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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责任制改革背景下检委会运行机制改革配套制度的完善

时间:2016-08-21 11:20:45   字号: 放大 | 适中 | 缩小

张宇勋

 

检察委员会(以下简称检委会)制度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我国整个司法制度中,没有哪一项具体的制度能够像检委会制度那样处于“牵一发而动全身”的关键地位。①在当前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的背景下,检察委员会运行机制改革有必要着眼于完善配套机制,构建一个科学、民主、高效的检委会运行系统。

一、司法责任制背景下检委会的职能要求

(一)准确区分检委会与党组会、院务会的职责范围

对于党组会、院务会、检委会的职责,《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工作规则》有具体规定,党组会的职能主要是传达、学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的决策部署,研究制定年度和阶段性检察工作、党建、队伍建设等工作;院务会的职责则主要是传达贯彻上级院、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的有关重要会议精神和讨论全院工作计划、协调本院各部门工作等;检委会的职责主要侧重于业务决策和指导,例如审议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规范性文件、审议有重大社会影响或重大意见分歧的案件等等,检委会是检察机关的最高业务决策机构。因此,必须厘清三者的职责,明确三者的议事范围、相互关系,避免行政式讨论和审批成为检察办案的主要流程。检委会要定位好自身职能,加强业务建设,在研究决定个案的同时,充分发挥自身宏观指导、议事决策以及业务管理等职能。

(二)厘清主任检察官与检委会的关系

一是要明确主任检察官和检委会的职责,严格按照《关于完善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等相关规定确定主任检察官和检委会的职责,并细化各业务岗位、检察长、副检察长、主任检察官、其他检察官的办案权限,对属于主任检察官管理权限的内容,不允许提请检察长或检委会审议,主任检察官必须自行做出决定并承担相应责任;由检委会决定的案件,主任检察官只对提请审议的案件的事实和证据负责,检委会对决定承担相应的责任。二是要严格主任检察官的议题报告形式和标准,对提请检委会审议的案件,要根据相关规定制作议题报告,写明提请审议的承办人、提请审议的问题、主任检察官意见、检察官联席会议意见等。

(三)突出检委会的宏观指导职能

检委会应加强对检察工作中带有宏观指导作用及事关检察工作之根本性、全局性的重大问题进行讨论决定的职能,改变目前检委会重议案、轻议事的局面。②一是要加强对检察工作中新情况、新问题的研究,要总结办案中出现的新问题,引导业务部门开展调研,促进调研成果的及时完善和快速转化,研究解决检察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二是要加强对司法办案的指导,检委会要深入办案部门调研,同时结合提请审议案件的总体情况,梳理分析案件办理情况、挖掘办案难点、总结办案经验、研讨刑事司法政策使用等,加强对办案工作的指导。三是要突出教育示范功能,可以根据讨论不同类型案件或疑难复杂问题,有针对性地安排承办部门相关人员或青年业务骨干列席检委会,丰富青年业务骨干的经验,提高青年干警的业务水平。

(四)强化检委会监督制约属性

改革的最终目标是司法公正的实现。加强检察官办案责任必然要求办案独立性的增强,与此同时,如果相应的监督制约没有及时跟进,则并不能保障司法公正的实现。③当前,我国检察官的专业素质和道德素质仍未达到整体性高标准,让主任检察官独立承担办案的权力和责任,显然可能存在一定的风险,因此,加强检委会对主任检察官的监督制约,显得尤为重要,检委会制度涉及对检察权运行的监督和制约,包括对检察官、检委会委员、检察长在办案过程中行使权力的监督和制约等问题,坚持和完善检委会的监督制约属性,对确保检察权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五)强化检委会的管理职能

一是对办案人员执行法律的情况和办案的质量进行调查,例如定期不定期地对办案人员办案进行抽查,以防止错定、错捕、错诉及法律监督职责履行不严等情况发生,并及时解决相关情况。二是发挥检委会办事机构的作用,对一些疑难复杂案件,检委会办事机构可广泛征求审判机关、律师、上级院法律研究室、专家学者的意见,对一些社会影响面较大的案件,可组织听证会、评议会等,为检委会决策提供办案综合效果方面的参考。

