒体。
        (三) 冲突产生的原因分析
        职务犯罪侦查工作中检察机关与传媒发生冲突主要基于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1)立法上的缺陷,主要是传媒法律渊源的不尽完善。《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这一关于言论自由的权利规定非常概括和抽象,没有明确指出权利行使的范围、方式和限度。我国尚未出台一部统一的《新闻法》,对众多具体的传媒活动只有原则性的规定。 在传媒的行业规范方面,对报道司法活动的时间、范围、方式等都没有具体规定,媒体在现实中经常无法可依,无法准确把握对案件报道的尺度。(2)传媒过于追求经济效益,导致对职务犯罪案件侦查工作报道的偏离。在司法领域,传媒肩负着法律宣传、法治报道和舆论监督的职责。 同时,传媒直接面向市场,收视率、点击率、发行率等经济效益成为传媒运作过程中追求的首要目标。传媒为了迎合受众的需求,着力追求司法内容的刺激性和司法过程的离奇性。传媒从业人员往往将焦点集中在职务犯罪案件案情的本身,很少甚至不提及案件所涉及的法理,再加上法律专业知识的缺乏,对法律条文的理解存在偏差甚至误解,断章取义现象时有发生,偏离了法律宣传和法治报道的应有功能。(3)传媒监督与独立办案关系的误读。传媒通常以道德化的视角来看待问题,与司法对正义的理解不同,往往忽视司法的特性和规律。而职务犯罪案件侦查是一项需要专门技术的司法活动,对事实的认定需严格遵守各项法律制度。传媒则不同,时效性的要求使传媒有时不可能保证所报道事项客观属实。“客观真实”与“法律真实”的差异往往会使传媒与司法在一些具体案件中发生巨大分歧。 (4)传媒工作者的素质参差不齐。传媒活动需要专门的技能,而传媒工作者的专业素质有高有低,法律知识熟知的程度也不尽相同,因此不能保证所有的报道都公正客观,也不排除个别从业者为了某种目的而故意歪曲事实的可能。实践中,一些传媒在报道中容易侵犯案件当事人的权利,如泄露他人隐私、不注意区分“犯罪嫌疑人”与“罪犯”等法律术语等。 
        二、职务犯罪侦查与传媒监督良性互动和发展的理论基础
        虽然职务犯罪侦查工作中检察机关与传媒之间的矛盾与冲突时有发生,但这种冲突还是有限度的,并没有达到水火不容、难以调和的失控境地。 这说明构建职务犯罪侦查与传媒良性互动的关系是存在现实可能性的,而且从理论上来讲,二者也存在相融、统一的基础。
        (一)传媒的本质属性决定了与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工作良性互动的可行性
        我国传媒结构沿着如下轨迹转化:从事业单位、事业编制、事业管理到事业单位、企业管理,最终朝着成立传媒集团,改制为企业,面向市场发展。 传媒渐渐摆脱了对政府补贴的依赖,取得了经济上的独立,业务上更加自主。现阶段,对公益性媒体一律实行国有制,对经营性媒体以及公益性媒体中被剥离出来的经营性资产则实行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的混合所有制;为保证党和政府对传媒业的绝对领导权,对新闻媒体的采编业务层次实行严格控制的准入制度,对与新闻采编关系比较接近的经营业务层次采取相对宽松的准入制度,而对远离采编业务的外围经营层次则实行完全放开的市场自由竞争制度。因此,我国传媒整体上呈现出半国家半社会属性,具有权利与社会权力的双重性质。一方面,传媒的国家属性,与检察机关行使检察权一样,也是要发挥国家机构的相关职能作用,共同维护国家秩序稳定,共同打击职务犯罪案件。另一方面,传媒的社会属性,是充当公民行使体制层面上政治权利的媒介,充当公民权利的代表,对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工作进行监督,共同推进公正执法。
        (二)职务犯罪侦查工作与传媒监督从哲学上看是对立统一关系
        哲学对立统一规律告诉我们:矛盾的双方总是在对立统一中无限发展下去。统一的双方往往在某些情况下会转向对立,而对立的双方往往在一定情境下又出现融合。尽管职务犯罪侦查工作与传媒监督现实中的对立较为明显,但是双方的对立,在某些情境下也会有转化为统一的现实性。现在要做的就是尽量营造两者可以融合协作的环境,从而为彼此之间的统一搭建平台。侦查作为司法过程的一个重要阶段,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步骤来搜集线索证据,查清案件事实真相,以追求法律上的公正。传媒则通过其宣传功能,传递信息,沟通情感,凝聚人心,以促进社会稳定。媒体通过大量正面的宣传报道,激发公众内心的价值标准来分辨对错,评判是非,引导广大民众谴责社会的丑恶现象,追求弘扬道德层面上的社会公正,二者的最终价值都在于追求社会公平正义。只不过一个是通过国家制定的法律法规来做出的具有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制度下的公正,而另一个则是个人道德评判或混有更多价值色彩评判的公正,也就是通常所说的言论自由权。
