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搜索

今天是:2024年03月29日 星期五

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案件播报

汕头市检察机关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典型案事例

时间:2022-06-01 22:41:51   字号: 放大 | 适中 | 缩小

【金平检察】

重拳打击网络性侵未成年人犯罪

——沈某某猥亵儿童、强奸案

  【基本案情】

  2021年6月,被告人沈某某通过网友介绍添加与被害人小未(化名,女,未满14周岁)互加为微信和“快手”好友,将年轻帅气男孩子照片发给小未谎称是其本人,当天便确定网恋关系,后哄骗小未发送裸照和裸体视频供其观看。后沈某某以要在网上散布裸照、裸体视频相威胁,多次将被害人约至旅馆实施猥亵、奸淫。该案经金平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沈某某犯猥亵儿童罪、强奸罪数罪并罚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

  【履职过程】

  (一)夯实证据,依法准确有力指控。该案是利用互联网实施猥亵儿童的案件,金平区检察院履行刑事检察职能,确保取证程序合法,未成年人诉讼权利得到保障,认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在法定期限依法快捕快诉,严惩了性侵未成年人犯罪。

   (二)法治进校园,守护少年的你。检察院针对性侵未成年人案件多发,加强未成年人防性侵教育,持续推进“一号检察建议”的督导落实,在“法治进校园”等活动中加强防范性侵害精品课程宣讲,利用与区教育局、区重点学校共建的“德法讲堂”教育基地平台,对辖区内学生及家长进行网络安全、防性侵等教育,并推动学校加强未成年人安全教育,共同提高学生安全意识和自护能力。

  【典型意义】

  犯罪分子利用网络具有的虚拟性、超时空性和隐蔽性等特点以及儿童性防范能力低,性心理及心智未成熟等弱点,诱骗儿童拍摄裸照、裸体视频供其观看,与现实空间中直接观看或身体接触本质相同,都是对儿童人格尊严、心理健康的严重侵害,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对于“隔空”猥亵,也应当以猥亵儿童犯罪依法严惩。而且,性侵未成年人犯罪还经常出现线上犯罪向线下犯罪延伸,线上线下相互交织的新形态,司法机关要高度重视,共同严厉打击此类利用网络实施的性侵未成年人犯罪,发挥惩罚震慑作用。未成年人网络安全、性防范意识能力的欠缺,增大了遭受性侵害的风险。检察机关要通过“一号检察建议”督导落实、“法治进校园”宣传工作,推动学校、家庭、社会更加重视网络安全教育、预防性侵教育,共同帮助未成年人提高识别网络不良信息、网络社交陷阱、增强性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安全健康成长。


【龙湖检察】

检校联手,合力打通帮教“最后一公里”

——王某某寻衅滋事案

  【基本案情】

  2020年5月,王某某(男,17周岁)等人在汕头市龙湖区某门店与陈某某、纪某某等多人发生口角,被在场人员劝阻。后双方在该门店门口再次发生纠葛,互相挑衅、推搡并各自打电话“搬救兵”。随后双方互相扭打,致6人受伤,其中2人轻微伤、4人未达轻微伤。后王某某在其家长陪同下到公安机关投案。案发后,王某某方与陈某某方互相赔偿并互相谅解。

