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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2.4元的过期豆腐,罚款7.5万元!食品安全底线不可触

时间:2022-04-20 15:27:03   字号: 放大 | 适中 | 缩小

  食品安全关系每个人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菜篮子”“米袋子”“果盘子”,都是事关民生的大事,要用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确保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让人民群众真切感受到“看得见的平安,摸得着的幸福”。

  近日,南澳县检察院持续开展公益诉讼守护食品安全专项活动,在对某超市进行跟踪“回头看”中再次发现其销售的内酯豆腐属于过期食品,存在整改落实不到位的问题,遂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发检察建议。收到检察建议书后,相关行政主管部门高度重视,立即着手采取有效措施,对涉案超市作出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4元并处罚款人民币75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目前,涉案超市已将罚款全数缴纳到位。

  为何售价仅2.4元的内酯豆腐,处罚如此严厉?

  首先,本案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

  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近年来,南澳县检察院坚持双赢多赢共赢的理念,通过召开座谈会、联合执法等多种形式,主动强化与县行政主管部门沟通、协调,跟踪监督检察建议落实情况,增强检察建议的刚性,形成有效衔接、积极配合的良好局面。下一步,南澳县检察院将以落实高检院“质量建设年”部署为契机,积极着眼于促进国家和社会治理履职尽责,努力做到“办理一案、警示一片、治理一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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