        (三)权利与权力相互统一与平衡的内在要求
        检察机关的权力由人大授予,对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而人大代表由选民选举产生,因此公民的选举权利是检察权力的渊源和基础,是一切权力来源于人民的真正含义。传媒的采访和报道权利则是公民有效行使选举权的保障。具体而言,公民和人大代表通过传媒的报道满足其对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知情权,只有在对司法知情的基础上,人大代表才可以在选举时有的放矢,不至于盲目投票。因此应该充分发挥传媒作为选民与人大代表、人大代表和司法权力间的媒介作用。要实质上保护公民的表达权,就必须保障传媒合法的表达权利,在此意义上传媒权利是公民权利的延伸。这就要求公权力的产生和运行应该是民主的、公开的,同时权力必须受到公民的监督。民主监督必须依赖于言论自由。传媒作为公民体制层面权利的保障和延伸,是公民行使权利的重要媒介。公民权利的保障有赖于传媒能够实现其功能,传媒实现社会功能的前提在于新闻自由,基于知情权而衍生的采访权、调查权等能够正常有效行使不受到侵害,检察机关有义务保障传媒权利的正确行使。
        三、完善职务犯罪侦查与传媒监督良性关系的具体路径
        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与传媒在现有关系的状态下,必须采取多方举措调和两者之间的矛盾,抑制两者的消极关系,实现两者间的良性运作状态。一方面,要坚持立足我国司法实践,及时总结自身经验,另一方面,也要注重吸收借鉴国外优秀经验成果,不断完善职务犯罪侦查工作与传媒监督的良性互动与发展。
        (一)推行阳光检务,落实检务公开原则
        检察机关务必充分认识全面推行阳光检务的重要意义,并进一步增强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透明度,自觉接受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监督,确保检察权在阳光下运行和正确行使,促进检察机关严格、公正、文明执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对职务犯罪案件侦查的公开,可以探索和推行以下方式:(1)建立和公布职务犯罪案件办理情况查询机制,设立专门的查询服务窗口,方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案件办理情况的查询申请,依法保障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2)进一步推行申诉、投诉制度。及时受理犯罪嫌疑人及其亲属的投诉、举报、申诉,并由专门部门及时办理、反馈。(3)建立和完善新闻发布会和新闻发言人制度,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发布重大职务犯罪案件查办的相关信息。(4)加强与媒体的联系沟通,加强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案件的宣传,及时、准确、正面报道检察执法办案工作,发挥主渠道作用。(5)加强检察互联网建设,并通过信息共享平台,加入政务网和人大网公开、公布职务犯罪侦查活动情况。(6)加强和改进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工作者的联络工作,定期通报职务犯罪案件查办情况,并做到经常化、规范化、制度化。(7)推行“检察开放日”制度。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党政机关、人大、政协、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新闻媒体等单位代表到检察机关,以图片资料、多媒体演示、座谈咨询、情况通报、参观走访等形式,让社会充分了解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工作。(8)充分发挥人民监督员、特约检察员、专家咨询委员的作用,主动接受他们对职务犯罪案件查办的全程监督,依法扩大他们的检务知情权和参与权,并通过他们加强与传媒的联系,拓宽检察机关接受监督的渠道。
        (二)建立职务犯罪侦查工作与传媒监督的沟通交流机制,实现良性互动