  【履职过程】

  龙湖区检察院审查发现,本案未造成严重后果,涉案双方均有过错,事后双方达成赔偿谅解,社会关系得到一定程度的修复。王某某的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该罪名属于第六章规定的罪名,鉴于该案的后果情节不严重,王某某系未成年人,案后主动投案自首,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下刑罚,且确有悔罪表现,符合适用附条件不起诉条件。龙湖区检察院根据建立的协作机制,委托了汕头大学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组专门开展社会调查,进一步查明王某某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情况。经调查,王某某家庭关系融洽,与同学朋友相处和睦,但存在法治意识淡薄、情绪控制能力较弱、夜不归宿等问题,如未切实纠正,存在再犯罪风险,开展附条件考察帮教确有必要。检察院依法征求了侦查机关和被害人意见,还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作为听证员参加不公开听证会,对案件评议,并邀请侦查机关人员到场发表意见。承办检察官详细介绍案件基本情况及拟处理意见,听证员经充分评议,一致认可对王某某作附条件不起诉处理。该院经检察委员会讨论对王某某作附条件不起诉,并确定了6个月的考察期。考察期内,检察干警与汕头大学法学院学生联合对王某某以普法说理、谈心教育、询问督促等方式开展针对性帮教工作,较好地改善了王某某自控能力弱、法治观念淡薄等问题,王某某珍惜检察机关为其提供的机会,继续学业,遵守规定,配合帮教,表现良好。考察期限届满,检察院依法对王某某作情节轻微不起诉处理。

  【典型意义】

  未成年人身心发育尚不健全,存在自控能力差,可塑性强等特点。我国法律规定,对于触犯《刑法》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罪名,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确有悔罪表现的未成年人,可以附条件不起诉。对误入歧途,暂时偏离人生轨迹的未成年人,不能简单地“一诉了之”,也不能简单地“不诉了之”。帮一帮,看一看,再决定是否起诉,彰显了我国法律制度对罪错未成年人的人文关怀,是“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的体现,传递了司法温度。检察机关与高校开展合作,引入专业力量,通过社会调查、帮教考察等工作,做到专业化与社会化相结合,对症下药,精准帮教,打通“最后一公里”,更好地教育、感化、挽救未成年人。


【澄海检察】

检察建议促推校外培训机构监管整治

——张某某猥亵儿童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张某某未经相关部门登记、许可,在其居住的某小区住宅内私自开办兴趣辅导班。附近住户的孩子小童(化名,女,8周岁)在该处学习。张某某借指导小童之机,将手伸进小童内裤内对其实施猥亵行为。小童回家后将情况告知父母,父母报警。民警到张某某住处将其抓获归案。

  【履职过程】

  本案案发过程隐蔽,被告人到案后拒不认罪,小童表达能力尚弱,给取证工作带来一定的障碍。澄海区检察院适时介入引导侦查,经审查以被告人张某某犯猥亵儿童罪向法院提起公诉。鉴于本案被告人系利用职业便利实施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检察院提出对被告人张某某应从严惩处并判处从业禁止的量刑建议。法院采纳,以张某某犯猥亵儿童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五年内从事未成年人教育培训相关职业。

  为延伸未成年人保护,推动校外培训机构安全整治,澄海区检察院仔细梳理该案件及类似案件的违法犯罪行为,并对城区多个住宅小区及周边开设的校外培训机构进行走访,调研梳理校外培训机构经营乱象,依法向对校外培训机构负有管理职责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出检察建议,指出在校外培训机构监管、执法方面存在的问题,督促加大对校外培训机构“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力度,依法取缔无证经营机构,严格培训机构准入制度,及时查处违法情形,将性侵人员列入黑名单管理,强化宣传提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检察建议,加大相应监管和宣传力度,在全区范围内组织开展了为期三个月的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整治行动,重点针对学校周边、住宅小区及周边的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进行巡查,做好相关登记等监管工作,对存在无照无证经营、超经营范围经营等违规行为及时查处,还发出《关于参加营利性校外培训的温馨提示》、《致各住宅小区业主的一封信》引导学生家长选择合法经营校外培训机构,自觉抵制非法培训经营活动。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在依法严惩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同时,延伸检察职能,对类案进行梳理研判及主动开展调查,针对辖区存在的校外培训机构乱象向相关职能部门制发检察建议。检察机关以案为鉴,推进溯源治理,旨在通过“办理一案,治理一片”,督促相关部门加强监管,开展校外培训机构行业整治,共同营造保护未成年人成长的安全环境。


【澄海检察】

检察建议促查处校园周边销售“三无”产品

——澄海区检察院首宗未成年人保护行政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2022年3月,澄海区检察院经调查发现辖区文具店存在销售“三无”玩具、文具的行为,带来损害未成年人安全和健康的风险,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且职能部门存在履职不到位情况,遂作为该院首宗未成年人保护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开展监督,取得成效。

