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全市检察机关民事行政检察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积极参与社会治理,在民事检察履职各环节体现“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理念,精准办好每一个案件,助力化解社会矛盾。在民事执行监督中,坚持能动司法,主动将民事执行监督工作与调解和解工作相结合,着力推动纠纷化解,实现案结事了人和,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
近期,龙湖区检察院积极履行民事检察职能,成功促成一宗民事案件的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有效化解当事人之间长达17年的矛盾纠纷。
2004年9月,何某某与纪某某、许某某因一起交通事故产生纠纷,法院经审理判决纪某某向何某某支付赔偿款人民币7万余元,许某某对上述赔偿款承担连带责任。判决生效后,纪某某和许某某未履行赔偿责任,何某某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后因纪某某与许某某下落不明、法院也未查控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等原因,该案长时间无法执行到位,矛盾纠纷一直未能有效化解。
2021年底,何某某向龙湖区检察院申请执行监督。承办检察官接到该案后,立即调阅相关材料,走访有关单位,认真调查核实案件事实及法院具体执行情况,依法跟进监督。案件办理期间,承办检察官以“案结事了人和”为目标,主动作为,在多方查找后与纪某某和许某某取得联系,向其二人释明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的法律后果,并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引导二人尽快履行赔偿责任。为有效化解矛盾纠纷,承办检察官协同执行法官积极对双方当事人做息诉调解工作,经多次调解协商,最终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意愿,并签订《和解协议书》。
目前,法院已启动执行和解程序,纪某某、许某某按和解协议的约定现场向何某某付清赔偿款,该案执行完毕圆满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