        从职务犯罪侦查工作中检察机关与传媒产生冲突的原因看,检察机关侦查部门与传媒缺乏良好有效的沟通是相当重要的因素之一。正是因为沟通交流的机会少,双方之间或囿于职业偏见,或囿于专业成见,或囿于行业壁垒,达成的共识少,矛盾冲突多。因此,应当努力去探索、创制侦查与传媒进行沟通的多种交流方式,消除隔阂与误解,并将侦查与传媒沟通、交流的多种形式制度化。 建立职务犯罪侦查与传媒的沟通交流机制,必须消除职务犯罪侦查与传媒的误解和隔阂,摒弃各自工作的错误认识,畅通交流渠道。(1)检察官要敢于同媒体打交道,通过与媒体记者沟通交流,了解媒体、熟悉媒体。检察官特别是职务犯罪案件侦查人员要处理好和媒体及其记者的关系,主动提供宣传报道的内容,主动接受传媒的监督。(2)在检察院和媒体间建立规范的信息交流渠道,不断向媒体及其记者提供新闻报道线索。尊重记者的采访权,为记者采访提供方便。有条件的检察院,可以向记者提供专门的工作室,定期为媒体及记者提供权威的职务犯罪案件信息。(3)建立信息应对机制。检察机关提供给媒体记者的有关职务犯罪案件的背景材料、新闻通稿必须客观真实。传媒发布职务犯罪案件信息要注意“三个结合”:检察院想说的、媒体关注的和老百姓关心的相结合。对于一些传媒炒作、偏离案件事实的报道,要建立完善的应对机制,及时纠正,及时消除负面影响。
        (三)制定传媒法律,规范媒体对职务犯罪案件的报道
        规范媒体对职务犯罪案件的报道,当务之急就是要制定《新闻法》。通过相关立法,将传媒与司法活动的关系合理化、法律化、制度化,明确界定传媒与司法部门的互动方式、范围与限度,为传媒与检察机关的良性互动提供法律依据。《新闻法》的内容必须涵盖:(1)明确传媒的新闻自由。新闻自由是公民体制层面权利即知情权、表达权和监督权的重要保障。要明确记者报道、评论和监督司法的自由,赋予记者采访的自由和权利。(2)明确传媒机构和从业人员的义务和责任。在明确新闻自由和权利的同时,有必要明确该权利的界限,超过这个界限就不受宪法和法律的保护。即:传媒在发布和传播职务犯罪案件信息过程中,不得发表煽动性言论分裂国家、颠覆政权和破坏民族团结;禁止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侵害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禁止散播谣言等。(3)规定相关救济程序。当媒体的新闻报道侵犯了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时,立法应赋予犯罪嫌疑人一定的救济途径,如提起申诉、侵权赔偿之诉、刑事自诉等;如对于违背无罪推定原则进行报道的,赋予犯罪嫌疑人申请发布指令,要求相关媒体停止侵权或者在公开媒体上澄清犯罪嫌疑人声誉的权利。
        (四)借鉴吸收,将职务犯罪侦查部门与传媒沟通交流的方式制度化
        职务犯罪侦查工作中检察机关与传媒的冲突是世界范围内的问题。各国由于司法制度、法治环境和价值观的不同,其处理方法也不同。考察各国在此方面的经验,对于构建我国媒体与司法的良性互动关系不无禅益。大陆法系国家的诉讼程序不实行陪审制,对舆论左右司法的顾虑远低于英美法系国家,大陆法系国家一般并不认为新闻报道对司法审判构成实质性影响。如,德国是典型的大陆法系国家,新闻自由是德国宪法规定的最高原则之一,德国法学界及司法界均对新闻舆论监督持开放态度。 英美法系国家在诉讼程序中的共同点是:陪审团主要负责对案件事实的认定,法官则主要负责法律适用。英美法系国家均对有关司法活动的新闻报道进行比较严格的限制乃至处罚。如,英国是世界上公认的司法对媒体监督控制比较严格的国家。国外司法与传媒关系带给我们三个方面的启示:(1)应对网络时代挑战,应加强司法正面报道,传递正能量,塑造国家形象,提高司法公信力。我国传媒如何报道职务犯罪案件侦查情况,特别是某些不廉洁现象、个别级别较高的官员贪腐个案,在网络时代对塑造我国国家形象至关重要。因此,要坚持正面宣传为主的方针,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对一些负面报道,要及时积极地与媒体沟通协调,力争把负面效果降到最低。 (2)检察机关同媒体之间要加强沟通交流,形成良性互动的合作关系。检察机关与媒体之间都必须认识到要增进了解,减少误解。检察机关要及时了解新闻媒体在报道职务犯罪案件时对侦查部门有哪些要求和建议,而媒体要及时掌握检察机关对新闻报道的规制。(3)规范传媒的报道规则要合理、具体和可操作。有力具体的规范,传媒工作者的采访、报道就有章可循。即便检察官拒绝传媒对职务犯罪案件的采访、报道申请,其理由也要合理、充分、具体。这些理由无论对于媒体记者还是社会大众都必须有很强的说服力。即使某些传媒工作者不理解检察院的做法,将其不满公布在互联网上,也不会引起公众的同情和回应。
        在开放、动态的社会环境和信息条件下,检察机关侦查活动对传媒有着巨大的吸引力,职务犯罪案件永远是社会舆论关注的热点。一个互动更加频繁、监督更加有序的职务犯罪侦查与媒体合作机制,必将有利于促进司法公正,也必将有利于新闻传媒事业的科学发展。加强检察机关与传媒的合作,构建良性互动关系,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这是时代发展的要求,更是检察官和各位传媒工作者的共同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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