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搜索

今天是:2024年12月28日 星期六

当前位置: 首页 > 普法宣传

每周学一点|未成年人的家庭教育仅是“家事”吗?

时间:2022-09-09 15:30:25   字号: 放大 | 适中 | 缩小

未成年人小明(化名)多次实施盗窃行为,涉嫌盗窃罪。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检察机关通过社会调查发现,小明的父母常年在外打工,在其重要成长阶段没有履行起监护职责,对小明缺乏关心、教育和引导。检察机关对于本案中家庭教育缺失的问题只能“束手无策”吗?

答案当然是否定的。根据我国《家庭教育促进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规定,检察机关可以通过司法训诫等方式,要求未依法履行职责的父母接受家庭指导教育,督促他们履行相关职责。

检察官说法:

今年1月1日,我国首部关于家庭教育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正式实施,标志着家庭教育从传统的“家事”上升到新时代的“国事”。

家庭是人生的第一所学校,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作为家长,理应承担起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家庭教育促进法》从法律的高度为家庭教育确立了行为规范,也为国家和社会对家庭教育的指导、支持和服务制定了措施、明确了目标,既依法惩戒“养而不教、监而不管”,也依法纠偏“教而无方、教而不当”,建立健全家庭学校社会协同育人机制,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1538123733917953.png

地址:广东省汕头市黄山路28号

电话:0754-88927500 传真:0754-88927711

Copyright © stjcy.gov.cn All Rights Reserved.

粤ICP备 19141064号

webrecord.png粤公网安备 4405070200046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