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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汕头检察在行动!(二)

时间:2022-04-26 23:00:56   字号: 放大 | 适中 | 缩小

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近年来,汕头市检察机关充分履行追诉知识产权犯罪、监督知识产权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法律监督职责,持续加大知识产权检察综合保护力度,不断提升知识产权保护质效,更好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2020年以来,汕头市检察机关依托《广东省汕头市人民检察院 汕头市司法局关于贯彻〈关于加强行政检察与行政执法监督衔接工作的规定(试行)〉的实施意见》,共依职权受理涉知识产权行政非诉执行案件23件,发出检察建议11件,终结审查12件,共有10件涉知识产权案件检察建议获采纳;依申请受理涉知识产权行政裁判监督案件1件,实现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本期为大家介绍我市检察机关办理的两个知识产权行政检察案例。

一、甲公司申请知识产权行政生效裁判监督案

甲公司因与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乙公司、温某行政处罚纠纷,不服市中级法院行政生效判决,向市检察院申请行政检察监督。

市检察院受理该案之后,调阅全案卷宗进行精细化阅卷,并依法行使调查核实权,审查法院行政裁判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同步审查调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并依法告知各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用心倾听各方当事人意见,明晰事实真相,厘清法律适用逻辑。

市检察院经审查后认为,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乙公司处以的罚款虽在法律规定的幅度内,但其将乙公司因变卖涉案查封物的违法所得作为对该公司冒用他人厂名的违法行为的处罚,适用法律并不准确,因此法院判决撤销涉案行政处罚决定的第一项和第二项,并责令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重新作出行政行为并无不当。对于甲公司其他缺乏证据的主张以及与涉案行政处罚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也并无不当。据此,市检察院依法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

以本案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为载体,市检察院进一步开展对本案行政争议的实质性化解工作。针对其他当事人,即原行政处罚相对人乙公司,向其进一步剖析和阐释冒用他人厂名这一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对企业自身发展和社会经济发展的危害,教育其在行政机关重新作出行政行为之后,依法主动履行行政处罚所确定的义务,在今后的经营活动中走正道、讲正气,依法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对于被侵权方甲公司,检察机关同步进行释法说理,引导其尊重法院的公正行政裁判,尊重行政机关的合法行政行为,依法妥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对于本案的行政主体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检察机关敦促其按照生效行政裁判的要求重新作出行政行为,在今后的工作中举一反三,加强对知识产权领域法律法规的学习研究,提升知识产权领域行政裁量和行政执法的精准度,严格公正开展知识产权领域行政执法工作。

二、黄某辉与原某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领域行政非诉执行跟进监督案

黄某辉因生产侵犯某知名外资企业注册商标的记忆卡,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以相应罚款。在法定期间内,黄某辉未依法履行行政处罚所确定的义务,也未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市场监管部门遂向某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某区检察院在依职权对本案开展行政非诉执行监督中发现,某区法院在本案执行活动中,存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未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定期查询并将查询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未按规定报告自身财产状况也未履行给付义务的情况下,未采取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强制执行措施;在对被执行人可执行财产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存在消极执行情形等问题。鉴于上述执行活动的违法行为已经严重损害了知识产权行政执法的权威和公信力,某区检察院遂依法向区法院发出检察建议。然而,某区法院在接到检察建议之后,并未对检察建议予以采纳,某区检察院遂依法提请市检察院进行跟进监督。

市检察院经审查发现,本案执行过程中确实存在采取执行措施不到位、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确有错误的问题,遂依法向市中级法院发出检察建议。市中级法院接到检察建议之后予以采纳,依法作出执行裁定,认为本案已具备恢复执行条件,指定某区法院进行执行。目前,某区检察院仍持续对该起知识产权行政非诉执行案件后续执行工作进行跟进监督。

本案是汕头市两级检察机关依托行政检察与行政执法监督衔接机制,上下联动、一体化协作推进知识产权行政执法领域非诉执行工作落实落细的生动典型。通过知识产权行政非诉执行工作,有效避免知识产权行政执法程序空转,切实维护行政执法和行政司法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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