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搜索

今天是:2024年04月26日 星期五

当前位置: 首页 > 检察业务 > 控告申诉检察 > 规章制度

关于广东省检察机关领导干部接访工作的意见

时间:2018-12-26 09:59:45   字号: 放大 | 适中 | 缩小

关于广东省检察机关领导干部

接访工作的意见

(200954日广东省人民检察院 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

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全省检察机关领导干部接访工作制度,提高信访工作效能,维护上访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共中央《关于领导干部定期接待群众来访的意见》及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检察机关领导干部接访是指检察长、副检察长及其他党组成员亲自接待群众,认真听取诉求,并依法予以处理的活动。 

  第三条 领导接访实行定期接访、重点约访和带案下访相结合的制度。

  第四条 领导接访活动每年不少于12天(次)。

  省检察院领导干部每月至少安排接访一天,具体接访方式和时间由接访领导确定。

  地市级和县(区)级检察院领导干部每月至少固定安排一天接访活动,接访时间和地点应当向社会公布。

  发生重大紧急的信访案件,领导应当亲临现场,亲自接访,妥善处理。

  第五条 接访范围:

  (一)法律规定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案件;

  (二)反映检察干警严重违法违纪的案件;

  (三)办理难度大,需要领导协调的疑难案件;

  (四)领导认为需要接访的其他案件和信访问题。

  第六条 信访人反映同一信访问题,如没有新证据而且处在同一诉讼程序的,领导接访的次数原则上以一次为限。

  第七条 领导接访的事务工作由控告(控申)检察部门商本院办公室统筹安排。控告(控申)检察部门应在每年12月底前制作次年的《领导接访工作安排表》,报本院领导和办公室,并指定专人做好领导接访的联络、记录和跟踪反馈等工作。

  第八条 领导接访地点一般在检察院接访室进行;案件涉及的部门负责人和控告(控申)检察部门负责人应当到场协助接访。

  第九条 接访要求:

  (一)热情接待群众。要把接待群众来访作为检察机关领导干部密切联系群众、关注民生的重要方式,把接待群众来访的过程作为思想教育和政策法制宣传的过程,带着责任和感情认真听取来访群众的诉求,耐心细致地做好释疑解惑和情绪疏导工作;

  (二)严格依法办案。对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信访案件,要责成承办单位或部门依法及时办理,主动听取办理情况报告,研究“案结事了”措施,促使信访人息诉罢访;

  (三)强化思想疏导工作。对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明确,群众诉求依法按政策不能解决的,要做好耐心细致的解释工作,取得群众的理解和支持,同时责成相关业务部门抓紧研究,提出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意见和建议。对无理缠访闹访和有违法行为的,要加强法制教育。对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责成有关部门与公安机关联系,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四)对案件终止于检察环节、生活特别困难的刑事被害人及其近亲属,要研究采取司法救助或协调当地政府部门实施帮扶等措施,解决信访人的临时生活困难问题,促使其息诉罢访;

  (五)带案下访应坚持及时就地化解矛盾的工作原则。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信访工作原则,充分依靠当地党委和政府的支持,努力把矛盾化解在基层,把问题解决在当地;

  (六)省、市检察院领导带案下访应坚持重点推动与全面推进相结合。在解决个案的同时,应当指导当地检察院及时就地化解矛盾,查找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从源头上避免和减少涉检信访的发生,推动各项检察业务工作全面发展。

  第十条 领导定期接访安排:

  领导定期接访的,每次接访时间应当至少提前五天向社会公布。控告(控申)检察部门在平时接访工作中,应当注意排查筛选重要信访案件,可以预约信访人在领导接访日来访。

  第十一条 领导预约接访安排:

  (一)控告(控申)检察部门的工作人员主要根据轮值领导分管的业务,结合信访工作具体情况,筛选接访对象,拟定需要领导接访的人员名单,并提供有关信访材料,报控告(控申)检察部门负责人审批;

  (二)将接访对象的基本情况、诉求及主要案情、原案办理情况等形成书面报告并附有关信访材料呈接访领导审阅;

  (三)将上述报告和信访材料复印件移送协助接访部门。协访部门负责人应全面了解案件情况并拟定调处方案,及时与控告(控申)检察部门沟通反馈,共同做好协访工作;

  (四)领导确定接访日期后,控告(控申)检察部门将具体接访时间、地点提前三天通知协访部门负责人和接访对象。

  第十二条 带案下访安排:

  (一)接访领导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带案下访。领导确定带案下访日期后,控告(控申)检察部门应提前三天通知下访地检察院;

  (二)省、市检察院领导带案下访,本院控告(控申)检察部门和案件涉及部门应当派员共同陪同下访,接待地点一般选择信访人住所地或案件管辖地检察院,当地检察院应做好准备工作,其院领导应协助接访;

  (三)县级检察院领导带案下访,可以到信访人住所地或案发地乡镇、街道进行。

  第十三条 接访案件的办理:

  (一)控告(控申)检察部门指派专人,根据接访领导的批示,按程序向下一级检察院或本院有关部门交办或移送;

  (二)下级承办单位或本院承办部门应当认真审查信访材料和诉求,按照首办责任制的要求,依法及时办理;

  (三)下级承办单位应在收到交办函之日起三个月内将办理情况或结果书面报告交办单位的控告(控申)检察部门。本院承办部门应在收到移送函之日起三个月内将办理情况或结果书面报告接访领导,并向控告(控申)检察部门书面反馈。重要情况随时报告或反馈。不能按期办结的,应书面报告原因,控告(控申)检察部门专人督办、催办;

  (四)下级承办单位三个月未报告办理情况的,控告(控申)检察部门要及时督办、催办,协访部门应给予积极配合;

  (五)对下级承办单位报送的案件报告,控告(控申)检察部门要认真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书面报告接访领导并通报协访部门或相关业务部门。

  第十四条 除依法应由承办部门直接答复的案件外,控告(控申)检察部门应将案件的办理结果及时答复上访人。本院承办部门或协访部门应当与控告(控申)检察部门共同做好信访人的息诉罢访工作。

  第十五条 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各地检察院在贯彻执行本意见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应及时层报省检察院。


1538123733917953.png

地址:广东省汕头市黄山路28号

电话:0754-88927500 传真:0754-88927711

Copyright © stjcy.gov.cn All Rights Reserved.

粤ICP备 19141064号

webrecord.png粤公网安备 4405070200046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