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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工作办法(试行)

时间:2018-12-26 17:40:45   字号: 放大 | 适中 | 缩小

汕头市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工作办法(试行)

 

(2010年11月23日检察委员会第24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案件管理的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院工作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制订本办法的目的是通过规范办案管理流程,加强内部监督,促进执法水平与案件质量的提高。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案件管理工作,是指以广东省检察机关案件流程管理系统(以下简称案管系统)为操作平台,通过对纳入案管系统内的案件进行统一管理和监督,进一步推进检察业务的信息化和规范化。
   
第四条  案件管理工作遵循管理高效、监督有力、参谋到位、服务便捷的原则,以期达到集中受理、统一进出、流程管理、动态监督的案件管理目标。
   
第五条  本院案件管理科(以下简称案管科)是案管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案件的受理、分流、移送及备案;负责赃证款物管理;负责案件数据出入口;负责对办案流程进行监督;负责办理辩护人和诉讼参加人阅卷事务;负责案件信息查询等事务。
   
第六条  根据职能需要,案管科设收案管理员、送案管理员、赃证款物管理员、流程管理员、统计管理员、综合查询管理员等职位。
   
收案管理员负责对案件进行受理、录入、分案、卷宗领取、文书扫描等工作。
   
送案管理员负责对卷宗、随案法律文书等进行送达。
   
赃证款物管理员负责对涉案的赃证物进行接收、在库管理以及移送处理。
   
流程管理员负责对案件的程序流转进行动态监控、期限预警等。
   
统计管理员负责本院案件统计及其监督、指导工作。
   
综合查询管理员负责提供案件信息查询和辩护人及诉讼参加人阅卷管理等服务。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业务部门包括反贪局、反渎局、侦监科、公诉科、控申科、民行科、监所科等。
   
其他部门经授权或分工调整办案的,根据案件性质参照相应部门的管理办法实施。
   
第八条  本办法所称侦查机关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局、海关缉私局、省边防总队海警二支队。
   
第九条  案管科在履行相关职责时,根据需要可以请求相关部门协助,相关部门应予以支持和配合。
   
第十条  案管科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工作规定,严禁泄露国家秘密以及检察工作秘密。

 

第二章  案件管理

 

第一节  管理范围

 

    第十一条  侦监类案件自受理始纳入案管科管理:
    (
)审查逮捕案件;
    (
)复议、复核案件;
    (
)立案监督案件;
    (
)提前介入案件;
    (
)延长羁押期限案件;   
    (
)侦查活动违法监督案件:
    (
)请示案件(下级人民检察院报送的请示案件和本院决定报送的请示案件);
    (
)备案案件;
    (
)其他侦监案件。
   
第十二条  公诉类案件自受理始纳入案管科管理:
    (
)审查起诉案件;
    (
)复议、复核案件;
    (
)上诉案件;
    (
)抗诉案件;
    (
)再审案件;
    (
)自侦不诉报批案件;
    (
)请示案件(下级人民检察院报送的请示案件和本院决定报送的请示案件);
    (
)移送管辖案件;
    (
)备案案件;
    (
)发回重审案件;
    (
十一)其他公诉案件。
   
第十三条 自侦类案件自立案后纳入案管科管理:   
    (
)本院侦查的职务犯罪案件;
    (
)下级人民检察院请示的职务犯罪案件;
    (
)上级人民检察院交办的职务犯罪案件。
   
第十四条  控申类案件自立案后纳入案管科管理:
    (
)刑事申诉复查案件;()刑事赔偿案件。    
   
第十五条  民行类案件自立案后纳入案管科管理:
    (
)民事行政申诉案件;
    (
)上级人民检察院交办、转办、督办的案件;
    (
)提请或建议提请抗诉的案件;
    (
)其他民事行政案件。
   
第十六条  监所类案件自立案后纳入案管科管理:
    (
)刑罚执行和监管执法活动中发生的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案件;
    (
)监所科办理劳教人员犯罪、服刑罪犯重新犯罪案件的批捕、起诉程序按照本办法相关章节的规定办理。

 

第二节 案件受理

 

    第十七条  案管科收案管理员对所受理案件的卷宗、随卷法律文书进行核查与接收。
   
第十八条  侦查机关、人民法院、其他人民检察院和本院自侦部门送达的法律文书和相关材料,由收案管理员进行接收。
   
第十九条  收案管理员受理移送的侦监类、公诉类案件时应予以审查:
    (
)是否属于本院管辖范围;
    (
)是否在法定期限内移送;
    (
)卷宗材料是否齐全,法律文书是否盖章;
    (
)法律文书是否有电子文档;
    (
)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是否在案及采取强制措施情况;
    (
)公诉案件赃证款物随案移送的情况。
   
