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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阳区检察院依法对一名涉嫌交通肇事犯罪的未成年人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时间:2016-07-18 19:48:02   字号: 放大 | 适中 | 缩小

    今年以来,潮阳区检察院认真贯彻落实上级检察机关关于“未检工作推进年”的部署要求,不断强化对涉罪未成年人的教育挽救工作。近日,潮阳区检察院依法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郑某镔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该案于2016年5月12日由潮阳区公安分局移送潮阳区检察院审查起诉。经查,2015年8月,犯罪嫌疑人郑某镔无证驾驶一辆无牌号二轮摩托车从潮阳区谷饶镇屯内往深洋村方向行驶,途经潮阳区谷贵路谷饶镇深洋路段时,与被害人朱某甲、朱某乙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致郑某镔及朱某甲、朱某乙均倒地受伤,其中朱某甲构成重伤。经交警部门勘查认定,郑某镔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朱某甲应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潮阳区检察院在审查过程中发现该案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可依法提起公诉,但考虑到郑某镔犯罪时未满18周岁,其行为系过失犯罪,主观恶性较小,情节轻微,且有自首情节,案发后双方达成调解,被害人申请不追究郑某镔的刑事责任,该院本着“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和《关于进一步加强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的决定》中“少捕、慎诉、少监禁”的原则,致力于感化、挽救未成年人,给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改过自新的机会,遂依法对犯罪嫌疑人郑某镔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在不起诉决定宣布后,该案犯罪嫌疑人郑某镔的家属感谢检察机关依法对郑某镔的从宽处理,向潮阳检察区院赠送一面“公平正义,尽职为民”的锦旗,并表示以后将加强对孩子的管教监督工作,该案的处理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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