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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场里程碑式的变革中继续做优刑事检察工作

时间:2020-04-11 00:00:00   字号: 放大 | 适中 | 缩小

钟剑煌

  2018年开始,最高人民检察院开展了一场以内设机构改革为突破口,“四大检察全面协调充分发展”为路径,“落实、稳进、提升”为主题的新时代检察改革。经过一年多的深入调研、广泛论证,自检察机关恢复重建以来规模最大、调整最多、影响深远的改革宏伟画卷基本轮廓展现在人民眼前、进入公众视野。中国人民大学陈卫东教授评价说这场改革说道:“这场改革不是简单的修修补补,而是大刀阔斧,是职能、人员按照职业化、专业化进行的重新整合”。正因为如此,这一改革也被誉为是“动筋骨触灵魂”的一场重塑性变革!

  “四大检察”改革中真正对检察业务理念、逻辑思路产生根本性影响的则是刑事检察的改革。整合侦监和公诉部门改而按照犯罪类型重组检察部门,不仅仅是名称的变化,更是具有深刻的司法理念转变。

  刑事检察机构的调整体现了刑法逻辑取代刑事诉讼法逻辑。改革前,检察机关内设机构基本依照组织法逻辑和诉讼法逻辑来设定,在刑事检察领域是按刑事诉讼法逻辑(按照诉讼流程、阶段、发展顺序)建构内设机构并分别配置办案人员的。改革后,诉讼流程分工合并为由同一部门、同一办案组、同一检察官全程负责,实行“捕诉一体”。这一变革,体现了检察机关追究犯罪根本思路上的变化,按照犯罪类型来组建检察机构,突出了刑法意义上的专业化思维,更有利于办案人员更深入地了解具体犯罪行为、加深对犯罪本质的理解,更有利于提升各个内设机构的刑法专业化水平和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更有利于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实现打击犯罪和保障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的有机统一。同时按照犯罪大类进行内设机构设置,也有利于形成公检法三家内设机构逻辑的一致性,便于在诉讼活动中实行对接。

  刑事检察机构调整实行“捕诉一体”更有利于落实司法责任制。刑事检察由诉讼法逻辑转变为刑法逻辑是内在理念的转变,而“捕诉一体”则是这种内在转变的制度载体。实行“捕诉一体”后,一个案件由同一办案组或检察官负责到底,“谁办案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的责任判断清晰,避免了以前侦监、公诉人员对案件质量问题职责不清,更有利于司法责任制落实。

  根据“四大检察”的不同现实情况,最高检对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检察分别提出了“做优”“做强”“做实”“做好”的不同要求。刑事检察强调要“做优”,一方面是对改革前刑事检察工作本身做得较好的肯定,另一方面也说明刑事检察工作仍有不“优”之处,仍有较大上升空间,做优刑事检察工作任重而道远。

  要认识到刑事检察的重要性并没有因改革而削弱,坚定做优刑事检察的信念。改革所强调的刑事、民事、行政和公益诉讼检察全面协调充分发展,并不是说各项检察工作获得等量发展,也不意味着刑事检察工作量会减少,更不意味着刑事检察的重要性会因此削弱。从业务总量来看,刑事检察工作面广、量大、案件类型多,数量上肯定会远远超过其他检察工作;从机构设置来看,以最高检为例,除了实行“捕诉一体”的第一至第四检察厅外,负责刑事执行检察业务的第五检察厅、负责未成年人检察业务的第九检察厅、以及受理向最高检控告和申诉的第十检察厅,都属于刑事检察业务,改革后刑事检察业务部门还有七个,仍然占据着主体地位,并不比改革前少,重要性不言而喻。因此,做优刑事检察,首先需要对变革后的检察业务有深刻的认识,树立正确的“刑事检察观”,不能因为强调四大检察“全面”发展而对刑事检察业务产生松懈心理,要有攻坚克难的决心和信念。

  要认识到刑事检察内部仍有发展不平衡的问题,推动各项刑事检察工作协调发展。刑事检察工作涉及的程序多,目前侦查监督、审查起诉、提起公诉等刑事检察业务做得好、做得优;但审判监督、补充侦查、受理申诉、刑事执行监督等方面相对而言仍然较弱。因此需要清醒地看到,并非各项刑事检察工作都获得良好的发展,最高检提出的“全面协调充分发展”理念同样适用于刑事检察内部各项具体业务。要推动刑事检察工作协调发展,就要在审判监督、补充侦查、刑事执行等领域提高检察业务能力和资源投入。特别是此次刑诉法修改涉及调整人民检察院侦查职权、完善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建立刑事缺席审判制度等内容,均与刑事检察工作密切相关。应当以此为契机,把握发展机遇,积极推动修改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各项制度在刑事检察工作中落实落地,促进各项“新旧”刑事检察业务全面协调充分发展。

  要认识到刑事检察业务的调整提出了专业化的要求,进一步加强检察队伍建设。改革后“捕诉一体”的刑事检察办案模式对检察人员的岗位素能、业务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原先侦查监督部门的检察人员要学会弄懂出庭公诉,公诉部门也要参与案件的审查逮捕,检察人员的工作不再是零散和阶段性的,而是贯穿检察环节的全过程,刑事检察工作的广度和深度都有新要求。在案多人少的根本局面没有改变,而检察业务难度、广度、深度又大大提升的情况下,对检察人员的水平就提出了更高要求。因此就特别需要优化队伍专业结构,深化检察教育培训改革,着力培养专业能力、弘扬专业精神,进一步提升队伍职业素能,激发检察人才活力,形成人人成才、人尽其才的良好环境。

(作者系汕头市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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