第二十条  符合接收标准的案件,收案管理员予以受理,打印《受理回执》;不符合接收标准的,由收案管理员打印《不予受理通知书》,连同卷宗等材料退回移送单位。
   
第二十一条  自侦类、控申类、民行类和监所类案件,由业务部门自行受理,在案管系统内填写案卡和制作文书,并于立案当日将相关法律文书送案管科登记。
   
第二十二条  收案管理员受理案件后,一般应当日完成信息录入并通知业务部门领取卷宗,按要求业务部门应当日领取。逾期领取的,以通知时间为移交时间。

 

第三节  案件分配

 

    第二十三条  收案管理员通过案管系统设定的自动分案规则,将侦监类、公诉类案件分配给业务部门承办人。
   
第二十四条  侦监部门负责人对以下案件可在收到分案结果的二日内调整承办人:
    (
)提前介入的案件;
    (
)追捕同案犯的案件:
    (
)下级人民检察院书面请示案件;
    (
)复议、复核的案件;
    (
)上级人民检察院交办、督办案件;
    (
)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
    (
)因其他特殊情况需指定办理的案件。
   
第二十五条  公诉部门负责人对以下案件可在收到分案结果的二日内调整承办人:
    (
)提前介入的案件;
    (
)追诉同案犯的案件;
    (
)下级人民检察院的抗诉案件、请示案件和上诉二审开庭的案件;
    (
)复议、复核的案件;
    (
)根据级别管辖需交下级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案件;
    (
)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
    (
)涉及当事人上访的案件;
    (
)因违规违纪办案而需要更换承办人的案件;
    (
)因其他特殊情况需指定办理的案件。
   
第二十六条  选择第二十四条第()项、第二十五条第 ()项作为变更理由的,应说明原因并经业务部门的院分管领导审批。
   
第二十七条  承办人因公外出或休假可能影响案件分配的,应填写《暂停案件承办人分案申请表》,提前一日通知案管科。期间,案管科对该承办人不再分案。
   
第二十八条  各部门负责人应严格使用案件分配的变更权限,未经审批不能授权他人使用。
   
第二十九条   侦监部门、公诉部门超出规定变更期限,仍需变更承办人的,应书面说明原因。案管科负责人审核后认为理由成立,经院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进行变更。
   
第三十条  自侦类、控申类、民行类和监所类案件的分配,由各科室自行确定。

 

第四节  信息录入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中的信息录入是指对案管系统内的案件的信息进行录入。
   
第三十二条  侦监类与公诉类案件,由收案管理员负责录入受理信息。
   
第三十三条  自侦类、控申类、民行类和监所类案件的信息录入,由各相关部门自行完成。
   
第三十四条  业务部门承办人未按规定进行相关信息录入的,在案管系统内视为未结案件,经案管科督促,业务部门必须及时补录完整。

 

第五节 案件移送及文书送达

 

    第三十五条  案管科送案管理员负责移送案件的审核和送达。
   
送案范围是已经结案(含退查、交办)的送往本市侦查机关、人民法院、其他人民检察院和本院业务部门等的案件卷宗、随卷法律文书、换押证及赃证款物等;需送往省院的案件卷宗、法律文书及相关材料由各业务部门自行送达。 
   
第三十六条  案件办理完毕后,各业务部门应预留必要时间,于期限届满前将案件的卷宗材料等移交案管科。
  
侦监类案件最迟于期限届满前当日上午移交;其他业务部门案件于期限届满前二日移交,特殊情况提前预约。
   
第三十七条  送案管理员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通知业务部门补充相关材料或完成流程操作:
    (
)未完成案管系统规定的流程操作;
    (
)卷宗材料、法律文书不齐备;
    (
)公诉类案件承办人对随案移送的赃证款物未提出处理意见。

 

第三章 赃证款物的管理

 

第一节  赃证款物受理

 

    第三十八条  案管科赃证款物管理员负责本院自侦部门和侦查机关、其他人民检察院等随案移送的赃证款物管理工作,计财科赃款专管员负责接收移送的赃款并存入本院专用账户。
   
第三十九条  本院自侦部门扣押的赃证物应在三日内移送案管科,需要鉴定、估价的除外;赃款由自侦部门移交本院计财科后,收据移交案管科;侦查机关和其他人民检察院等单位应随案移送赃证款物,不能随案移送的,应向案管科说明情况。
   