  【履职过程】

  2022年中央电视台的315晚会曝光了校园周边销售博彩玩具的现象,揭露了部分玩具存在诱导未成年人消费和产品质量不达标的问题。澄海区检察院敏锐把握该监督方向,迅速开展行动,对澄海区文具、玩具销售情况进行排查,先后查看了辖区内10余家校园周边的文具店,发现文具店存在销售“三无”玩具、文具的行为,如销售未标识产品质量合格证明、生产厂商和厂址等信息的“M胶”、水晶泥、玩具盲盒等。校园周边文具店等商家因为其位置的特殊性,其销售的“三无产品”更容易被不特定的未成年人购买及使用,危及未成年人安全和健康,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该院调查后认为负有监管职责的澄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存在怠于履职情况,遂立为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开展监督,依法向该局制发检察建议。该局高度重视,及时组织开展学校周边销售“博彩玩具”、“三无产品”等违法经营行为专项整治行动,对学校周边,特别是小学、初中学校周边的玩具店、小卖部等经营者的相应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并现场开展宣传教育和释法说理,督促商家自觉依法经营。

  【典型意义】

  “三无”产品对消费者的健康和安全存在着不小的隐患,一方面是产品的材料、工艺无法确保达到安全标准,另一方面是产品质量出问题造成伤害和损失,消费者将无法找到相关责任主体维权。《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了检察机关开展未成年人公益诉讼的职责。检察机关聚焦未成年人身边容易被忽略的安全隐患,从校园周边销售文具、玩具等“三无”产品损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问题入手,及时开展监督,督促职能部门依法履职,加强监管查处,有助于引起重视,消除侵害未成年人利益的安全隐患,共同织密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保护网”。


【濠江检察】

异地检方同协作  倾情帮教共助迷途知返

——刘某某附条件不起诉案

  【基本案情】

  2021年11月中旬的一天凌晨,刘某某(化名,女,刚满16周岁)受邀约与未成年人张某某等6人一同驾乘摩托车从揭阳市前往汕头市濠江区某海湾看日出,后张某某等人驾乘摩托车包夹、合围被害人蔡某某,并持刀恐吓,抢走对方摩托车一辆(价值人民币3072元)。在抢劫过程,刘某某全程乘坐于张某甲摩托车后座。案发后,刘某某等人积极赔偿被害人蔡某某的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履职过程】

  濠江区检察院经审查,刘某某作案时刚满16周岁,在共同犯罪中没有主动行为,是从犯,案发后主动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自愿认罪认罚等,可能被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但其法律意识淡薄、自控力弱,虽有悔罪表现,仍需要对其设置一段时间的考察,作附条件不起诉处理更有利于对其帮教挽救。检察官通过社会调查发现,刘某某父母在揭阳打工,刘某某初中辍学后与朋友在外打工并住宿,其父母日常很少与刘某某的交流沟通,不了解孩子交友、工作、生活等情况,明显存在失管现象,家庭监护缺位严重。为落实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濠江区检察院积极联系刘某某及父亲经常居住地的揭阳市榕城区检察院,并委托该院协助联合开展监督考察,得到该院积极协作。两地检察院共同协商,引入第三方帮教机构提供司法社工服务,并确定“检察机关+未成年人监护人+社工组织”三方共管方式,细化观护帮教、心理调适、家教指导、考察评估等内容,确保考察帮教落到实处。濠江区检察院经听取侦查机关、被害人、涉罪未成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意见,依法对刘某某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也正式启动了对刘某某为期6个月的异地帮教工作。这是该院首个附条件不起诉异地协作帮教案件,改变了外地未成年人一般不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的 “惯例”。同时,为充分发挥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监护、管理、教育作用,有效防止刘某某再次走上违法犯罪道路。濠江区检察院向其父母制发督促监护令,并通过电话询问、定期家访、社工回访等多种形式,督促家长积极配合监督考察,转变家庭教育方式,依法履行监护职责。

