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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营商环境建设|当一宗涉民企案件移送到检察院审查起诉之后……

时间:2022-03-14 19:44:23   字号: 放大 | 适中 | 缩小

近年来,汕头市检察机关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论述,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服务保障我市建设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营商环境,走好“工业立市、产业强市”之路。

在办案中,我们积极探索践行“少捕慎诉慎押”司法理念,防止“入罪即诉”“一诉了之”,避免“案件办了,企业垮了”,在严格依法办案的前提下,努力将司法办案对企业生产经营的影响降到最低。本期为大家介绍的是潮南区检察院办理的一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案件。

案情回顾

汕头市莎某内衣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莎某公司”)于1992年9月注册登记成立,犯罪嫌疑人蔡某某系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实际经营者。

2016年5月至8月,犯罪嫌疑人蔡某某在莎某公司日常经营管理期间,为了该公司抵扣税款,在没有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以购买针织布的名义,接受嘉兴市某公司虚开増值税专用发票13份,发票金额1248846元,税额为212304元,价税合计1461150元。2016年7月至8月,莎某公司先后向汕头市潮南区税务局将上述1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认证抵扣税款212304元。

2017年4月,莎某公司向汕头市潮南区税务局申报转出已抵扣税额212304元。

2020年11月,涉案单位莎某公司、犯罪嫌疑人蔡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由公安机关移送汕头市潮南区检察院审查起诉。

检察履职情况

承办检察官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对案件事实和证据进行了综合分析:

▶涉案单位莎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的税款212304元,根据刑法规定,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但本案涉案金额较少,涉案单位被刑事立案前已积极向税务部门申报转出已抵扣税额,并缴交相关滞纳金,尚未造成国家财产损失,犯罪情节轻微。

▶涉案单位莎某公司、犯罪嫌疑人蔡某某属初犯、偶犯,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检察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意见》,对于轻微犯罪中的初犯、偶犯可依法从宽处理。

▶犯罪嫌疑人蔡某某系经传唤后能够主动到案接受调查,涉案单位莎某公司、犯罪嫌疑人蔡某某在审诉阶段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依法从宽处理。

▶在案材料显示,涉案单位有员工近百名,纳税信用为A级,对涉案民营企业及经营者轻微刑事案件依法从轻从宽处理,有利于保障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

为了更加客观、准确认定事实、适用法律,依法公正对案件作出处理决定,2021年8月26日,潮南区检察院依法对蔡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不起诉案件举行公开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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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证员认真听取了案件汇报,就案件事实和证据进行深入了解。参会的听证员认为,该起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查程序合法,适用法律适当,同意对蔡某某作不起诉处理的意见。

在办理该案过程中,潮南区检察院对案件进行了严格审查,充分评估各诉讼阶段对企业可能产生的经济影响,并通过听取听证员独立发表的客观、中立的第三方意见,以“兼听”避免“偏信”,给“犯了小错”企业改过自新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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