第四十条  赃证款物管理员受理赃证物时应核查以下内容:
    (
)赃证物是否与随案移送的清单相符;
    (
)赃证物清单是否详细写明实物特征;
    (
)密封物品是否附有被扣押人的签名或盖章,透明袋及封口是否完好;
    (
)需要鉴定、估价的赃证物,是否附有法定部门的鉴定、估价证明文件。
   
第四十一条  赃款专管员、赃证物管理员受理赃款时应核查以下内容:
    (
)赃款是否按币种分类存入本院专账;
    (
)赃款移送清单是否写明被扣款持有人姓名、币种和数额。一人多币种的是否逐项开列;一案多人的是否分别制作清单;
    (
)作为证据使用的钱币,无法存入账户的,密封后由案管科存入保险柜保管。
   
第四十二条  审查后符合接收条件的赃证物,由赃证款物管理员与移送人在移送清单上签字,清单一式三份,一份留存案管科,一份交移送部门,一份随案附卷。
   
审查后符合接收条件的赃款,凭银行的现金存款单或转账单,由计财科开具一式五联的收据,一联存根,二联交移送单位、被暂扣(冻结)财物单位或个人,三联由计财科作会计记账凭证,四联随案附卷,五联案管科保管。
   
不符合接收条件的赃证款物,应要求移送单位补正后再行接收。

 

第二节  赃证款物查询、调取

 

    第四十三条  赃证款物管理员对赃证物应进行拍照,信息录入案管系统,赃证实物粘贴条形码,便于随案流转时查询、调取。
   
赃证款物管理员及计财科暂扣款专管员应定期、逐笔核对赃款情况。
    
第四十四条  本院或外单位人员需要查询、调取赃证款物的,应向案管科提出书面申请,并经院分管领导批准。加封的款物启封时,业务部门、案管科应同时派员在场,并应当有见证人或持有人在场,当场查验。归还时,应当重新封存,由管理人员清点验收,案管科应当对调用和归还情况进行登记。

 

第三节  赃证款物处理

 

    第四十五条  公诉类案件的赃证款物,根据案件的处理结果作如下处理:
    (
)需要移送法院的,案管科应将赃证款物与清单随案同时移送;
    (
)需要移送下级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案件承办人应及时移送法律文书和移送清单,案管科将赃证款物随案移送;
    (
)依法应当返还被害人或者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报公诉部门的院分管领导审批,经案管科负责人核对,对赃证款物作相应处理。
   
(四)需要销毁、上缴国库的,诉讼程序终结后,报公诉部门的院分管领导审批,经案管科负责人核对,对赃证款物作相应处理。
   
第四十六条  自侦类案件的赃证款物,按照不同情况作如下处理:
    (
)需要移送公诉部门的,案件承办人应填写《移送物品清单》,经自侦部门负责人审批后,由案管科随案移送《移送物品清单》;
    (
) 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需要退还当事人的,报自侦部门的院分管领导审批后,经案管科负责人核对,对赃证款物作相应处理。
   
第四十七条  判决生效后,业务部门对赃证款物应在三十日内作出处理,情况特殊的,经院分管领导决定,可以延长三十日。

 

第四章  案件数据统计管理

 

    第四十八条   案管科统计管理员负责本院的案件统计服务、指导与监督工作。
   
第四十九条  统计管理员应完成本院月度、季度、年度统计报表的填写、汇总,以及对各基层检察院统计报表的审核。
   
第五十条  统计管理员负责对案管系统内各类案件登记卡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进行核查。
   
第五十一条  案管科是案件数据出入口的责任部门,案管系统产生的有关数据,业务部门需对外报送或在本院公布的,须经统计管理员的核对。
   
第五十二条  统计管理员应及时掌握各类案件的办理情况,以制作统计分析、专题分析和调查分析等方式,为领导及业务部门提供参考。
   
第五十三条  因工作需要,本院工作人员经所在部门负责人和案管科负责人同意,可以向统计管理员查询相关案件信息、统计数据。

 

第五章  案件流程的监控管理

 

    第五十四条  案管科流程管理员按照权限配置,负责对案管系统内各类案件的流程进行全程动态监控、预警提示、跟踪监督、权限管理等。
   
第五十五条  流程管理员根据案管系统内各类案件的预警提示,督促承办人按时办结案件。
   
第五十六条  流程管理员对本院业务部门、案件承办人在办案流程中出现的以下行为进行监督:
    (
)超出法律规定办案期限仍未办结案件的;
    (
)赃证款物未及时提出处理意见或处理程序有误的;
    (
)法律文书使用不当或错漏明显的;
    (
)未经审批或授权将案管系统权限让与他人使用的;
    (
)案管系统内未进行相关操作导致案件流程缺失的;
    (
)未按规定,在案管系统内变更案件承办人的;
    (
)未录入案件登记卡或延长审批信息导致案管系统显示超期的;
    (
)未按规定及时报送案管科登记备案信息的;
    (
)其他违反办案程序的情况。
   
