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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为群众办实事|“这不是为难我吗?”检察监督让社区矫正不为难

时间:2022-03-28 19:51:44   字号: 放大 | 适中 | 缩小

社区矫正对象林某,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深圳市福田区法院判处缓刑。2月中旬,林某按照社区矫正执行通知书的指示,来到金平区社区矫正机构报到。刚一见到社区矫正工作人员,林某就抱怨道:“我家住潮阳,却让我来金平接受社区矫正,这不是为难我吗?”社区矫正机构在核实相关信息之后,随即发函请求金平区检察院对相关情况予以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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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平区检察院一方面要求社区矫正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的规定,先为社区矫正对象林某办理入矫手续,避免漏管,再与潮阳区社区矫正机构联系,协调变更林某的社区矫正执行地。另一方面,立即组织人力就社区矫正执行地决定不当一事展开审查。

经查,该法院在对林某作出社区矫正决定前未认真核实林某居住地,仅通过电话询问林某“现在在哪儿”就将林某的社区矫正执行地确定为汕头市金平区,造成异地监管。同时,该院送达的法律文书欠缺结案登记表和罪犯涉财产性判项执行情况,并且未在判决生效后5日内通知执行地社区矫正机构,违反了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为确保社区矫正相关法律法规正确施行,尽快解决异地监管给林某带来的不便,金平区检察院第一时间与深圳市福田区检察院取得联系,向其发出《移送函》,提出相关检察监督意见。福田区检察院及时对该情况开展履职监督,3月21日,社区矫正人员林某顺利到潮阳区城南司法所报到,金平区检察院刑事执行监督工作取得实效。

检察官提醒

什么是社区矫正

社区矫正是一种非监禁性刑罚,是将符合法定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通过思想改造和劳动改造,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的刑罚执行活动。社区矫正蕴涵着刑罚的惩罚性和恢复性双重价值,其目的是通过政府、社会以及爱心人士的帮助,使矫正对象改正恶习,并帮助他们重新回归社会。

社区矫正的对象

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在判决、决定或裁定确定的期限内,需接受社区矫正。

如何正确确定社区矫正地

社区矫正决定机关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时应当确定社区矫正执行地。社区矫正执行地为社区矫正对象的居住地。社区矫正对象在多个地方居住的,可以确定经常居住地为执行地。社区矫正对象的居住地、经常居住地无法确定或者不适宜执行社区矫正的,社区矫正决定机关应当根据有利于社区矫正对象接受矫正、更好地融入社会的原则,确定执行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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