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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策划|龙湖区检察院:民事检察和解助力社会治理

时间:2022-12-23 15:47:11   字号: 放大 | 适中 | 缩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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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也不存在虚假诉讼,一起民事案件的双方当事人冰释前嫌、握手言和……

这样和谐的一幕,如今在各地民事检察和解中出现得愈来愈频繁。近年来,最高检在不断强化民事检察精准监督的基础上,积极倡导以柔性手段化解矛盾纠纷、防范和化解风险隐患,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汕头市龙湖区检察院坚持能动司法,主动将民事执行监督工作与调解和解工作相结合,着力推动纠纷化解,实现案结事了人和,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

民事检察化解多年纠纷

今年初,一宗民事案件的当事人在龙湖区检察院达成执行和解,双方积累多年的矛盾也因此得以解开。

原来,2004年9月,何某某与纪某某、许某某因一起交通事故产生纠纷,法院经审理判决纪某某向何某某支付赔偿款人民币7万余元,许某某对上述赔偿款承担连带责任。

判决生效后,纪某某和许某某未履行赔偿责任,何某某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后因纪某某与许某某下落不明、法院也未查控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等原因,该案长时间无法执行到位,矛盾纠纷一直未能有效化解。

2021年底,何某某向龙湖区检察院申请执行监督。承办检察官接到该案后,立即调阅相关材料,走访有关单位,认真调查核实案件事实及法院具体执行情况,依法跟进监督。

案件办理期间,承办检察官以“案结事了人和”为目标,主动作为,经多方查找与纪某某和许某某取得联系,向其二人释明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的法律后果,并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引导二人尽快履行赔偿责任。为有效化解矛盾纠纷,承办检察官还协同执行法官积极对双方当事人做息诉调解工作,经多次调解协商,最终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意愿,并签订了《和解协议书》。

之后,在法院执行和解程序中,纪某某、许某某按和解协议的约定向何某某付清赔偿款,该案执行完毕圆满结案。

精准监督依法能动履职

案结事了,是民事检察和解的目标导向,也是龙湖区检察院依法能动履职的行动探索。

近年来,龙湖区检察院不断推动司法检察理念深化、变革,在司法实践中切实践行“在办案中监督、在监督中办案”“双赢多赢共赢”“少捕慎诉慎押”“能动司法检察”“检察办案必须天理、国法、人情融为一体”等新时代检察理念,以检察理念的持续更新深化答好“质量建设年”新命题。同时,积极参与社会治理,在民事检察履职环节中体现“以人民为中心”司法理念,精准办好每一个案件,助力化解社会矛盾。

数据显示,2021年来,龙湖区检察院立案办理民事检察监督案件11件,发出民事检察建议2份,办理行政非诉执行监督案件5件,发出检察建议2份,成功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1件。

据悉,龙湖区检察院还围绕“工业立市、产业强市”发展目标,出台实施服务保障营商环境建设十二条意见,深入落实平等保护民营企业举措,为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保驾护航。2021年来,龙湖区检察院先后获评全省新时代“五好”基层院建设先进单位、全省先进基层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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