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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营商环境建设|这宗侵犯著作权案,检察机关为何作出不起诉决定?

时间:2022-03-16 19:14:34   字号: 放大 | 适中 | 缩小

近年来,汕头市检察机关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论述,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服务保障我市建设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营商环境,走好“工业立市、产业强市”之路。

在办案中,我们积极探索践行“少捕慎诉慎押”司法理念,防止“入罪即诉”“一诉了之”,避免“案件办了,企业垮了”,在严格依法办案的前提下,努力将司法办案对企业生产经营的影响降到最低。本期为大家介绍的是龙湖区检察院办理的一宗侵犯著作权案。

基本案情

自2020年开始,李某某在未经著作权人蔡某某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利用自身经营的电子玩具厂,复制蔡某某享有著作权的多款美术产品,并通过玩具巴巴网站予以销售。2021年1月7日,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联合市公安局龙湖分局查处上述李某某经营的电子玩具厂,当场查获尚未销售侵权产品200余个、半成品3筐。经查,截止案发,李某某经营的电子玩具厂共销售侵权产品400余个,销售额共计人民币3080元。

案发后,李某某的家属与被侵权人蔡某某一方达成赔偿谅解协议,一次性赔偿被侵权人蔡某某人民币20万元且履行完毕,取得被侵权人蔡某某的谅解。同年3月24日,李某某自行到市公安局龙湖分局外砂派出所投案自首。

检察履职

经审查,承办检察官认为,李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一)项所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其美术作品”的侵犯著作权行为,但鉴于其犯罪情节较轻,有投案自首情节,已赔偿被侵权人并取得谅解,且无前科劣迹,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拟对李某某作情节轻微不起诉。同时,拟对该案召开不起诉公开听证会。

2021年8月23日,龙湖区检察院第二检察部召开检察官联席会议,与会检察官经过讨论,一致同意承办人意见。2021年8月27日,该院就该案召开公开听证会,邀请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出席听证会,侦查人员、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参加听证会,被侵权人蔡某某表示已经达成赔偿谅解,后续由检察院依法处理。参会人员一致认可检察机关对李某某作情节轻微不起诉处理。

2021年9月10日,龙湖区检察院召开检察委员会会议,检委委员一致同意承办人意见,决定对李某某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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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检察机关充分考虑李某某的犯罪情节轻微、获得被侵权人谅解等情形,依照法律决定对其作出相对不起诉的处理,在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的同时,尽可能降低对被不起诉人经营的电子玩具厂的影响,有力体现检察机关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健康发展。

为确保案件办理的公平、公正、公开,检察机关就该案召开公开听证,主动接受外部监督,听取听证人员的意见建议,将案件办理公开化、阳光化,有效促进司法公开、维护司法权威,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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