  【典型意义】

  未成年人是祖国的花朵,让涉案未成年人在“家门口”接受考察帮教,便利涉案未成年人及监护人的学习生活,是对“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理念的贯彻,更能体现附条件不起诉及帮教考察制度的初衷,让家庭关爱“不缺席”,让“未”来更可期。本案也是一起典型的由于家庭教育缺位、法律意识淡薄引发的辍学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检察机关认真落实《家庭教育促进法》要求,以“求极致”的标准在个案中全面贯彻“教育、感化、挽救”方针,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积极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充分运用督促监护令、家庭教育指导、引入司法社工专业化帮教等措施,做实异地协作考察,为迷途未成年人回归提供机会、照亮方向。


【潮阳检察】

检警合力,筑牢旅馆业守护未成年人“防护墙”

——检察建议推动旅馆业落实未成年人入住保护义务

  【基本案情】

  在办理涉未成年人案件过程中,潮阳区检察院发现辖区内部分旅馆、公寓等经营单位存在违规接待未成年人的问题。2022年1月,潮阳区检察院发出检察建议,推动公安机关履行职责,加强监管力度,强化辖区旅馆经营者履行保护未成年人的法律义务和主体责任。

  【履职过程】

  潮阳区检察院在审查起诉涉未成年人性侵犯罪案件过程中发现辖区内部分旅馆、公寓等经营单位长期存在违规接待未成年人的问题,导致个别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未能及时得到发现和制止,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公安机关可能存在怠于履职情形。检察官进一步对辖区旅馆业开展随机现场调查,发现辖区内部分旅馆、公寓未落实公安部接待未成年人“五必须”要求,存在未履行未成年人入住个人信息登记、没有按规定报备及报告义务、选择性登记入住人信息等违法问题,从业人员存在不了解相关义务规定的情况,法律规定给未成年人安全设置的保护机制无法发挥作用,增加了未成年人受侵害的风险,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必须有所作为。针对上述情况反映出监管存在明显漏洞和薄弱环节,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潮阳区检察院向汕头市公安局潮阳分局发出检察建议。公安机关接到检察建议后,迅速部署开展专项排查整治集中行动,每月“定期+不定期”抽查未成年人入住信息登记等“五必须”落实情况,加大监管查处力度,堵塞监管漏洞,并进一步加强租赁房屋清查监督管理。经过一段时间整治,检察机关进行了“回头看”。现场检查中,相关旅馆业经营场所内显眼处张贴“五必须”彩页,经营者及从业人员知悉接待未成年人入住须履行的义务,执行接待未成年人入住如实全面登记信息制度,达到预期目的。

  【典型意义】

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已于2021年6月1日起施行,其中对旅馆、宾馆、酒店等住宿经营者接待未成年人入住的安全保护义务做了规定。公安部也对旅馆经营者接待未成年人入住提出“五必须”要求,以切实防范在旅馆中侵害未成年人案件的发生,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旅馆业者没有履行关于接待未成年人入住的安全保护义务,职能部门怠于监管,《未成年人保护法》守护未成年人的制度设置就会成为一纸空文。检察机关以检察建议携手公安机关完善监管,推动旅馆业经营者履行保护未成年人的法定义务,激活保护未成年人的安全机制,共同防范和杜绝发生在旅馆的侵害未成年人案件,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提供良好的社会环境。


【潮南检察】

运用临界帮教手段 挽救迷途少年

——李某某等三人涉嫌寻衅滋事案

  【基本案情】

  2019年3月,李某某等三名未成年人(均未满16周岁)驾驶摩托车外出闲逛,发现另一未成年人的鬼火摩托车排气筒发出特殊声响,感觉对方更拉风,便无事生非,威胁被害人拆除改装零件并要强行开走该摩托车,以满足其逞强好胜的心理,后又将车归还。