第五十七条  流程管理员在流程监控中发现侦查机关、人民法院出现以下行为的,应督促本院业务部门、案件承办人履行相关监督职责:
    (
)已批捕的案件超出侦查羁押期限,侦查机关未变更强制措施或办理延长羁押审批手续且未移送起诉的;
    (
)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超出侦查期限,侦查机关未重报的;
    (
)提起公诉的案件超出审理期限,人民法院未办理延长审限手续的。
   
第五十八条  发现第五十六条或第五十七条情形的,流程管理员应向相关业务部门及承办人了解情况,并视情况制作《案件流程监控通知书》、《案件流程超期通知书》,经院分管领导审批后,发送相关业务部门。
   
业务部门接到通知后,应在三日内将查明情况及处理结果书面反馈案管科。逾期回复又不作说明的,流程管理员应及时报院分管领导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层报检察长审批,移交本院检务督察室处理。
   
第五十九条  收案管理员、送案管理员、赃证款物管理员、统计管理员在履行工作职责时,发现相关部门与人员有违反办案程序情况的,应及时告知流程管理员,由流程管理员统一处理。
   
第六十条 应用案管系统时 ,各业务部门有应用维护与后台调整要求的,须填写《案件管理系统应用申请表》,由案管科审核后会同技术科办理。
   
第六十一条  案管系统的权限划分、授权、申请以及管理等工作按照《汕头市人民检察院案管系统权限管理规定》(试行)执行。

 

第六章  案件信息查询

 

    第六十二条  案管科综合查询管理员负责管理案件信息查询工作。
   
第六十三条  案件信息查询是指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在检察环节为辩护人和诉讼参加人以及其他社会公众提供查询案件信息服务。
   
第六十四条  案件信息查询范围为本院办理的依法可以公开的案件,查询内容为案件在检察环节各阶段的基本信息。
   
案件信息查询如需限制或扩大范围与内容的,应经该类案件的院分管领导审批。
   
第六十五条  案件信息查询采取窗口查询、电话查询和网上公开查询三种方式。
   
窗口查询是指在本院案管科服务窗口的电子触摸屏上进行查询。
   
电话查询是指通过本院案管科的专用电话(0754—88927100),由综合查询管理员进行案件信息查询。
   
网上公开查询是指查询者直接通过汕头检察网(http://www.stjcy.gov.cn 上的案件信息查询系统进行查询。

 

第七章  律师阅卷管理

 

    第六十六条  案管科综合查询管理员负责律师阅卷管理工作。
   
第六十七条  律师阅卷是指按照法律规定,自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辩护律师有权查阅、抄摘、复制与案件有关的诉讼文书及案卷材料。
   
第六十八条  自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辩护律师需要阅卷的,统一由案管科受理,综合查询管理员负责受理申请和资格审查。
   
第六十九条  律师提出阅卷申请的,应提前预约。案管科应及时与业务部门联系,确定阅卷时间,三日内安排律师阅卷,并向业务部门发出《调取卷宗通知书》,通知案件承办人将卷宗送至案管科。
  
其他辩护人提出阅卷申请的,由案管科征得相关业务部门同意后参照律师阅卷管理规定进行阅卷安排。
   
民行类案件立案后,诉讼参加人提出查阅案件材料的,由案管科征得相关业务部门同意后,参照律师阅卷管理规定进行阅卷安排。
   
第七十条  辩护律师查阅卷宗时,案件承办人应按时将卷宗送至本院律师阅卷室。律师阅卷完毕,卷宗由承办人带回,须复印的案件材料由案管科复印,经加盖案管科查询专用章后交给律师。

 

第八章  安全保密工作

 

    第七十一条  案件管理使用的专用电脑及存储介质不得带离案管科大厅;确因工作需要需暂时带离的,需经部门负责人批准。
   
第七十二条  为防范计算机病毒入侵,不得擅自使用案件管理专用电脑及存储介质连接互联网和其它未经批准的网络
   
第七十三条   案管科服务窗口及律师阅卷室应安装必要的监控设备,同时建立应急联动机制,及时处置工作中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

 

第九章   

 

    第七十四条  本办法由汕头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七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11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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