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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检察院出台规范性文件落实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

时间:2013-12-03 10:00:30   字号: 放大 | 适中 | 缩小

    近日,市检察院制订《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实施细则(试行)》,对全市检察机关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工作进行规范、指引,为帮助失足未成年人回归社会做好相应基础工作。
    一、明确犯罪记录封存适用对象。犯罪记录封存,适用于犯罪时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免于刑事处罚、被不起诉的未成年人。在十八周岁前实施犯罪行为,在十八周岁后继续进行的,或者在十八周岁后又连续犯罪的,不适用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
    二、明确封存前的保密及权利告知等工作。人民检察院启动犯罪记录封存程序前,对涉案未成年人的资料、信息予以保密,不得公开或者传播犯罪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图像以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信息资料,不得违反规定向办案以外的单位和个人提供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或者提供有犯罪记录的证明。共同犯罪的案件,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受案登记、讨论案件笔录应当与成年人犯罪案件分别登记、分别记录、分别保管。对相应成年人犯罪案件,在讨论案件笔录记录、文书制作等方面一般采取“代称”等方式表述避免泄露涉案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姓名等信息资料。人民检察院在受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后三日内,向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送达权利义务告知书时,应当明确告知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未成年人享有犯罪记录封存的权利,以及在入伍、就业时免除前科报告义务的权利。
    三、明确封存程序启动的时间。人民检察院收到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或收到人民法院对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通知后,经审查认为符合犯罪记录封存条件的,应在十日内作出封存犯罪记录的决定,并送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时通知侦查机关、报送、移送案件的其他检察机关启动相应程序,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人民检察院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应当自向被不起诉人宣布不起诉决定后,且被不起诉人、被害人或被害人近亲属未在期限内提起申诉的确定之日起十天内作出对相关记录予以封存的决定。
    四、明确犯罪记录封存的内容及方式。封存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内容包括受案登记、讨论案件笔录、社会调查报告、帮教记录、审查逮捕卷宗、审查起诉卷宗、工作文书、检察信息系统案卡以及其他涉及未成年人犯罪记录的资料。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拟封存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卷宗等相关材料装订成册,或装入相应证据袋,建立专门的未成年人犯罪档案库,并贴注有“犯罪记录封存”特有标示,由专人对决定封存的未成年人犯罪档案进行管理,执行严格的保管制度。未入卷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相关材料,需要保存的,装订成册并贴注“保密”标识,加密保存;不需要保存的,集中销毁。
    五、明确犯罪记录的查询条件与程序。除司法机关因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以外,人民检察院不得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提供封存的犯罪记录,也不得提供未成年人有无犯罪记录的证明。司法机关或者有关单位需要向人民检察院查询未成年人犯罪记录的,应当书面提出申请,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七日内审查是否符合国家规定并报主管检察长审批。符合规定的,作出许可决定,并应当要求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对查询的犯罪记录予以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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