二、检委会运行机制改革配套制度的完善

(一)完善委员选任机制,科学配置人员

在检委会委员员额范围内,且在保证领导委员员额相对固定的同时,应体现专业性、广泛性、法定性、权威性的特点,适当减少职务委员的人数,打破论资排辈,摒弃与行政级别挂钩的做法,以业务精、肯钻研、善表达作为选任条件,优先从业务一线选配人员充实到检委会,消除领导委员过多,意见易集中的弊端。建立健全检委会委员选配制度:一是检委会委员任前考核、考察、公示制度,严把入口关,建立委员资格准入制度,引入竞争机制和社会评价体系。二是通过资格审查、业务理论考试、民主评议、综合考评、公示等公正程序进行遴选,真正把综合素质高、有责任担当的优秀检察官选任为检委会委员。三是要对检委会委员实行动态管理考核,建立届中考察、定期述职制,增强委员的使命感、责任感和危机感。

(二)建立规范高效的检委会办事机构,规范检委会议事程序

检委会办事机构承担着承上启下、协调沟通、服务保障的任务,对检委会正常、高效开展工作起着积极而重要的作用。一是要设立检委会办公室作为检委会的办事机构,安排高学历、有实践经验的人才进入检委会办公室,加强检委会办公室的人才建设。二是要加强业务部门与检委会办公室的联系沟通,打造交流的平台,共同开展案例的讨论和研究工作,为检察业务和检察实践服务。三是要充分发挥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在发挥检察委员会职能方面的作用,规范文书制作,确保议题质量。四是要健全检委会规范的议事程序,把规范程序作为提高检委会工作质量的核心要素来抓,严把提案、审查、议事、督办“四关”,以确保检委会的议事质量和决定执行力。

(三)建立检委会讨论、决定案件通报制度

为加强对检察业务的指导工作,应授权检委会办事机构对检委会讨论、决定的案件和重大事项执行办理结果进行督察,定期向检委会或检察长反馈督办结果。一是建立督办催告制度,为使检委会决定事项落到实处,应在督办工作中建立督办催告制度,即承办部门在规定时间内未执行检委会决定,应进行跟踪督办,并将办理情况及时向检委会或检察长报告,并对典型案例进行研究、编纂,及时总结经验。二是应建立督办情况通报制度,即检委会办事机构对每一次检委会决定事项或议案办理情况,在下一次检委会召开时向检委会报告。同时,要将承办部门对检委会决定执行情况纳入部门年度目标管理,严肃纪律要求,以保证检委会决定得到迅速高效执行。三是坚持例会制,完善例会议事内容和组织程序。实现内部民主管理机制,例会就要成为制度,使属于委员职权的内容回归,理顺内部民主管理体系,使检委会真正发挥其职能作用。

(四)强化对检委会委员的监督管理,建立考核管理机制

检委会实行集体责任制,容易有个别委员责任心不强,审议案件时人云亦云,因此,要在对外实行集体责任制的同时,确立具体明确、操作性强的内部追责标准,对委员进行有效的监督制约。一是建立委员定期述职制度,即检委会委员每年都要向全院干警述职,并进行民主测评。二是将检委会委员的履职情况作为其个人职级晋升、评优评先的重要考核依据,并纳入年度目标管理。三是理顺检察长与检委会委员的关系,明确界定岗位职责,增强其责任意识,用制度保证委员依法、正确履职。同时,还要规范检委会委员的责任追究。一是实行个人责任追究负责制,首先是对每位委员的发言,以书面形式固定下来,做到有据可查;其次是对检察官和检委会委员的办案职权进行规定,明确检委会和检委会委员的责任,对于没有正确履职影响正确决策的检委会委员,要追究相关责任,以此增强其责任感和危机感。

(五)明确检委会专职委员的职能定位

检委会专职委员是检察机关设立的专门指导检察业务开展的具有独立和独特身份的检察官,其职能应依托于检委会的职能,重在解决检委会作为一个集体组织的司法属性不足问题,并应尽量避免与其他业务领导存在职能上的重复。因此,专职委员必须全部进入员额内检察官,对有影响的重大疑难案件或重大检察业务工作,根据检委会的授权,与主任检察官为主导的办案组一起参与指导、办理案件,承担决策责任,在检察权运行中实现专职委员职业化向“专业化”“司法型”转变,充分彰显检委会的权威性。

 

(作者系澄海区院研究室书记员)

 

注释:

① 贺恒杨:《检察委员会制度改革的回顾与思考》,载杨振江主编:《检察委员会理论与实务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12年版,第245页。

② 陈宏钧:《略论检委会的专业化建设》,《中国检察官》2015年第8期。

③ 杨承志、樊京京、范思力:《司法责任制改革中检委会运行机制完善》,《中国检察官》2016年3月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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