  【履职过程】

  潮南区检察院审查该案认为李某某等人的行为符合寻衅滋事罪,因三人均未达刑事责任年龄,依法对不批准逮捕,其后对李某某三人开展临界帮教工作。

  (一)训诫教育。承办检察官对李某某等三人进行训诫,帮助三人认识此次行为的严重性和自身存在问题,年龄不会是“免罪金牌”,不吸取教训和真诚悔改,将会继续滑向犯罪,毁了人生,责令具结悔过。

  (二)心理援助。潮南区检察院启动与潮南区教育局联合建立的涉案未成年人心理援助工作机制,教育局选派心理老师开展心理测评及心理疏导,帮助李某某三人分析心理问题、生活习惯和行为偏差,提供修正模式和心理建设。

  (三)亲职教育。家庭教育不当和监护缺失是本案未成年人违法涉案的重要因素之一。检察官对家长开展强制亲职教育,沟通家庭教育存在的问题,指导与孩子的沟通相处方式,要求承担教育和监护的责任,不能失职缺位。

  (四)跟踪回访。检察机关阶段性开展回访,跟进家长履行监护教育职责与孩子改变情况。李某某等三人听从教导,未发现违法行为,现正常就学、就业,表现良好。

  【典型意义】

因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不予追究“熊孩子”,如果简单地“一放了之”,涉案未成年人容易轻视法律,没有敬畏,个人认识和家庭教育等问题没有得到解决,可能陷入“错越犯越重”“年龄到了又犯罪再追究” 的“困境”。检察机关开展临界帮教,把预防矫正工作做到前头,以国家公权力强制介入,督促和引导父母正确履行监护职责,对症下药,改变孩子处境,预防和减少未成年犯罪行为的发生,及时把长歪的树苗扶正,帮忙迷途的孩子回归正途。


【南澳检察】

多元综合救助未成年被害人

——林某某强奸案

  【基本案情】

  某村困难家庭孩子小花(化名,女,未满14周岁)因父母忙于生计无暇顾及,经常独自在家附近玩耍。林某某以帮小忙给零钱等方式逐步骗取小花好感与信任,后与其发生性关系。2021年1月,林某某获悉被害人家长报案后投案自首。南澳县检察院以林某某犯强奸罪提起公诉,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

  【履职过程】

  在办理该案中,南澳县检察院发现小花父亲打工收入较低,且是家庭主要经济来源,小花母亲长期生病,小花等子女均在就学阶段,家庭经济困难,而且小花的父母长期对小花缺乏关注,没有尽到照料和教育的义务,小花身心受损,遂联合县妇联、县教育局、所在村委等力量开展综合救助。检察院及时启动司法救助,发放经济救助金3.5万元,妇联延请心理专业人士开展心理疏导,教育部门、村委提供学业和生活方面的帮助。检察院在妇联支持下对被害人父母开展 “菜单式”家庭教育指导,督促其父母充分履行监护人职责。经过综合救助,小花家庭困境有所缓解,亲子关系、家庭教育明显改善,小花也逐渐走出了人生的阴影区。南澳县检察院还以案为鉴,结合“一号检察建议”督导落实,在“法治进校园”等相应法治宣传中加强防性侵等自我保护教育。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一方面作为国家公诉人,依法指控,严惩犯罪分子;一方面作为国家监护人,能动履职,保护涉案儿童。检察机关在个案办理中“求极致”,通过与教育、妇联等多方携手,综合运用司法救助、心理疏导、家庭教育指导等多元手段,推动解决案件背后未成年人的成长和生活、家庭教育等问题,将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落到实处,传递了司法温度、社会关爱。同时,检察机关通过开展法治教育、没完没了地督导落实“一号检察建议”,增强未成年人自我保护意识,更好地预防侵害未成年人犯罪。


1538123733917953.png

地址:广东省汕头市黄山路28号

电话:0754-88927500 传真:0754-88927711

Copyright © stjcy.gov.cn All Rights Reserved.

粤ICP备 19141064号

webrecord.png粤公网安备 4405070200046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